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和自贸区下法律服务问题探讨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摘 要 “一带一路”战略和自贸区建设是我国经济转型和对外开放政策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通过与沿线各国的经贸往来共同打造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周边及沿线国家能够以“搭便车”的形式提高自身的经济发展,并

摘 要
“一带一路”战略和自贸区建设是我国经济转型和对外开放政策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通过与沿线各国的经贸往来共同打造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周边及沿线国家能够以“搭便车”的形式提高自身的经济发展,并反向推动“一带一路”战略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但在战略实施中却遇到很多困难和挑战,如何正确认识存在的法律风险,通过完善相应法律服务措施来应对风险,是本文选题和研究的意义所在。
关键词:“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区、法律风险、法律服务、国际仲裁
一、律师法律服务面临新机遇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一带一路”建设和大力发展自由贸易区,使律师法律服务面临新机遇。
(一)“一带一路”简介
“一带一路”是指“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是习总书记于2013年9月和10月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提出的重大倡议。它并不是一个实体机制,而是合作发展的理念和倡议,是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借住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
“一带一路”是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共同繁荣的合作共赢之路,是增进理解信任、加强全方位交流的和平友谊之路。中国政府倡议,秉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理念,全方位推进务实合作,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平等自由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旨在通路、通航的基础上通商,形成和平与发展新常态。
(二)自由贸易区简介
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是指在贸易和投资等方面比世贸组织有关规定更加优惠的贸易安排;在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关境以外,划出特定的区域,准许外国商品豁免关税自由进出。实质上是采取自由港政策的关税隔离区。
2013年8月,中国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14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在自贸区成功运行近3年以来,2016年8月31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新设立7个自贸区。这意味着我国自贸区建设进入了试点探索的新航程,也是结合国家总体开放布局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
自贸区内允许外国船舶自由进出,外国货物免税进口,取消对进口货物的配额管制,是自由港的进一步延伸,是一个国家对外开放的一种特殊的功能区域。自由贸易区除了具有以上功能外,还可以吸引外资设厂,发展出口加工企业,允许和鼓励外资设立大的商业企业、金融机构等促进区内经济综合、全面地发展。
二、“一带一路”和自贸区下的法律风险
“一带一路”作为一项开放式的合作进程,贯穿亚欧非大陆,一头是活跃的东亚经济圈,一头是发达的欧洲经济圈,中间还有广大腹地国家,共涉及60多个国家。在切实推进“一带一路”和自贸区建设的过程中将涉及基础设施建设、贸易与投资、金融平台打造、能源合作、区域一体化、人民币国际化诸多领域,但各国由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教育、宗教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必将面临境内外诸多法律与标准问题。
(一)法律适用风险
“一带一路”涉及国家与地区众多,差异性极大,其法律体系涉及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甚至伊斯兰法系。法律体系的不同必将导致各国所使用的法律内容是不一致的,出现法律争端时国家之间的处理方式也将不同,从而法律的适用性被削弱,带来一系列法律风险。该如何有效解决,用什么法律解决,都需要深入研究。
(二)法律实施缺乏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
政治是法律的保障,政治权力依靠强力支撑和保障着法律的运行及被遵守,为法律的发展提供条件和环境。“一带一路”沿线有些国家政治局势动荡,存在地方武装势力,缺乏安全稳定的环境,有些国家存在宗教主义、分裂主义、恐怖主义等威胁。这些国家的国内政治局势和对华关系对“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产生关键性的影响,对于防范、应对可能发生的政治、安全事件以及确保企业投资的安全、稳定,双方、多方条约以及国际法、国家规则的法律保护得不到有效施展,缺乏有效的处置机构,法律准备不足。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由于部分沿线国家经济落后,基础薄弱,其法律体系并不完善,在部分法律领域处于空白状态,发生纠纷或者贸易争端时只能适用笼统的法律条款,按照当地交易惯例解决,这将使我方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
(三)存在国际仲裁裁决执行风险
许多沿线周边国家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这些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不受世贸组织关于国际贸易仲裁制度的约束。同时,有的东道国也并没有加入《纽约公约》,这就意味着在针对这些国别的投资项目的争议相关的国际裁决中,即使取得有利于中方的裁决,但在获得东道国法院对这些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有着重大的不确定性因素,从而使得仲裁结果难以落实。
(四)对东道国交易惯例不熟悉,风险认识不足
企业走出去,参与重大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对外签订合作协议,面对的是一个陌生的环境,对于对手的背景、能力等及所在国的交易习惯、交易惯例术语知之甚少,往往面临很大的风险。有些合同风险,企业法律顾问和本国律师根据以往经验可以审查出来,而最大的风险往往是不知哪里是风险。如2010年中方某企业在沙特阿拉伯承建轻轨项目,由于合同签订过于草率,报价过低,不了解交易对手交易习惯,导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沙方面不断提出增加工程量的要求,甚至提出新的功能要求。为了将整个项目完成,中方不得不赔本继续推进项目工期,最终巨亏 42 亿元。
三、法律服务措施与对策
(一)完善对外法律法规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鸣指出: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成为当务之急。要着重完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制定外国投资法、对外投资法律法规,构建中国特色援外法律制度,完善外国人服务管理、领事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建设。同时,更加注重“一带一路”和自贸区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将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新发展与新内容吸收进相关的国内立法中,为各国法律协调和趋同奠定基础,减少将来可能的法律冲突或法律障碍,努力打造一个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加强双方交流合作,建立法律合作机制
定期举办双多方法律交流论坛和研讨会,互相沟通在实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纠纷;建立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相关机构的标准信息交流服务平台,保持相互之间关于各自法律制度系统的信息交流;安排参观访问、短期培训和经验交流,形成良性互动合作机制。
借住双多边自贸区建设,自贸协定的签署和区域经济合作等的推进,争取签订更具有积极成果的国际合作协议和条约,加强各国立法机构的立法合作,互相借鉴,取长补短,研究共通标准,促进贸易便利化。同时,充分利用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等区域合作机制,设立法律议题专门委员会,共同商讨有关经贸法律问题,推动“一带一路”区域经贸规则不断完善。
(三)加大公共法律服务力度,政策扶持法律服务组织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差异大,法律服务成本高昂。一些中小企业在进行跨国项目投资合作时,没有法律意识,并且考虑到自身成本和项目收益,不太倾向选择法律服务。一旦出现贸易纠纷,面临巨额赔偿,而又举手无措,再找律师也是亡羊补牢。
2015年年底,中国贸促会成立了企业权益保护中心,致力于为行业、企业提供权益保护服务,强化在新形势下为中国企业提供经贸摩擦应对、对外投资法律服务的功能作用。主要业务包括提供经贸摩擦应对、行业游说磋商、法律咨询以及代理、法律培训、课题调研、涉外纠纷处理等服务,加快完善商事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帮助企业尽早摆脱法律纠纷。目前,在该中心的组织下,企业纷纷抱成一团,共同面对外国的贸易政策调查。
政府和商会组织等部门应向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提供专项经费支持,拓展法律咨询和培训工作,培养企业家法律意识,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四)统筹项目实施机制,加强配套法律服务
区域合作最主要的是通过相互间投资贸易和项目合作来实现。“一带一路”和自贸区建设中将有大量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又涉及到外资准入、外汇管理、股权融资、环境保护、知识产权、跨境承包、材料进口、人员往来、劳务合作和税收等诸多法律领域。为服务项目建设,需要在法律制度上做出有效合理安排,建立健全相互配合兼容的法律法规,构建自由贸易区次区域合作,以及在通道建设、航线运营、港口开发、口岸通关便利化等方面严格遵守国际法则,按照互惠互利原则进行合作。
(五)构建与“一带一路”和自贸区建设相适应的国际商事仲裁机制
仲裁作为国际化程度极高的一种纠纷解决法律制度,其开放的规则、灵活的争端解决机制,是欧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商事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仲裁也更能体现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在解决商事争议中具有诸多优势。
为更好地完善自贸区法律建设,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体系接轨,建议从以下方面加以改进:第一,中国仲裁机构应进一步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第二,中国法院通过司法监督进一步支持仲裁发展,在法律上明确确定仲裁效力与法院管辖权的效力问题;第三,构建仲裁法律职业共同体,培养涉外仲裁法律人才。
四、律师加强技能,应对法律服务挑战
企业“走出去”已经成为经济发展新常态,律师应该从以下方面加强技能学习,更好地应对到来的挑战及机遇:
1、学习国际公法和私法法律知识,完善涉外法律知识体系;
2、掌握各国法律制度差异及各国司法实践惯例;
3、通过参与各国司法部门、协会等组织的活动,加强国际合作交流。
“一带一路”战略和自贸区建设是一个宏大的、长远的工程,也是计划性、探索性的工程。这项巨大工程不仅对中国来说是惠国惠民的好政策,也有利于沿线及周边国家的经济繁荣,进而促进全球和平发展。为了顺利实现“一带一路”战略,保证这一战略的长期稳定发展,必须选择走法治化的道路,法律是防止建设干扰的重要手段和方法,是保证“一带一路”和自贸区建设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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