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柬埔寨的公司制度成型于法国殖民时期,与大陆法系的公司法框架基本相同,同时,为了更好地引外资、促发展,柬埔寨的公司制度又有其针对外资的独特之处。
柬埔寨公司法体系主要由两部法律组成:
其一为2005年6月19日颁行的《商业企业法》;
其二为1995年6月26日颁行的《柬埔寨王国商业规则与登记法》
该法已经在1999年11月18日修订。
两部法律分别规定了企业设立、运营的规则与程序。
根据前述法律,在柬埔寨,主要有以下类型的企业:
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企业。
合伙企业
柬埔寨的合伙企业同样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类型。
合伙协议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企业名称中必须带有至少一名合伙人的名字,注册资本应以其本国货币表示。
柬埔寨合伙企业的特殊之处在于:
1)一名合伙人可以同时担任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即其可以决定其出资多少份额需承担无限责任,多少份额仅是有限责任;
2)设置了有限合伙的“刺破面纱”制度,当有限合伙人频繁管理企业事务,且其行为表明其实际是作为普通合伙人行事的,那么该有限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责任;
3)在普通合伙人不能履行职责时,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简单管理行为;
4)普通合伙人未足额出资的,还应自应缴出资之日承担利息。
柬埔寨的合伙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然而需要具有以下条件,才能享有柬埔寨国籍(可以购买土地):
1)必须是普通合伙企业;
2)企业注册地址和营业场所均在柬埔寨境内;
3)柬方合伙人必须出资51%以上。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仅有1人时被专门称作一人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为2至30人,有限公司应当具有公司章程,并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
对于公司,柬埔寨法律同样设置了善意第三人制度,以及超越章程行为不导致无效等制度,特殊地,柬埔寨要求公司必须将其章程及细则、股东会历次决议记录、对外发送的文件、证券登记册等保存于其注册地址内。
与合伙企业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要具备柬埔寨国籍,只需以下条件:
1)在柬埔寨有一处注册地和营业地;
2)51%以上的表决权应由柬埔寨法人或自然人持有。
股份有限公司
柬埔寨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与我国基本相同,即可以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各股东在其股份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等,在此不再赘述。
外国企业
是指在他国设立、同时在柬埔寨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商业代表处或商业关系办公室;
2)分公司;
3)子公司,同样地,商业代表处和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而当外国企业开始租用办公或加工场所超过一个月或已雇工超过一个月的,即被视为“已开始经营”。
代表处可进行商务洽谈、市场调研、在展会上销售商品等活动,但不得日常开展经营活动。分公司可日常开展销售、加工等经营活动,但其任何责任均应由国外的母公司承担。而子公司享有独立法人资格,还可吸纳达到其注册资本49%的柬资。
柬埔寨相关法律依据
《商业企业法》第1条、第271条
《商业企业法》第9条
《商业企业法》第14条
《商业企业法》第21条
《商业企业法》第65条
《商业企业法》第79条第5款
《商业企业法》第80条第1款
《商业企业法》第19条
《投资法》第15条
《商业企业法》第86条
《商业企业法》第95条
《商业企业法》第106条
《商业企业法》第104条
《商业企业法》第101条
《商业企业法》第270条
《商业企业法》第271条
《商业企业法》第272条
《商业企业法》第274条
《商业企业法》第278条
《商业企业法》第283条
柬埔寨的企业类型
作者:惠乾律师来源:惠乾律师

历史沿革 柬埔寨的公司制度成型于法国殖民时期,与大陆法系的公司法框架基本相同,同时,为了更好地引外资、促发展,柬埔寨的公司制度又有其针对外资的独特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