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与经纪公司解约之争,法院应当如何认定?

来源:发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 言 艺人与经纪公司看似属于互惠共赢的关系,但在利益面前,二者之间也免不了锋芒相对。当艺人提出解除合约,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其中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又如何认定呢?

引 言
艺人与经纪公司看似属于互惠共赢的关系,但在利益面前,二者之间也免不了锋芒相对。当艺人提出解除合约,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其中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又如何认定呢?
案情概述
(案例号:(2022)浙0113民初1125号 )
“合作的起始”
2021年4月28日,黑板公司(甲方)与张美婷(乙方)签订《KOL经纪合约》,期限为5年,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6年5月1日止。合约第四条约定,黑板公司是张美婷在全球范围内一切商业行为的唯一经纪人。可见本合约属于独家排他协议,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与除甲方外的任何第三方就本协议项下所涉及任何范围及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亦不得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进行业务安排及第三方达成任何协议。
“合约的履行”
合同签订后,黑板公司积极履行义务,先后投入大量人力、资金和资源对张美婷进行培训指导及推广宣传,并为张美婷在SNS平台账号发布内容提供整体策划及建设性意见或者建议,使得张美婷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从素人到达人的转变,推广的淘宝店铺(Rockchill)、小红书号(887448428)、抖音号(60075952265)的粉丝数或销量亦逐日增长。
“信任的崩塌”
张美婷在协议履行期间,利用可自行登录的小红书号、抖音号与第三方进行合作。此外,黑板公司还每月为张美婷提供保底费用(合计62000元)。2022年1月25日,黑板公司委托律所出具律师函称张美婷无故单方解约并向其主张违约责任。2022年2月9日,黑板公司明确向张美婷提出解除合约,在此之前张美婷亦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张美婷已构成根本违约,黑板公司有权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解除合约,并依据合约第九条约定要求张美婷支付违约金,同时请求返还小红书号。
争议焦点
1.合同的解除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KOL经纪合约》约定协议有效期限为5年,自2021年5月1日至2026年5月1日。张美婷于2022年1月18日向黑板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黑板公司在本案中诉请确认合同于2022年2月9日解除,张美婷也予以同意,故法院对黑板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运营账号归属于谁?
关于小红书号887448428。《KOL经纪合约》约定张美婷根据黑板公司安排重新开设的SNS平台账号由黑板公司注册,该等账号注册后即归属于黑板公司,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案涉小红书账号在合同签订之前张美婷就已经注册,并不属于上述约定的情形,故黑板公司主张案涉小红书账号归其所有并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张美婷、黑板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①张美婷在合同履行期内向黑板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②张美婷辩称黑板公司网络推广投入未达到最低投入标准、未向其提供《业务利润结算报表》构成根本性违约,但根据合同约定,黑板公司在合同期限内至少应投入10万元用于网络推广,而非合同签订后需立即投入该金额,黑板公司每月向张美婷支付款项,未提供《业务利润结算报表》不构成根本性违约。
4.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尽管合同约定张美婷无故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须向黑板公司一次性支付500万元或本协议合作期内张美婷收取的全部服务费加上黑板公司及黑板公司指定第三方投入推广费用总和的500%中的较高数额,但根据合同约定,双方之间系基于淘宝店铺为项目基础的合作关系,目前已经开展的主要为张美婷拍摄穿搭类图片发布在小红书、抖音等平台,通过淘宝店铺等的销售进行利润分成,黑板公司主张违约金200万元明显高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黑板公司的前期投入及本案具体情况酌情调整为10万元。
5.张美婷反诉中服务费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合同约定,孵化期之内每一合作年度电子商务业务利润张美婷可获得此等利润的30%作为服务费,张美婷主张172005.60元服务费的依据为案涉淘宝店铺销售数据的30%,但淘宝店铺的销售数据并不等同于电子商务业务利润,后者还应扣除相应的成本支出,张美婷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撑其反诉诉讼请求,故法院不予支持。
名词注解:
①电子商务业务利润:指乙方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合作所产生的利润。
②网络平台销售利润:指乙方所有SNS平台账号发布的甲方及甲方所授权第三方的商业合作中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各种形式的广告所产生的税前利润。
③孵化期: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合作月度左右。
判决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杭州黑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美婷之间于2021年4月28日签订的《KOL经纪合约》于2022年2月9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张美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杭州黑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10万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张美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杭州黑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杭州黑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美婷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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