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对法律人来说发生了一件意义重大且影响深远的事,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表明这部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之重要、体系规模之庞大。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与人们距离最近的法律,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民法典的颁布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关于婚姻家事的新增部分内容,更是在网络中爆发大量讨论。
我在之前节目提到了电视剧《三十而已》的相关剧情,这部电视剧在播出期间因其对当代女性生活现状的刻画引起网友对于女性价值观话题的热烈讨论,其中关于主角离婚的剧情内容更是导致婚姻关系再次被网友热议,在如今婚恋标准越来越高、恐婚人群越来越多的时代,三位女主角的感情故事引起了许多网友的共鸣。
剧中女主角钟晓芹和顾佳都有离婚的剧情线,其中,两位主角虽然感情经历大不相同,但最后都走到了离婚的地步,网友联系最近发生的杭州女子失踪案的结果后不禁大呼,婚姻已经不像是围城了,里面的人想出来,外面的人却也不想进去了。
在剧中两位主角的婚姻都没有走到当庭对抗的诉讼离婚的地步,过程中虽然有过争吵但最终还是通过和平的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了婚姻关系。
主角一
在剧中女主角顾佳的丈夫许幻山出轨了小三林有有引起全民愤恨,顾佳与许幻山在准备签署离婚协议时,许幻山经营的烟花厂发生爆炸,最终在许幻山入狱后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进行解除了婚姻关系。
剧情中仅描述了在顾佳探视许幻山时双方同意离婚的对话,并没有拍摄相关离婚程序。
而在现实中,服刑人员协议离婚的,需要在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后向监狱申请离监办理并由管教干警陪同或者由监狱协调婚姻登记机关到监狱办理离婚登记,程序较为繁琐且必须经过监狱同意。
如果监狱不同意的,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这也是实践中服刑人员最常见的离婚方式,原告可以向原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主角二
另一位女主角钟晓芹与丈夫陈屿因为一方喜欢养鱼另一方喜欢养猫而产生矛盾;双方又因为钟晓芹意外怀孕后陈屿表示不想要孩子而产生隔阂;最终钟晓芹因矛盾、隔阂以及性格不合等一系列因素向陈屿提出了离婚,陈屿冲动同意后又反悔,但仍然尊重晓芹的决定。
这两位的离婚方式就是典型的协议离婚方式,即夫妻对于是否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后,亲自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管理人员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并签完财产分割协议后即可完成离婚手续。
钟晓芹和陈屿二人因为没有孩子、财产分割并无纠纷、离婚意愿明确,在经过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询问后,签署了财产分割协议后当场就完成了所有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
然而这一幕关于离婚时在民政局当场领取离婚证的场景,将在明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离婚冷静期制度正式实施之后成为历史。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诞生,将对协议离婚的程序产生不小的改变。
01 分析具体法律问题
离婚冷静期自民法典草案公布以来就是全民讨论的热点,这个规定虽然是第一次在我国法律中出现,但并不是我国首创的一个制度,与离婚冷静期相同或类似的制度在美国、法国等许多欧美国家已经进行了很久的实践了,甚至还有马耳他这样不允许离婚的国家。
例如在美国,配偶双方离婚前是否需要经过强制性“冷静期”取决于各州法律,在北卡罗来纳、宾夕法尼亚等少数州要求配偶双方必须在分居一年后才能申请离婚。而在英国,即使夫妻都同意离婚,也必须先分居两年,再以书面形式表示认同离婚要求,才可以申请离婚。
我国关于离婚冷静期的具体法律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也就是说,根据该法条的规定,电视剧中的钟晓芹和陈屿如果在民法典正式生效、离婚冷静期制度正式实施之后,也就是2021年1月1日以后,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就不能再像剧中一样在相关手续齐全后当场就能拿到离婚证了。
而是需要在申请离婚后等待三十天,并在三十天期满后的三十天内再次向民政局申请离婚证。在这三十天冷静期内夫妻一方反悔或三十天期满后双方没有前往民政局未申请离婚证的,本次离婚都将宣告失败。
也就是说夫妻俩在提出离婚申请后有两个反悔的期间,第一个反悔期间是在递交离婚申请手续后的30天内,夫妻中任意一方都可以反悔,只要和民政局说我不想离了撤回离婚申请,那本次协议离婚就失败了。
第二个反悔期间是在冷静期期满后的30天内,夫妻两人必须再次亲自前往民政局办手续拿离婚证,只要夫妻中任意一方说我反悔了,不去民政局领离婚证了,那么这次的协议离婚也就离不成了。
这两个反悔期间一方面大大增加了夫妻双方的离婚难度,另一方面也给予了夫妻双方再次思考的权利。就像钟晓芹和陈屿在电视剧的后半段重新相爱,又到民政局办理复婚手续一样,如果钟晓芹和陈屿是在冷静期中重新思考两人的关系并决定不再离婚,那两人就不需要再跑去民政局办理复婚手续了,只需要撤回离婚申请或是三十天期满后不去领取离婚证就行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登记离婚制度,诉讼离婚不存在离婚冷静期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离婚后并不需要办理离婚证,自离婚判决生效之日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也就是说离婚判决书具有与离婚证一样的法律效力,都是婚姻关系解除的凭证,任何一方都可以凭离婚判决书去可办理户口登记、再婚登记等相关事项。
此次的《民法典》除了新增离婚冷静期外,也对诉讼离婚做出相关修改,新增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条款。
此前《婚姻法》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起诉方要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且再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并不一定会判离,此条款后只要法院判决不准离后,夫妻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就能成功。
《民法典》实施后,诉讼离婚后法院调解无效后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以下七种:
①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②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④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⑤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⑥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⑦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02 海涵律师建议
其实,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不单单是为了降低离婚率,也是为了人们能够更慎重地对待婚姻,维护婚姻的神圣性。
登记离婚制度的变化对离婚的影响并不会有人们想象中那么大,我国离婚率的变化更多的还是因为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夫妻双方经济地位趋于平等了以及新时代婚姻观念更加开放了等等原因。
离婚冷静期制度固然是在程序上对协议离婚新设了几道关卡,但协议离婚本质上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破裂的一种和平处理方式,如果一方不愿意离婚或是同意后又反悔的,并不意味希望离婚的一方走入绝境,她仍然可以选择收集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或者证明对方有重婚、家暴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并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在最近杭州女子失踪案等社会事件的影响下,人们对于离婚冷静期这样加大离婚难度的制度多少有些抗拒,认为这样会导致想要离婚的一方不但不能离婚成功,还会产生人身伤害甚至是生命危险或是被对方转移共同财产。
但是我想说离婚制度本身并不是直接影响婚姻的本质因素,婚姻是人的婚姻,对其起决定作用往往夫妻双方自己。关于人身伤害或是财产转移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或规避。
对于共同财产转移问题,如果一方离婚意愿的十分坚定的,可以先办理财产公证,并看看能否在离婚前对财产分割签订协议,以防止对方反悔。
如果对方确实存在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的,建议收集相关证据,如能证明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对方同时还存在暴力倾向甚至有家暴行为等危害人身安全或生命安全的行为的,建议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施暴视频、验伤报告等,并尽快进行分居,先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再进行离婚协商或是直接起诉。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场领取离婚证即将成为历史,明年开始,离婚不是你想离马上就能离!
作者:吴小波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2020年对法律人来说发生了一件意义重大且影响深远的事,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