Q: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民商事主体
A:哈仲小编: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
我国仲裁裁决能否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能否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规定,外国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将依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埋,这就是说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是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的。
同理,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也可以在其它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纽约公约》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什么规定?我国涉外仲裁当事人如何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1958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纽约召开了由45个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代表参加的国际商事仲裁大会,于6月10日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并于1959年6月7日生效。《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证明有第5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的,被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目前已有一百二十多个国家加入了《纽约公约》,这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
我国自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到上述一百二十多个同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根据《仲裁法》第72条的砚定,中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就是说,中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其它国家承认和执行的,只要这个国家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在此需要提醒我国涉外仲裁当事人,在考虑到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最好委托申请执行地的、在此方面有经验和有能力的律师予以办理申请承认和执行事宜。聘请一位好的代理律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并且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把握得当,使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时间大为缩短。相反,如果代理律师在关键问题上处理不当,也容易使仲裁裁决得不到承认和执行。
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
根据《仲裁法》第70条和第71条的规定,有关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根据情况分别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规定所说的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况是: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只进行程序上的审查,而不进行实体上的审查,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审查。同时也规定了有关当事人只能就程序问题提出质疑,而不能要求法院对裁决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这在法律上保证了涉外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
作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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