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的里程碑意义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2019年12月28日,新证券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

2019年12月28日,新证券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此次证券法修订是在2014年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2015年4月,证券法修订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审,注册制被载入其中;2017年4月,证券法修订草案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其中,部分创新内容被否,注册制具体内容暂不规定;2019年4月,证券法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科创板注册制专节;2019年12月,历时四年多、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后,证券法终于完成大修。新证券法直击资本市场焦点问题,在证券发行制度、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重大修订。此次证券法修订是我国证券法实施20年来最重要的一次修订,它开启了中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的新征程,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一、大幅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众所周知,旧证券法设定的最高行政处罚标准只有60万元,因威慑力不足一直受到诟病。一些不良上市公司对于这一行政处罚标准,毫无敬畏之心,甚至还出现肆意践踏法治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证券违法违规。
新证券法显著提高了证券违法违规成本。一是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5%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1倍,仅这一条就足以让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自我毁灭;二是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三是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罚款等。
虽然行政处罚是封顶的,但证券民事诉讼却是不封顶的。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完善。比如,它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通过大幅提高证券违法犯罪成本,尤其是让经办人或签字人以自然人身份来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具有极大威慑力的法律手段。
二、全面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事实上,A股市场是典型的“散户市”,90%左右的交易额都是由散户直接完成,由于缺乏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单个散户维权成本高,导致个体投资者维权难。因此,一直以来A股投资者自我维权意识比较淡薄,自我维权被动、消极,客观上纵容了证券违法犯罪行为。
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诸多创新制度安排。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IPO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代表人诉讼作为一种全新的证券民事诉讼方式,它简化了诉讼程序,便利了共同诉讼人,尤其是“明示退出”及“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为未来构建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奠定了重要的法制基础。代表人诉讼方式,不仅对证券违法犯罪将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也会有效引导投资者主动维权、积极维权,将有利于投资者的成长与成熟。
三、信息披露监管是重中之重
注册制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一种证券发行制度。因此,在注册制条件下,信息披露监管成为市场监管的重中之重。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证券中介机构是市场的“看门人”,它应当承担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连带法律责任。新证券法明确了作为保荐人、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与此同时,还提高了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信息公司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5倍的罚款,提高到10倍,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
2020年是新证券法实施元年。2020年,资本市场也将迎来30周岁生日。三十而立,新证券法不仅拉开了新时代中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的序幕,同时也开启了中国股市做大做强的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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