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证合同禁止债权转让而债权人擅自转让的,保证人免责NO.101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是关于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的规定。债权人和保证人没有限制债权转让的,债权转让不需要取得保证人同意,通知保证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本条规定,第一,明确了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的,应通知保证人。
第二,明确了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后果,即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第三,明确了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后果,即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转让全部债权或者部分债权,实际上是转让两个债权:一是主合同的债权,二是保证合同的债权。债权人转让这两个债权,都应当符合债权转让的规则,即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债权不发生债权转让的后果。因此,债权人将主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如果通知了保证人,就是将保证合同的保证债权也一并转移,转让债权的通知到达保证人后,保证人即成为受让人(新债权人)的保证人,对受让人(新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未通知保证人的,保证合同的保证债权就没有转让,因此该转让主债权的行为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对受让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原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消灭或者部分消灭,保证债权亦随之消灭或者部分消灭。
案例分析
2019年9月,余某向张某借款60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利率为2%,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杨某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中签字。张某因欠李某60万元,于是,将该笔债权全部转让给李某。债务到期后,李某即要求余某还款,并要求杨某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张某将全部债权转让给李某,但是未通知保证人杨某,债权受让人即李某向保证人杨某主张权利或诉讼仲裁的,作为保证人的杨某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禁止债权转让而债权人擅自转让的,保证人免责
作者:白雁军 袁梓雯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证合同禁止债权转让而债权人擅自转让的,保证人免责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