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可以对外自由转让有效吗?

来源:公司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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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股权是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而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导读
股权是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而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责任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做了明确规定,股东可否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可自由对外转让股权?本次问答围绕上述问题进行。
Q 邵博士,您好!请问什么是股权转让?
A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而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有对内转让与对外转让的区别,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股东可以对内自由转让自己持有的股权。在对外转让时,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有禁售期的规定。
Q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应该如何适用法律?
A 股权转让合同涉及部门法交叉问题多,比如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股权转让与婚姻家事法律的交叉、股权转让与证券、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等。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同时个案审理也要兼顾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及原则。换言之,股权转让纠纷通常是由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等所产生的纠纷,从其财产权利的属性方面来看,股权与其他动产、不动产的交易在法律适用上无本质区别。关于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违约责任认定、合同的解释规则等合同法框架范围内的规则及物权变动、担保物权等规则,完全适用于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因此,针对作为财产权益的股权的转让产生的纠纷,由以《合同法》《物权法》为核心的财产法律制度进行调整。但是,股权又是一种社员权利,从公司作为营利性社团法人的视角来看,会涉及股东、公司、董事、高管和债权人、公司其他职员、公众投资者等不同主体的利益,因此会存在许多基于《公司法》而产生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应属于特别规定,《合同法》相对于《公司法》的规定而言,属于一般规定,按照特别法优先一般法适用的原则,当《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股权转让合同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Q 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可以对外自由转让有效吗?
A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均涉及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特殊规定,其中,第七十一条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换言之,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除做股权禁止转让的规定外,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对内或对外做自由规定,不受股东对外转让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由于涉及公众利益的维护,公司章程可以做出比《公司法》更严的规定,但公司章程无权作放宽规定,因此,
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可以对外自由转让,是一种放宽规定,应视为无效。
延伸阅读:公司与其他法律形态及选择因素?
在中国,从传统社会中的商号,到现代社会的有限公司;从计划经济时代按所有制区分的企业形态,到今天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现代企业制度。在宏观上,企业法律形态之变迁,反映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变迁。而在微观上,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正确选择适合于企业发展的形态,却是影响企业能否长期发展壮大的关键因素之一。目前我国企业的设立形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另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个体工商户虽不属于企业,但从事经营活动,为市场中的特殊主体。
一、各企业形态的主要特点
1.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经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所以,严格地讲,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个体工商户有以下特点:(1)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以本人或家庭的财产对外承担债务。(2)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3)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刻印章、在银行开设帐户及申请贷款、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但个体工商户雇工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且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2.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有以下特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3)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3.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有以下特点:(1)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2)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抵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个人甚至家庭财产清偿债务,而且债权人可以就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那部分债务,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
4.公司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在我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公司有以下特点:(1)公司须依法成立,公司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才能取得法人资格。(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公司责任独立于股东个人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公司设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利益并且将所得利益分配于股东。
二、各企业形态的主要区别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区别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个人投资可供选择的三种不同形态,具体区别如下:
(1)名称
个体工商户则可以起字号,也可以不起字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有公司名称。
(2)法律地位
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甚至不是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也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可以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也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公司设立条件,是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出资人
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由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投资设立。
(4)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
个体工商户对所负债务承担的是无限清偿责任,即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也是一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一个突出表现。但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税收
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管理相对宽松,对建账要求较低,在税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额或定率征收;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则严格得多,在税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率或查账征收。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企业与公司的主要区别
(1)成立的基础与关系
公司以章程为基础而成立,而合伙企业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而成立的。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是典型的资合关系,虽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些人合性,但由于有限责任制度的存在,资合的色彩也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就是靠人合关系成立的,具体说就是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基础来成立的,所以合伙人之间依附性关系比较强,信用度要求也比较高。
(2)承担的责任
公司的股东都是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出资要求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而公司的股东却不行。设立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而设立公司却有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
(1)股东人数与筹资能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是有限制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是无限制的,因而除个别有限责任公司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筹资能力强于有限责任公司。
(2)组成因素与规模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以资本联合为基础而组成,这是其显著特点,而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本的联合之外,还考虑了人的因素,就是股东之间需相互了解并有一定的信任。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规模较大,而有限责任公司则规模较小。
(3)出资的表现形式与流动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以占公司的出资比例来表现,不发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以发行股票来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要受到较多的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流动性较强,易于变现。
(4)公开性程度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程度较高,有较多的公开义务;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是比较封闭的。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规范化程度较高;而有限责任公司则相对较低。这是与它们的筹资状况、公司规模等相联系的。
三、选择企业法律形态时的考量因素
1.投资者的责任
如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不会让股东其他资产抵债;而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旦经营有闪失,不但个人资产要用于抵债,而且合伙人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设立的条件、程序和费用
例如,相对而言,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较为宽松,设立程序较为简单,费用低廉;而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严格的设立条件、复杂的设立程序和较高的设立费用。
3.企业的税负问题
例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其企业主和合伙人必须就其从企业盈余分配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则应以其经营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而公司股东从公司取得税后利润的分配时,还要由各个股东分别就其分配缴纳所得税。
4.投资者对企业生命周期的期望
例如,公司可无限永续的存在,而不受其股东生死去留的影响。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却受合伙人、企业主的个体情况影响至深,合伙人的选择也相当重要,随时可能因为个别合伙人的死亡、破产而解散。
5.企业成员的权利和对企业的控制程序
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对企业享有绝对的控制权;而公司的股东对自己的出资和公司的财产并不享有绝对控制权。
参考文献
1.禹海波:《股权转让案件的6个裁判思路》,转引自“微法官”公众号,2020年7月27日。
2.王东敏:《公司法审判实务与疑难问题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1. 朱智慧:《创业经营中企业设立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策略(一):企业法律形态之选择》,载于“腾智律师”公众号,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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