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但该规定比较笼统,司法实践中对于何为“需要扶养一方”以及扶养费支付数额等具体问题并无统一的认定标准。故笔者在Alpha数据库中,以“扶养纠纷”为案由;以“扶养费”、“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共获得234个案例。本文将以这234个案例为样本进行分析,总结该制度目前的司法实践状况并对提出相关诉求的当事人给予建议。
一、此类案件的司法审判情况
1.法院对支付扶养费诉求的支持情况
在234份有效判决中(包含一审审结和二审审结),法院支持要求配偶支付扶养费诉求的案件共221件,约占94%,不支持该诉求的案件共13件,约占6%。其中,法院不支持支付扶养费的理由主要包括:
(1)需要扶养一方未能充分举证或证明其存在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或虽患慢性疾病但该病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并不会对患者的行动及生产、生活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2)另一方给付扶养费能力不足而履行不能;
(3)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2.扶养费金额的分布情况
在221份法院判决支付扶养费的案例中,扶养费的支付一般分为按月支付和一次性支付。判决一次性支付的情况主要是需要扶养的一方因病入院,缺乏生活来源导致生活困难,另一方对其不闻不问,故以扶养纠纷为案由起诉,要求另一方分担医疗费用。法院一般酌定给付金额,判决一次性支付。
按月支付扶养费系较为常见的情形,共180个案例。法院支持的金额主要在1000元以下,其中以1000元的最多,其次是500元与800元。支持的金额在2000元以上仅有8个,最高判决按月支付扶养费6000元。具体数额分布如下:
(1)支持的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有137个案例,约占76%。其中判决1000元的最多,占了37个,其次是500元与800元分别占了27个与22个;
(2)支持的金额在1000-2000元的,有36个案例,约占20%;
(3)支持的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有7个案例,约占4%,最多支持6000元扶养费,只有1个案例。
从判决文书内容可知,各地法院确定扶养费金额主要的考量因素包括:需要扶养一方自身经济能力、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当地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另一方的给付能力、自身生活成本等;以及会酌情考虑需要扶养的一方是否有赡养人可以分担。

3.要求配偶一方支付扶养费的性别情况
在234份有效判决中,有2份判决书无法通过内容判断原告的性别,余下232份判决书中,向法院起诉要求配偶给付扶养费的女性有207位,约占89%,男性有25位,约占11%,这反映了现阶段男性仍是家庭的经济支柱或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控制人,女性的经济收入较低,发生重病等情况如配偶未承担扶养责任,容易陷入生活困难的境地。

4.案件的地域分布情况
在234份有效的判决中,华东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数量最多,有66件;华中地区的案件数量为58件;西南地区的案件数量为30件;东北地区的案件数量为25件;华北地区的案件数量为22件;西北地区的案件数量为18件;华南地区的案件数量为15件。

二、处理扶养纠纷的注意事项
1.夫妻之间的约定财产制不能免除配偶一方的扶养义务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该义务为法定,具有强制性,不受感情因素影响,不能因分居或夫妻间的矛盾而免除。具体的承担形式包括提供住房、提供生活费、提供帮助等。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不影响该法定义务的履行。
【案例1】(2016)皖07民终344号吴某诉姜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姜某称与吴某签订的《婚姻财产约定书》约定:“双方婚后在外租房居住,租金及一切生活费用均由姜某承担”,现吴某一人在外租房居住,而非双方在外租房居住,因此房屋租金不应由姜某负担;吴某自己女儿家有房屋供其居住,并非是无房居住,故姜某不应分担吴某的房屋租金。法院认为,吴某肢体残疾,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其退休金不能完全满足生活需要,姜某作为夫妻一方,对吴某有扶养的义务,其离开吴某而与其分居生活,姜某应当支付吴某部分扶养费包括房屋租金。
2.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不能替代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与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可相互替代,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也不能当然免除配偶一方对扶养义务的承担,但法院在确定扶养费的金额时可能会考虑该因素,从而酌定调低扶养费的金额。
【案例2】(2022)鲁06民终5133号房某诉盛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盛某称自身收入自己生存尚且困难,房某应当先向其子女主张法定的赡养及护理费。法院认为,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存在并具有法律拘束力,且夫妻扶养义务与子女赡养义务系不同法律关系,该扶养义务不因夫妻一方有子女赡养而免除。本案中,盛某系退休工人,有退休工资;房某无业,没有固定收入,在家庭关系中属于经济地位较为弱势的一方。现房某患病,确需扶养,一审法院根据盛某工资收入及盛某、房某日常开销情况,并考虑到房某另有四名子女,酌情认定盛某每月给付房某扶养费300元为宜,符合本案实际。盛某主张不应支付扶养费,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3.适格的诉讼主体
扶养纠纷的当事人为夫妻双方,监护人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但不能以当事人的身份起诉。
【案例3】(2021)豫1421民初1312号李某1、李某2诉晋某一案中,李某1系李某2的父亲,李某2与晋某为夫妻。因晋某外出打工,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李某2无人照料,村委指定原告李某1对其监护。期间,李某2入院治疗等费用均由李某1支付,李某1要求晋某支付李某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法院判决晋某支付李某2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但同时说明李某1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故对其要求被告晋某支付李某2的医疗、护理等各项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
三、扶养纠纷的诉讼建议
1.扶养纠纷应当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
在法院支持要求配偶支付扶养费诉求的221件案件中,当事人均在婚姻存续期间起诉。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扶养纠纷的案例,虽然离婚纠纷先于扶养纠纷出判决,但法院也会支持给付扶养费的诉求,金额计算的截止时间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且法院认为,离婚诉讼期间亦不能免除配偶一方的扶养义务,在双方婚姻关系未解除之前仍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故支持要求配偶一方支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
2.多维度证明存在一方“需要扶养”且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况
实践中,一方确实存在“需要扶养”的情形主要包括:患有严重疾病或患病程度影响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缺乏生活来源等导致生活困难,不能维持当地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总结前述221个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结合五美律师的实务经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搜集和固定证据:
(1)如身患重疾或存在残疾,可提交疾病诊断证明、医院住院病历、医药费发票、医院伙食费、残疾证等材料证明生活难以自理,劳动能力受限,缺乏生活来源,需要被扶养;
(2)如扶养费中包含租房费用,可提交租赁合同及房租支付凭证等;
(3)通过与另一方沟通的录音录像或家庭其他成员如子女、父母的证人证言,证实对方拒绝履行扶养义务。
3.法院支持支付扶养费的特殊情形
在笔者检索的案例中,需要扶养一方得到法院的支持,大多数都存在患病、残疾、无劳动能力或无经济来源等情形。但也有相对特殊的情形,如法院认定怀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劳动能力的下降或缺乏,需要另一方扶养。如当事人存在相关情形,亦可考虑起诉。
【案例四】(2021)桂1081民初2079号谢某诉周某一案中,谢某因盗窃他人财物,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刑事案件在审理期间,谢某经医院诊断怀孕,公安局将其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期间谢某向法院提起扶养纠纷诉讼。法院认为,谢某怀有身孕后,因孕期内自身劳动能力不同程度暂时下降,劳动收入随之暂时减少,周某此时应履行职责,尽夫妻关心照顾义务及支付相应的生活费,鉴于目前双方已分居、周某有家暴等行为,双方在一起生活已不可能,对谢某因怀孕提出要求周某支付生活费应当给予保护,结合周某目前经济能力、被行政拘留时间、双方都有义务保护胎儿健康发育等具体情况,并参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及抚养一个小孩的标准,对谢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酌情支持,支付到谢某分娩小孩当月时止。
夫妻关系的维系,不仅需要情感纽带,更需要相互的关爱和扶助。如一方违反法定扶养义务,另一方可以选择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衷心希望笔者的思考和总结能够为身处困境中的当事人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一、此类案件的司法审判情况
1.法院对支付扶养费诉求的支持情况
在234份有效判决中(包含一审审结和二审审结),法院支持要求配偶支付扶养费诉求的案件共221件,约占94%,不支持该诉求的案件共13件,约占6%。其中,法院不支持支付扶养费的理由主要包括:
(1)需要扶养一方未能充分举证或证明其存在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或虽患慢性疾病但该病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并不会对患者的行动及生产、生活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2)另一方给付扶养费能力不足而履行不能;
(3)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2.扶养费金额的分布情况
在221份法院判决支付扶养费的案例中,扶养费的支付一般分为按月支付和一次性支付。判决一次性支付的情况主要是需要扶养的一方因病入院,缺乏生活来源导致生活困难,另一方对其不闻不问,故以扶养纠纷为案由起诉,要求另一方分担医疗费用。法院一般酌定给付金额,判决一次性支付。
按月支付扶养费系较为常见的情形,共180个案例。法院支持的金额主要在1000元以下,其中以1000元的最多,其次是500元与800元。支持的金额在2000元以上仅有8个,最高判决按月支付扶养费6000元。具体数额分布如下:
(1)支持的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有137个案例,约占76%。其中判决1000元的最多,占了37个,其次是500元与800元分别占了27个与22个;
(2)支持的金额在1000-2000元的,有36个案例,约占20%;
(3)支持的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有7个案例,约占4%,最多支持6000元扶养费,只有1个案例。
从判决文书内容可知,各地法院确定扶养费金额主要的考量因素包括:需要扶养一方自身经济能力、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当地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另一方的给付能力、自身生活成本等;以及会酌情考虑需要扶养的一方是否有赡养人可以分担。

3.要求配偶一方支付扶养费的性别情况
在234份有效判决中,有2份判决书无法通过内容判断原告的性别,余下232份判决书中,向法院起诉要求配偶给付扶养费的女性有207位,约占89%,男性有25位,约占11%,这反映了现阶段男性仍是家庭的经济支柱或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控制人,女性的经济收入较低,发生重病等情况如配偶未承担扶养责任,容易陷入生活困难的境地。

4.案件的地域分布情况
在234份有效的判决中,华东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数量最多,有66件;华中地区的案件数量为58件;西南地区的案件数量为30件;东北地区的案件数量为25件;华北地区的案件数量为22件;西北地区的案件数量为18件;华南地区的案件数量为15件。

二、处理扶养纠纷的注意事项
1.夫妻之间的约定财产制不能免除配偶一方的扶养义务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该义务为法定,具有强制性,不受感情因素影响,不能因分居或夫妻间的矛盾而免除。具体的承担形式包括提供住房、提供生活费、提供帮助等。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不影响该法定义务的履行。
【案例1】(2016)皖07民终344号吴某诉姜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姜某称与吴某签订的《婚姻财产约定书》约定:“双方婚后在外租房居住,租金及一切生活费用均由姜某承担”,现吴某一人在外租房居住,而非双方在外租房居住,因此房屋租金不应由姜某负担;吴某自己女儿家有房屋供其居住,并非是无房居住,故姜某不应分担吴某的房屋租金。法院认为,吴某肢体残疾,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其退休金不能完全满足生活需要,姜某作为夫妻一方,对吴某有扶养的义务,其离开吴某而与其分居生活,姜某应当支付吴某部分扶养费包括房屋租金。
2.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不能替代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与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可相互替代,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也不能当然免除配偶一方对扶养义务的承担,但法院在确定扶养费的金额时可能会考虑该因素,从而酌定调低扶养费的金额。
【案例2】(2022)鲁06民终5133号房某诉盛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盛某称自身收入自己生存尚且困难,房某应当先向其子女主张法定的赡养及护理费。法院认为,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存在并具有法律拘束力,且夫妻扶养义务与子女赡养义务系不同法律关系,该扶养义务不因夫妻一方有子女赡养而免除。本案中,盛某系退休工人,有退休工资;房某无业,没有固定收入,在家庭关系中属于经济地位较为弱势的一方。现房某患病,确需扶养,一审法院根据盛某工资收入及盛某、房某日常开销情况,并考虑到房某另有四名子女,酌情认定盛某每月给付房某扶养费300元为宜,符合本案实际。盛某主张不应支付扶养费,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3.适格的诉讼主体
扶养纠纷的当事人为夫妻双方,监护人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但不能以当事人的身份起诉。
【案例3】(2021)豫1421民初1312号李某1、李某2诉晋某一案中,李某1系李某2的父亲,李某2与晋某为夫妻。因晋某外出打工,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李某2无人照料,村委指定原告李某1对其监护。期间,李某2入院治疗等费用均由李某1支付,李某1要求晋某支付李某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法院判决晋某支付李某2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但同时说明李某1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故对其要求被告晋某支付李某2的医疗、护理等各项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
三、扶养纠纷的诉讼建议
1.扶养纠纷应当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
在法院支持要求配偶支付扶养费诉求的221件案件中,当事人均在婚姻存续期间起诉。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扶养纠纷的案例,虽然离婚纠纷先于扶养纠纷出判决,但法院也会支持给付扶养费的诉求,金额计算的截止时间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且法院认为,离婚诉讼期间亦不能免除配偶一方的扶养义务,在双方婚姻关系未解除之前仍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故支持要求配偶一方支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
2.多维度证明存在一方“需要扶养”且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况
实践中,一方确实存在“需要扶养”的情形主要包括:患有严重疾病或患病程度影响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缺乏生活来源等导致生活困难,不能维持当地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总结前述221个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结合五美律师的实务经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搜集和固定证据:
(1)如身患重疾或存在残疾,可提交疾病诊断证明、医院住院病历、医药费发票、医院伙食费、残疾证等材料证明生活难以自理,劳动能力受限,缺乏生活来源,需要被扶养;
(2)如扶养费中包含租房费用,可提交租赁合同及房租支付凭证等;
(3)通过与另一方沟通的录音录像或家庭其他成员如子女、父母的证人证言,证实对方拒绝履行扶养义务。
3.法院支持支付扶养费的特殊情形
在笔者检索的案例中,需要扶养一方得到法院的支持,大多数都存在患病、残疾、无劳动能力或无经济来源等情形。但也有相对特殊的情形,如法院认定怀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劳动能力的下降或缺乏,需要另一方扶养。如当事人存在相关情形,亦可考虑起诉。
【案例四】(2021)桂1081民初2079号谢某诉周某一案中,谢某因盗窃他人财物,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刑事案件在审理期间,谢某经医院诊断怀孕,公安局将其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期间谢某向法院提起扶养纠纷诉讼。法院认为,谢某怀有身孕后,因孕期内自身劳动能力不同程度暂时下降,劳动收入随之暂时减少,周某此时应履行职责,尽夫妻关心照顾义务及支付相应的生活费,鉴于目前双方已分居、周某有家暴等行为,双方在一起生活已不可能,对谢某因怀孕提出要求周某支付生活费应当给予保护,结合周某目前经济能力、被行政拘留时间、双方都有义务保护胎儿健康发育等具体情况,并参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及抚养一个小孩的标准,对谢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酌情支持,支付到谢某分娩小孩当月时止。
夫妻关系的维系,不仅需要情感纽带,更需要相互的关爱和扶助。如一方违反法定扶养义务,另一方可以选择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衷心希望笔者的思考和总结能够为身处困境中的当事人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