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是新三板的合格投资者吗?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6月23日,全国首例非法经营“新三板”股票案在上海静安区法院宣判。被告在未取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向不特定公众公开销售新三板股票而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6月23日,全国首例非法经营“新三板”股票案在上海静安区法院宣判。被告在未取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向不特定公众公开销售新三板股票而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不论是证券法还是刑法都明确要求机构或者个人在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条件下才能够经营证券业务。之所以这么要求,一是需要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二也是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法律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证券法》第一条规定的就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此证监会也陆续通过了各种规定,近期最瞩目的就是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该办法通过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做出规定,筛选出合格的投资者,要求经营机构按照投资者的专业化程度、风险承受能力来匹配相应的产品,并通过风险告知引起投资者的审慎判断,从而起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随着《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临近,为落实《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6月28日晚间股转系统也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管理细则》对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准入标准都做出了调整。
在机构投资者准入标准方面,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产规模认定标准由“注册资本”变更为“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 ,以与合伙企业准入资产规模认定标准“实缴出资”一致,确保规则的公平性。同时主办券商在认定法人机构投资者的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或者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时,应以“会计师事务所最近90日内为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为其出具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准,确保认定依据的公允性和时效性。
同时,扩大了机构投资者的范围,除原规定的外,次修订还增加了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机构投资者。
在自然人投资者准入标准方面,将自然人投资者准入资产规模的计算要求由“前一交易日日终”的时点指标修改为“最近10个转让日日均”的区间指标;在维持“500万元”资产门槛要求不变的基础上,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中专业自然人投资者的资产口径,将自然人投资者准入的资产指标由“证券类资产”标准修改为“金融资产”标准。此外,将“证券投资经验”修改为“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将“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修改为“金融从业经历”,以更加客观、全面地衡量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和金融专业知识水平。
于此同时,本次修订还明确主办券商自为自然人投资者开通权限之日起每12个月内至少对其进行一次持续评估,并在自然人投资者前5个转让日日均资产低于申请开通权限时准入资产规模要求的60%时,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一项持续的、动态的工作。由于市场发展具有连续性和风险复杂性,为使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相匹配,避免投资者进行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主办券商对自然人投资者进行持续评估是非常有必要的。
新三板此次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的修改简单可以概括为放宽了资产认定的口径,提高了机构投资者的门槛,避免了垫资开户的存在,严格了对合格投资者的审查,而存量违规垫资开户的投资人也将在存量筛查中被剔除出市场。
在经过这次对投资者准入标准的大规模修订之后,你还是新三板的合适投资者么?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