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卷入涉税案件,或能通过补缴挽救!

来源:乾坤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2023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货运总量已达557亿吨,同比增长8.1%。

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2023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货运总量已达557亿吨,同比增长8.1%。另外,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布的2023年的主要经济数据,2月份,全国道路货物周转量为403亿吨,较上年同期增长8.7%。公路交通在全国交通运输中所占比例超过70%。然而,目前我国公路交通“零散小弱”的特征依然十分突出。全国八成以上的道路交通企业拥有汽车数量不足10辆,其中超过9成为个体经营。
虽然很多货运公司都会选择货运代理或者物流公司,但大多数货运公司都没有自己的车辆,只能在接受订单后再进行分包,最后的货运还是由个人司机来完成。“营改增”之后,除小规模纳税人外,物流业的税收负担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尽管在多次减免税费后,运输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因为难以从个体驾驶员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幅度较小。因此,一些物流企业试图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这也埋下了合规经营的隐患。
根据我国《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
可见,如果受票方主动让开票方为自己虚开,或者第三方居间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有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以丽水市“网络货运平台”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为例,该互联网物流无车承运平台,在没有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收取开票费的形式,向2700余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价税合计100亿余元。该案目前已二审终审,但关于下涉受票方的调查处理却远没有结束。
根据当前已公布的该案相关稽查案例,当前“无车承运”下,下游物流企业通过开具“服务费”获取发票,属于不合规凭证,大多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做假纳税申报,导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而构成逃税,要求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处罚金。但是,对使用此平台提供实际运输服务的下游企业,经核查后,均没有按照逃税论处,而是以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没有提供实际运输服务的下游企业,可能构成逃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构成逃税,按照我国《刑法》第201条的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如果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按《刑法》第205条的相关规定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6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如果物流企业被卷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可能涉嫌逃税,满足“五年内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未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这一条件,就可以通过补缴税款,接受行政处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务问题是每一个国家历来重点解决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委自2021年10月起联合召开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部署会,各地相关部门重点聚焦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精准锁定涉嫌虚开骗税高风险案源,以“零容忍”态度开展常态化联合打击,破获了一大批虚开骗税案件,不少物流企业、货运平台牵涉其中,为合规经营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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