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时为避税签订“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

来源: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读 股权转让应当缴纳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笔者接触到很多当事人在转让股权时为了避税,签订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交给管理机构的是虚假交易价格的“白合同”,而双方实际持有真是交易价格的“黑合同”,容易出现纠

导读
股权转让应当缴纳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笔者接触到很多当事人在转让股权时为了避税,签订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交给管理机构的是虚假交易价格的“白合同”,而双方实际持有真是交易价格的“黑合同”,容易出现纠纷,导致诉讼。这一辑,我们以某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小王对外转让股权为例来分析下股权转让时所签订的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相关法律风险。
小王持有该公司40%的股份,现小王将其股份转让给小张,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真实的转让价格为40万元。为了避税,双方另行签订了一份转让价格为1万元的《股权转让合同》并提交工商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那么双方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出现纠纷时应当以那份合同的约定为准?
一、逃避税收的行为并不会导致转让合同无效
现行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暂无股权转让中“黑白合同效力”认定的直接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思路不一,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黑白合同”均是无效的。理由是二者均违反《合同法》第52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不应受法律保护,因而是无效的。
2、“白合同”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在主管部门备案,应为有效合同;阴合同”为双方私下协议,双方以此规避政府管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未在主管部门备案,形式上欠缺生效要件,应视为无效合同。
3、“黑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体现,实践中履行的也是该合同,因此“黑合同”有效,而“白合同”除价格条款内容部分无效外,其余条款内容应为有效。
二、实际履行应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为准
若小王和小张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中存在争议应当以那份合同为准呢?笔者认为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履行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从小王和小张签订的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合同》内容看,转让小王在目标公司40%的股权,转让价格为40万元的“黑合同”,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应当按照双方实际履行的“黑合同”作为双方的真实意思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关于逃避税收的法律风险
1被税务机关核定征缴税款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正当的低价股权转让有如下几种情形: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除以上情形,为了避税刻意低价转让股权的,面临税务机关审核时,可能会被以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价值而非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征缴税款。
2再次转让时的高纳税风险
如果刻意低价转让股权,那么再次转让股权时,扣除的获取原股权所支付的对价就少,纳税额度就大,对原受让股权的股东是不利的。
3行政处罚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议
1、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转让价格应当在考虑股东出资、目前估值及预期收益的前提下公允确定,不能为了恶意逃避税收承担而签订虚假合同。
笔者建议当事人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应当按照相关税收管理规定缴纳税费。
2、如果出于税务筹划的需要,确实需要制作黑白合同,则应尽可能以制作备忘录或会议纪要或补充协议等书面形式还原股权转让的真实价款,并在交易中尽量收集关于真实交易价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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