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车辆涉水事故保险赔付案例

来源:菏泽仲裁

文章摘要
案情: 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车辆时,因暴雨致使车辆进水突然熄火,并造成车损。

案情:
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车辆时,因暴雨致使车辆进水突然熄火,并造成车损。因申请人已在被申请人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车损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等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拒赔。依据仲裁条款的约定,向菏泽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车辆损失,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商业保险单;证明信一份;报案记录、现场照片和理赔材料;4S店的定损单。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产品投保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客户投保告知书;事故现场照片。
仲裁庭审理查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案涉车辆订立了保险合同,其合同成立并有效。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中保险责任中第六条约定: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
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雷击、暴风、暴雨、……”;
责任免除中第十条约定: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保险条款释义中载明“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到16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事故发生地气象局出具的两份证明均有统一编号,一式两联并加盖有单位骑缝章,真实性双方均无异议,应当认定事发当天降水已达到合同约定的暴雨程度。事故现场照片显示被保险车辆在现场勘查时是静止于城区道路积水中,同时该道路上有其他车辆在通行,故可以排除申请人故意涉水,亦不能认定申请人未进行必要的规避。
本次事故是因暴雨导致车辆发动机进水进而造成的车辆损坏,暴雨是本次保险事故车损的直接的和根本的原因。对本次事故应适用暴雨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还是适用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应当责任免除,双方在理解上存有争议,合同条款中未明确将因暴雨造成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列入责任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本庭认定被保险车辆本次受损属于保险责任范畴。被申请人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之抗辩,本庭不予支持。
申请人车辆损失业经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评估,被申请人虽提出口头异议,但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评估报告结论,故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故支持申请人提出的事故车辆损失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保险事故有核定的义务,由于被申请人未对本次事故予以核定损失,导致申请人支付的第三方评估费用,属于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本案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次性赔付申请人保险赔偿金。
二、鉴定评估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仲裁费用由被申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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