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会议纪要》之合同履行与救济十点问答

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Q履行期限对于以物抵债协议,有什么特别意义吗? A: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有效,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

Q履行期限对于以物抵债协议,有什么特别意义吗?
A: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有效,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因类似流押,将被法院认定无效,内容不会被法院支持,债权人只能根据原债务关系起诉。
依据:法【2019】254号第44、45条
Q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没有被履行,怎么办?
A:除非该以物抵债协议明确,协议生效原债权被更新,否则,以物抵债协议未被履行的,债权人可要求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
依据:法【2019】254号第44、45条
Q诉讼中达成以物抵债后,法院还可以出调解书确定吗?
A:为防范虚假诉讼,对于已履行的以物抵债协议,法院不出具调解书进行确认。
依据:法【2019】254号第44条
Q以物抵债的物,是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吗?
A:包括。但是就算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是动产,协议达成后并不就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依据:法【2019】254号第44、45条
Q以物抵债协议中的债权有优先性吗?
A:没有,以物抵债协议中债权人获得的也是债权,不能对抗其他金钱之债。
依据:法【2019】254号第44条
Q通知解除的前提是通知人要有解除权吗?
A:是的,不管解除权来自法定或者约定,都需要通知解除。如双方协议解除,不需要通知解除。
依据:法【2019】254号第46条
Q违约方是否也有解除权?
A:有,这是我国特色,但是违约方的解除权必须通过法院以诉讼方式行使,且满足如下要件: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法【2019】254号第48条
Q就算有约定解除权,法院也可能判定不解除?
A:是的。法院会综合考虑违约程度、合同目的、诚实信用等情况,适当限制合同解除权。任意解除权只存在委托合同等基于人身信赖关系的合同中。
依据:法【2019】254号第47条
Q合同都解除了,自始无效了,是否可以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啦?
A:不可以,合同中的关于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合同解除后独立生效。
依据:法【2019】254号第49条
Q合同解除后可以赔哪些?
A:如合同中约定解除违约金或者解除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就按此来计取。如果约定过高或者过低,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来调整,不能简单以年化24%来衡量,要兼顾合同履行、当事人过错、预期可得利益来衡量。如一方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的,该方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依据:法【2019】254号第49、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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