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合同的“管理费”是否属于工程款?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06年,欣欣置业有限公司将欣欣花园8号楼、11号楼交由中标的南城建筑公司承建。南城建筑公司又将该两栋楼的工程交给项目经理刘某、孙某承包,要求其向公司缴纳工程总造价1%的管理费。

案情简介
2006年,欣欣置业有限公司将欣欣花园8号楼、11号楼交由中标的南城建筑公司承建。南城建筑公司又将该两栋楼的工程交给项目经理刘某、孙某承包,要求其向公司缴纳工程总造价1%的管理费。当天,孙某作为甲方,刘某作为乙方,又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将南城建筑公司中标的欣欣花园8号楼、11号楼承包给乙方;建设方每次支付工程款由南城建筑公司直接与乙方结算给付,甲方有义务保障乙方工程款的顺利结算;乙方向甲方支付6万元管理费,甲方有责任保护乙方正当利益不受干扰,配合乙方顺利完工和结算不受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这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后刘某单独完成了该两栋楼施工、通过验收,并已经投入使用。欣欣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某将工程款结清。由于孙某未配合刘某施工,故刘某未给其管理费,但为其出具了欠条一张, 内容为“今欠到孙某工程款6万元。该款系刘某与孙某签订的合同双方确认无效后下欠6万元”。刘某没有给付孙某6万元,双方发生纠纷。
律师观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违法分包是指下列情形:第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第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第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第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又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无效。而该司法解释第3条中规定,无效施工合同的结算办法视质量是否合格而定:
1、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参照合同的约定来结算;
2、验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后合格的,承包人有权按照约定要求支付价款,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修复费用;如果修复以后仍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价款就不予支持。
所以,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雷声律师认为,从该款的性质来分析,6万元对于刘某来说应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但对于孙某而言,该笔费用应属因不正当分包而产生的非法利益,应予收缴。因为欣欣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某结算是基于刘某对两栋楼的施工,是根据工程量而给刘某的工程款,所以对刘某而言,6万元仅是整个工程款的一部分。
但根据相关判例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表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显然孙某的“管理费”,性质上只能认为是因违法分包而产生的“非法所得”,应由人民法院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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