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企业破产程序简介

来源: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澳大利亚原系英国的殖民地,其法律制度是在英国法传统的影响下形成的,其法律体系以普通法、衡平法和判例法为基础,属于英美法系国家。

澳大利亚原系英国的殖民地,其法律制度是在英国法传统的影响下形成的,其法律体系以普通法、衡平法和判例法为基础,属于英美法系国家。澳大利亚近年来成文法有较大发展,但与大陆法系不同,根据澳大利亚宪法,其成文法颁布后并不当然适用,仍然要通过具体案件形成判例才具有约束力。其成文法的立法权掌握在议会手中,联邦议会和州议会、特区议会都有立法权,具体立法权限由澳大利亚1900年宪法加以规定。联邦政府在国防、对外事务、州际和国际贸易、税收、外国公司、贸易公司、金融公司、婚姻、移民、破产等事务领域享有立法权。
澳大利亚关于破产的立法案主要分布在两块,一是关于个人破产,由共同规范。一是关于公司破产,主要规定在2001联邦公司法案第五章,包括: 公司主体和解和重组 ( Arrangements and Reconstructions of Bodies) 程 序 、 接 管 程 序( Receivership) 、自愿管理程序( VoluntaryAdministration) 和公司清算程序( Liquation)。
【破产原因】根据第五章第469条,澳大利亚公司破产的唯一标准是不能清偿债务即不能偿还到期债务[1]
【适用程序】1、公司主体和解和重组程序,指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债权人之间达成协议,并得到法院的同意,这种协议可以是他们之间债务的减免, 也可以是延期偿付。2、公司接管程序,指债务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被接管人( Receiver) 接管。当公司遇到财务困境的时候,由有担保的债权人提出,由有担保的债权人或法院任命的接管人管理债务公司的被担保的财产,以维护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3、自愿管理程序,指公司遇到财务困境时,公司自愿被由公司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方职业人员管理。由公司或清算人( 如公司在清算中) 任命一个或几个管理人( Administrator) 来管理债务公司,其主要目的有:维持公司的继续经营,如不能维持继续经营, 则尽力为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谋取利益。管理人必须在任命后的28天内, 从债权人的利益出发, 向债权人大会提交一份计划书, 或提出重整协议( Deed of Company Arrangement) , 或进入清算程序, 或继续由债务公司主管经营管理。4、公司清算程序指由清算人管理支配公司的所有财产, 从而释放出资金以偿还公司债务和补偿其他利益主体, 清算程序又可细分为公司自愿清算和法院强制清算。破产财产偿债计划,需得到管辖法院批准后再执行财产分配任务。
【清偿顺序】澳大利亚破产法只保留两大类优先权 ,即行政费用和雇员福利(雇员的工资债权 、养老金、伤残补助金等)。联邦公司法案第555条规定:除非本法有另外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所有的债务和请求权具有相同的地位,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满足所有的债权,它们应当按比例获得清偿。
澳大利亚破产法将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区分开,在企业破产法中,较为特色的破产程序是债务公司自愿管理程序,该程序中专业管理人将提交计划来决定该债务公司,或重整,或清算,或由该公司继续经营。
[1] Chapter5 459F When company taken to fail to comply with statutorydemand,If, as at the end of the period for compliance with a statutorydemand, the demand is still in effect and the company has not complied with it,the company is taken to fail to comply with the demand at the end of that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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