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董事解职补偿机制,能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企业管理人才,解除其后顾之忧。当付出与回报成正比时,这些拿着高薪的管理层才能全身心地为公司付出,为公司创造更多价值。
一、董事产生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董事分为职工董事和非职工董事。职工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职工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受公司股东(大)会委托或委任,对股东(大)会负责。
二、公司解除董事职务不需理由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公司能否在董事任期未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前述公司与董事之间为委托(委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三条第一款“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定,公司与董事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委托,解除董事职务,股东(大)会依法作出有效决议即可。当然,董事也可以随时辞职。公司和董事均无需说明理由。
三、董事解职补偿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三条第二款“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规定,公司对董事解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首先,法院审查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是否有规定;其次,审查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最后,审查董事聘任合同是否有规定。一般情况下,法律法规对此并无规定,所以法院主要审查公司章程或者聘任合同是否有约定。如果公司章程和聘任合同对提前解除董事职务的补偿已有规定或约定,则原则上依照 执行。但法院为平衡双方利益,还会综合考虑解聘原因、董事薪酬、剩余任期等因素酌情合理确定补偿。
四、董事解职补偿条款制定要点
1.制定程序合法。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董事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解职补偿由股东(大)会作出有效决议。
2.条款载体合适。前述,如董事与公司因补偿发生诉讼,法院一般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聘任合同约定来确定。故可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聘任合同对董事解职补偿进行明确规定或约定。
3.补偿启动条件合理。对董事解职补偿,是为了保障董事的基本利益,而非其牟利的工具。所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对董事解职补偿内容要谨慎表述,只有在公司董事任期未届满且任期内并无任职过错而被终止或解除职务,方可进行补偿,而非董事无论有无过错均可获补偿。如当管理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为牟利出卖公司和股东利益或盲目决策时,补偿将自动失效。
4.补偿标准合理。董事解职补偿的形式和数金额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制定。补偿形式可以一次性补偿金、津贴、股票期权、退休金等。即使公司章程或者合同对董事解职补偿有约定,补偿标准仍也应当合理。
举个例子,如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当公司被并购接管,在公司董事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其解除职务,必须得到本人认可,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其年薪及福利总和十倍以上的经济补偿,上述董事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董事解职补偿的合法性
作者:陈枫 王博雅来源: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建立董事解职补偿机制,能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企业管理人才,解除其后顾之忧。当付出与回报成正比时,这些拿着高薪的管理层才能全身心地为公司付出,为公司创造更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