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实施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被越来越多的数据信息裹挟,同时自己也变成了数据信息,成为流量载体,被收集、被分析、被推荐。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被越来越多的数据信息裹挟,同时自己也变成了数据信息,成为流量载体,被收集、被分析、被推荐。算法推荐是继分类条目和搜索引擎之后的又一技术革新,它在提升人们获取信息的效率和精准度的同时,也让人们陷入“信息茧房”、“网络沉溺”等困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算法规定》”)今天开始正式实施,是否能为上述困境开一条破局之路。
一、《算法规定》规定了什么内容?
《算法规定》一共六章35条,该规定针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平台”)在信息服务规范和用户权益保护两方面提出了诸多具体要求。
信息服务规范方面,规定了11 个“应当”,9个“不得”。其中第六条至第十条主要是关于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管控,尤其是第八条明确规定“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
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主要是关于其他信息的推送管理,包括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加强推送规则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不得利用算法操控信息、影响网络舆论。
第十五条规定了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进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用户权益保护方面,规定了10个“应当”,3个“不得”。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了平台对于自身算法推荐情况有向用户告知和公示义务。第十七条规定了平台在提供算法推荐服务时,应让用户有选择或拒绝的权利,即:(1)提供不针对用户个人特征的选项,或(2)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及(3)提供选择或删除针对用户个人特征的用户标签的功能。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平台在向特定用户群体提供服务时所具有的义务,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劳动者、消费者等。
该规定在平台监管层面,规定了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于一般性的平台,规定了留存网络日志,配合管理的义务。而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平台则实行备案制度,并要求主动开展安全评估。对于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要求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该规定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了网信部门、电信、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为主管部门,对于平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行政管理和处罚的权利。
在用户权利救济方面,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用算法对用户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平台有设置用户申诉、公众投诉、举报入口,明确处理流程并反馈处理结果等义务。第三十条规定了用户在发现平台违反规定时,有向网信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
二、《算法规定》解决了什么问题?
数据治理、算法管控,是世界趋势,也是世界难题。我国推出《算法规定》,是针对近年来各类平台在运用算法技术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重大问题进行的回应性规定。比如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就是针对目前网络直播打赏、网贷超前消费等问题。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虚假点赞、评论、转发,控制热搜,影响网络舆论,就是针对微博雇佣“水军”、刷量控评、进行流量造假、煽动网络舆论等饭圈乱象。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行为,就是针对大数据“杀熟”等问题。
该规定将算法推荐服务从互联网应用中剥离出来,单独进行管理规范,与网信办之前制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关于信息服务的规范性文件一样,属于针对具体细分场景问题进行细化规定,让管理机构对上述问题的治理有法可依,以此引导互联网企业规范发展。
三、《算法规定》没有解决什么问题?
1. 如何分级分类管理还需进一步细化规定
该规定明确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并明确了分级分类的标准是平台的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内容类别、用户规模、数据重要程度、对用户的干预程度等因素,但如何管理并没有规定。该规定涉及短视频、游戏、新闻、直播、微博、网购、网约车、外卖等多种平台,每种平台涉及的算法问题及用户需求不同,因此在管理上还需有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才能将该规定落到实处。
2.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还需进一步界定
该规定明确了对“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进行备案监管。根据2018年11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的《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第二条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下列情形:(一)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二)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但现在大多数APP都设置有用户互动交流、信息分享的功能,如高德地图也能创建聊天群组、拼多多也能分享购物图片,是不是都属于“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平台,还需进一步明确的界定。
3. 对于其他运用算法推荐服务的主体没有规定
本规定主要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进行规制,并不涉及其他运用算法推荐服务的主体。比如第十四条规定了,平台不得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或者虚假点赞、评论、转发,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等,但若其他主体利用平台算法规则,从事上述行为,比如大量MCN机构利用自己掌握的微博账号,在微博上创建话题,引导舆论,煽动粉丝拉踩引战,攻击他人,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网信办等部门是否可以直接对这些主体的行为进行管控,还是只能约谈微博,让微博通过账号管理的方式进行管控?
《算法规定》针对不同平台常见问题做了针对性的规定,但对平台来说,算法推荐不仅是单纯的技术问题,更是其赖以生存的商业经营模式,直接关系到平台的命脉,《算法规定》能否让平台对于算法技术的应用走上规范的道路,还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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