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此青绿》“一剽难囚”?——舞蹈诗剧的版权侵权认定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只此青绿》在全国各地进行巡演时,组织者多以“舞蹈诗剧”进行对外宣传,但“舞蹈诗剧”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最为接近的法律概念只有著作权法第三条中规定的“舞蹈作品”或“戏剧作品”。

《只此青绿》在全国各地进行巡演时,组织者多以“舞蹈诗剧”进行对外宣传,但“舞蹈诗剧”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最为接近的法律概念只有著作权法第三条中规定的“舞蹈作品”或“戏剧作品”。《只此青绿》完整时长约120分钟,因官方没有在网上公开摄制的完整现场表演版,本文系在春晚版《只此青绿》(片段)(以下统称《只此青绿》)语境下进行分析。
一、《只此青绿》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舞蹈作品”吗?
《只此青绿》春晚选段共5分54秒,全程无台词唱腔部分,因而该部分不可能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戏剧作品,那该部分《只此青绿》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舞蹈作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六)项规定,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只此青绿》舞蹈以《千里江山图》作为背景,选段部分为“1+16”的群舞表演,在舞蹈的编排上以身着青绿服装的演员身体为基本载体,采用削肩、重心下沉、后仰、侧倾等连续动作、姿势,通过上下身形态、动势的对比,形成双重对照,上柔下刚,上水下山的意境;在群舞构图上追求“对称工整”的整齐之美,在动律、姿态上又多有“错落有致”的参差美,形成丰富的审美层次。[1]整体呈现出千里江山意象,以舞蹈重现北宋时期画作的特色风格,体现出较高的独创性和艺术价值,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舞蹈作品。
如果严格按法条的字面意思理解,《只此青绿》春晚选段的范围要大于法条字面规定的舞蹈作品的范围。因为真正的舞台表演不仅包括动作、姿势、表情等舞蹈作品必备要素,还有特定的舞美服装,表演者的配套妆发设计,以及背景音乐、灯光、道具等。如果我们把舞蹈作品理解成狭义的舞蹈动作设计,则我们通过电视看到的《只此青绿》舞蹈表演不仅包括舞蹈作品,还包含很多种作品要素,比如“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
但从是否受保护的角度来看,论述《只此青绿》舞蹈表演中的服装、妆发设计、音乐等是属于独立的具名作品类型还是舞蹈作品的一部分的意义不大,因为202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款兜底条款明确规定只要“符合作品特征的智力成果”,都会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此前需要归类为具名作品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障碍已不复存在了。司法实务中,法院也是整体地对舞蹈作品进行审查[2],未主动将灯光、舞美、服装、音乐等元素剥离出去,而是分门别类列举比对。
因此,在整体综合语境下,基于当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倾向,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只此青绿》以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舞蹈作品为核心,其中连续的动作、姿势等是构成舞蹈作品的必要条件,与服装、妆发、音乐相结合后可以更好地表达舞蹈诗剧的主题和思想感情,同时后者又可独立地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
二、对舞蹈动作的保护会使我们“动”辄得咎吗?
从全方位保护的角度出发,我们对《只此青绿》的舞台表演的每一种元素都展开论述,上篇我们分析了《只此青绿》舞蹈表演中演员服装和妆发的权利保护,本篇着重对《只此青绿》舞蹈表演中最基础的部分——舞蹈动作进行分析。
当我们以法律为分析工具时,即使面对新的事物,也要尽可能地在现有的法律语境下找寻依据,穷尽法律规定及解释是第一步。
著作权法分别在“舞蹈作品”与“杂技艺术作品”中提及“动作”要素,其中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著作权法释义》在解释舞蹈作品时进一步具体化了“动作”,即“舞蹈作品是指以舞谱形式或未以舞谱形式出现的仅可通过经提炼、组织和艺术加工的人体动作、姿态、节奏、表情来表达思想感情的作品,如秧歌舞、芭蕾舞、迪斯科等”。[3]到这我们可以确定,在广义的立法层面,当某“动作”符合:(1)连续的动作(2)经提炼、组织和艺术加工(3)可以表达思想感情这三大要件后,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上的舞蹈动作。因《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如果该动作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则可进而适用“舞蹈作品”的配套规则进行保护。
1.“连续的动作”要求所主张保护的动作不是现实中某个单一的独立动作
以《只此青绿》中备受追捧的“青绿腰”为例,舞蹈演员在完成该动作时,腰部要向后倾斜至90°,上半身几乎与地面平行。[4]该动作名为“险峰”,意在表现《千里江山图》中山峰的陡峻、险要,虽然难度系数高,对肢体的移动幅度进行了设计,但最终呈现的“险峰”动作在未与其他“静待”“望月”动作连贯表达出来的情况下,单个动作不满足连续性,因而不受保护。仓颉虽造了字,但在没有用它写诗之前,所有的字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写成诗之后,因为保护了这首诗,被创造的字也就包含在内。与其说编导创造了这个动作,不如说编导发现了人的肢体可以做出这样一个动作。美国学者Evie Whiting曾指出“Movement is not created: it is found. As such, copyright law should treat it like a preexisting fact waiting to be discovered(发现动作而非创造动作。(单个)动作在版权法语境下应当属于某种静待他人察觉而预先存在的客观事实)”[5],发现客观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而《只此青绿》中单个符号性动作——“青绿腰”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青绿腰”作为《只此青绿》中的说明性动作[6](险峰),单个动作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编导通过装饰性联结性动作[7]如(转身)与其他说明性动作(静待)或表现性动作[8]如“掩面”进行编排,节奏化地呈现的舞蹈动作组合则受著作权法保护。

△“青绿腰”,来源春晚版视频截图
2. 经提炼、组织和艺术加工
当我们无法用语言和其他人顺畅沟通时,常常会配合手势比划着交流;和很久没见面的朋友重逢时常常会拥抱、拍拍肩,虽然以上动作连续,且可传递信息、表达思想感情,但著作权法都不予规范。因为以上连续动作仅为生活动作,未经过“提炼”。同样是手指连续动作变化,语言障碍人士用于沟通的手语不仅满足连续性,组织性,还可以灵活自如地表达感情,但它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手指舞按法律规定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因为后者不仅经过了提炼编排,还经过了“艺术加工”。舞蹈动作是编导从生活中、采风中“提炼、组织和艺术加工”后的典型化、形象化动作,创作者运用专业技巧对经过艺术加工后的动作进行节奏化的编排所体现的创造性才是法律要在艺术领域保护的智力财产,其体现创作者的审美意识,创造了美的形式,带给观众精神层面的审美享受。
3. 表达思想感情
单纯的功能性肢体动作,比如刘畊宏的“毽子操”、Mary Helen 的“美丽芭蕾系列”、帕梅拉、瑜伽等,这些肢体动作虽然通过了精心设计,也带有一定的美感,但人们在做系列动作时并不在于表达思想感情,而是为了耗能塑型、增强身体机能。例如为去掉拜拜肉练就天鹅臂而做的健身动作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刘畊宏女孩们在哪都可以自由自在地跳。舞蹈创作者常常是被所听所见触发了强烈情感后,利用个人的艺术才华,以舞蹈动作的形式表现出来,达到“自我实现”,舞蹈动作体现了创作者“审美情感的渗入”。[9]

△刘畊宏毽子操,图片来自抖音@刘畊宏肥油嘎嘎掉视频截图
4. 属于艺术领域
以谷爱凌在冬奥会自由式滑雪大跳台决赛上的夺冠动作——左转两周偏轴转体1620度为例,起跳、顺势做空中动作、着陆滑行一系列动作符合连续性要求,其中精心设计起跳的时机、转体角度及用力程度既保证挑战成功又富有观赏性,但该动作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谷爱凌夺冠
因为著作权法第三条中明确要求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竞赛属于体育范畴,著作权法不予规制,这在体操竞赛中更为直观,毕竟“程菲跳”虽取名为“程菲跳”,但任何人想挑战的都可以挑战,该套动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试想如果体育赛事中带有审美价值的连续动作受著作权专有控制权的保护,那首次以某动作夺冠的运动员便可禁止其他运动员重复该动作,这样训练和比赛从何谈起,体育又怎么实现更高、更快、更强呢?
综上分析,现在我们就可以回答前面提到的问题,著作权法对舞蹈动作的保护范围不会使我们动辄得咎。因为不是所有的舞蹈动作都受到保护,它必须是连续的、经过编排设计、艺术加工后可表达思想感情,且保护范围仅限于艺术领域。
三、《双香径》与《只此青绿》舞蹈的实质性相似比对
当前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对舞蹈作品进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我们梳理了司法实务在个案中认定舞蹈作品中动作实质性相似的标准。
早先在(2006)海民初字第26765号“千手观音案”强调“动作的比较应是两个舞蹈连续性的可表达一定思想情感的完整动作的比较”,并使用了如下的“四步过滤法”:

最新的是(2019)苏08民初145号案件使用的表达形式对比法,具体如下:

(2019)苏08民初14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舞蹈结构:五个章节,第一幕领舞从左至右出现,第二幕群舞自右向左出现,体现小心度过碇步桥的舞姿,第三幕横向一字型排列,第四幕横向一字型坐姿,第五幕纵向一字型排列,领舞结束”,但该案中法院对“舞蹈结构”的理解与舞蹈专业角度的理解存在出入。以《舞蹈艺术概论》一书为参考,舞蹈结构主要是指创作者“对将要进行的舞蹈创作的生活内容”进行“从无序向有序和根据舞蹈的艺术规律特点”的编排,[10]以采用情节结构的舞剧《丝路花雨》为例,其结构包括:序幕、开端、发展、高潮、结局。[11]现场演出版《只此青绿》采用的是“线性+板块”的复式结构[12],即时空顺序结合叙事情节,具体为“展卷、问篆、唱丝、寻石、习笔、淬墨、入画”。从行业理论角度来看,该案中法院对于演员队形、画面走向的分析更接近舞蹈行业对舞蹈构图的定义,即“舞蹈者在舞台空间的运动线和相对静止画面,亦称舞蹈构图”。[13]。
关于舞蹈语言,舞蹈行业理论认为“舞蹈作品中的语言,就是能表现一定思想感情内容的舞蹈动作和舞蹈动作组合。它是塑造舞蹈形象的基石,是舞蹈作品叙事、状物、表情、达意的主要手段”。[14]舞蹈动作可分为表现性动作、再现性动作和装饰性联结动作,三者的各种组接、发展和变化,可以组成舞蹈语言中的舞蹈语句和舞蹈段落。[15]司法实务也常借用的“舞蹈语言”“舞句”“舞段”理论进行分析,实质皆为舞蹈动作或舞蹈动作组合。
将专业融入行业,这要求我们在分析舞蹈诗剧的保护时,既要看到舞蹈行业的特征,又不能脱离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原则,比如“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对客观事实、公有领域的内容不予保护等。这样来看,上述两种对比方法各有优势和不足,前者未结合舞蹈行业创作特征;后者未对舞蹈内容进行客观事实的排除及思想与表达的区分。因此整合两种对比方法的优势,对《只此青绿》这样的大型舞蹈诗剧(片段)表演,按以下规则进行实质性相似的比对分析:
(1)区分舞蹈中的思想与表达,排除思想
具体如下图:

从整体宏观角度来看,舞蹈表演中的舞蹈题材,如历史题材、军事题材、农村题材等,属于思想范畴;结合前文对舞蹈结构形式的分析,不管是叙事情节结构还是时空交错结构也都是思想范畴;因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所以对舞台题材、结构等不予保护。以《只此青绿》舞蹈诗剧为例,讲述的是一个故宫研究员穿越时空,沉浸式地走入《千里江山图》画中,这种串联古今的手法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也就是说如果下一个主创人员/团队也采用类似的青年因为意外穿越时空,走入画卷《清明上河图》,这种题材的开场会构成侵权吗?并不会。但如果《只此青绿》的这一背景故事形成了书面剧本,以结构为躯干赋予具体化的血肉情节并以文字呈现时,那极有可能属于文字作品,其中以文字为载体的思想表达可以受到保护。不同的题材和主题对舞蹈环境和氛围有不同的要求,比如《云南映象》体现出来的古拙朴实的环境氛围亦属于思想范畴,但如果环境通过幕布、道具等实景表现出来了,比如背景图画,那么该背景图画可能构成美术作品,如果形成了固定的显著性强烈装潢,还可能构成商业标识。在(2021)京0107民初10426号中,法院认为:“被告云海肴公司和心正意诚公司在云海肴官方微博、大众点评等平台的网络宣传推广中使用了带有被诉装饰图案的图片,使消费者联想到杨丽萍及其《月光》舞蹈,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6]
从具化微观层面来看,舞蹈作品的构成元素如下:

前文我们已经分析了单个静止动作(即使如“青绿腰”般高难度高技巧性动作),也仅是被发现的客观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舞蹈动作/姿态组合而构成的舞蹈语言(舞句、舞段)——舞蹈语言搭配服装、妆发进而形成的舞蹈形象——舞蹈形象结合背景音乐、辅以灯光道具、队形更迭等最终形成的舞蹈作品,皆属于表达范畴。其中,在大型群舞当中,演员在舞台空间的运动线(即队形、节奏、站点位置变化)所形成的舞蹈构图亦是思想情感的表达载体。综合来看,应从舞蹈语言(舞句、舞段)与舞蹈构图(队形变化节奏、站点位置)两个角度对《只此青绿》与《双香径》进行比对分析。
(2)就两组舞蹈的表达部分进行比对
就舞蹈语言而言,应具体到舞句和舞段,《只此青绿》与《双香径》的舞句及舞段的比对情况,我们先来看下面这个比对视频。
△来源:微博“Danica然然”,已获得授权使用
浙江电视台少儿频道在官方视频号上发布的舞蹈视频《双香径》时长共4分29秒,《只此青绿》现场版约120分钟,其中舞蹈部分比春晚表演的片段更长,以下仅以视频画面几处中明显连续相同处作为典型:

实质性相似的比较应从“一般观众”的视角进行观察,因而演出的受众为普通观众,观众的观赏意愿,付费倾向式其主要价值实现方式。[17]对上述视频的直观对比,网友评论也非常精彩:

△网友评论图
就舞蹈构图而言,《只此青绿》与《双香径》皆为多人集体表演,本应从“舞蹈队形、画面的更迭、变化和不同速度、不同力度、不同幅度的舞蹈动作、姿态、造型”[18]进行动静结合的舞蹈构图比对,但因《双香径》与《只此青绿》的演员人数差异大,客观上会使得舞蹈的艺术效果发生变化,以下主要以男演员入画时间,独舞走位及卡点,群舞变化队形的时间节奏等重点角度进行对比。

(3)排除表达中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部分
舞蹈领域中公有领域的舞蹈动作组合,比如古典舞中的“云手”,其基本的动律就是双手在胸前作有严格规范的圆线和弧线的移动,具体还有新疆舞蹈中的动脖子动作,芭蕾舞的踮脚动作等等,我国的民族舞蹈文学遗产严格意义上都是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但《只此青绿》在中国古典舞(汉唐和身韵)的基础上,融入当代舞元素,创造出一系列连续的舞蹈动作,并非某种典型的公有领域的内容。
(4)判断是否实质性相似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双香径》与《只此青绿》的实质性比对以一般观众视角评价,在舞蹈语言方面,浙江电视台少儿频道在官方视频号上发布的舞蹈视频《双香径》时长共4分29秒,其中与《只此青绿》的相似时长约1分35秒;就背景音乐方面,《双香径》的音乐虽与《只此青绿》不一样,但在乐器类型及音乐风格上相似;结合上篇文章对服装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两组舞蹈体现的舞蹈形象,两者不管是动态还是静态表现的艺术效果基本一致。在后舞蹈《双香径》与在先舞蹈《只此青绿》构成实质性相似。
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只此青绿》从2021年9月开始演出,并且登上虎年央视春晚,早于《双香径》,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推定《双香径》的主创人员在创作时接触到了《只此青绿》,因此《双香径》构成抄袭。
四、《只此青绿》舞蹈诗剧的著作权保护建议
在当前法律无“舞蹈诗剧”这样一种作品类型的规定情况下,我们建议主创团队在创作之时,严格以“舞蹈形象”为核心,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合同方式将舞蹈诗剧中各个元素的著作权进行明确约定,相关权利及利益分配亦一并约定明细。在创作完成后,将各个要素参照最符合的法律类型进行著作权登记,其中舞蹈部分为舞蹈作品,服装妆发部分为美术作品,背景音乐为音乐作品,故事剧本为文字作品等等,且将演出过程中的舞蹈诗剧多角度完整地录制下来,形成不同场次不同版本的视听作品,有计划地予以著作权登记。同时推动司法及版权等实务中将其归类为《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款规定的非典型作品,参照电影作品的确权及保护模式,即将“舞蹈诗剧”作为一个整体艺术作品由某一主体享有全部著作权,但其中可独立使用的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亦可单独使用。
五、结语
每一个作品都是创作者精心养育的孩子,舞蹈也不例外。关于舞蹈诗剧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前法律法规尚不明晰,司法实践中对于舞蹈诗剧的实质性相似认定亦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我们一直在探索中。舞蹈行业的侵权现象频繁发生,如何更好地保护每一个舞蹈艺术人的珍爱的孩子,需要法律人更加深入地了解行业,同时也需要更多的行内人积极参与其中。借此机会,我们向各位发出邀请,如您对该话题有兴趣,请在评论区留言,天地人文化传媒法律服务团队将会组织一场关于舞蹈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沙龙,届时邀您一起“与法共舞”。
参考文献
[1] 张萍,林毅.远非“只此”的《只此青绿》——“视觉系舞蹈”舞台艺术创作走向[J].舞蹈,2022(02):17-20.
[2] 参见(2019)苏08民初145号(2020)苏民终99号(2021)京0107民初10426号(2006)海民初字第26765号.
[3] 参见隆荫培、徐尔充著:《舞蹈艺术概论》(修订版),上海音乐出版社2009年版,第16页。
[4] 高继明.青绿腰好看,切勿轻易模仿[J].湖南中医杂志,2022,38(02):100.
[5] Evie Whiting, Square Dance: Fitting the Square Peg of Fixation into the Round Hole of
Choreographic Works, 65 VAND. L. REV. 1261 (2012):1286.
[6] 同[3],第30页。说明性动作:指具有展示任务行动的目的和具体内容的动作。这类动作具有更多的虚拟性和再现性的特点。
[7] 同[3],第31页。装饰性联结性动作:指一般没有明显的含义,在舞蹈中起装饰和衬托的作用,有时也用它作为表现性动作和说明性动作相互转换和联结的过渡动作,或对表现性动作和说明性动作的修饰,类似语言文字的虚词。
[8] 同[3],第31页。表现性动作:指具有描绘人的情感,展现人的思想,刻画人的性格功能的舞蹈动作。这类动作具有一定类型性和概况性的艺术特点。
[9] 同[3],第99页。
[10] 同[3],第190页。
[11] 同[3],第120-122页.
[12] 同[1].
[13] 同[3],第32页。
[14] 同[3],第127页.
[15] 同[3],第207页
[16] 参见(2021)京0107民初10426号,云南杨丽萍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17] 王思锋 姚宏涛.实景历史舞剧著作权保护[J].西北大学学报,2018,48(01):86.
[18] 同[3],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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