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聚焦
2014年8月28日,原告甲方某装修公司与被告乙方张某签订装修合同,甲方为乙方装修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146平方米,约定装修总金额63690元。承包方式为全包,自2014年9月1日至11月1日,工期60天,合同价款为63690元,合同同时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同日,双方还签订了合同附件2份,附件1为装修包含的项目,附件2为不含项目。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即为张某装修房屋。但张某在选材时,没有按装修公司要求选择材料,选择超出标配价格的材料,装修公司与张某沟通时,张某称装修完一起算账。张某陆续支付甲方装修公司装修款67400元,原告甲方装修公司称被告乙方张某仍拖欠各种装修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支付超出的各项费用2802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乙方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甲方装修公司7790元装修款项;二审维持原判。
要点分析
1、《装修合同》承包方式为“全包——包工包料”,是否包括所有装修项目?
《装修合同》是双方意愿表达的真实结果,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装修合同》一般包括主合同和合同附件,在装修过程中是否应该包括铲除墙皮?地暖打压?壁挂炉打孔等?这些需要消费者根据主附合同的具体约定具体对待,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前仔细审阅合同内容是避免纠纷的第一步。
2、《装修合同》一般多为格式合同,其中有对消费者权利义务限制的条款是否有效?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可见《装修合同》做为格式合同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产生约束力。在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3、消费者与装修公司口头约定的内容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口头约定内容是否产生法律效力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在实践中因口头约定的证据难以保留,因此口头约定在没有被保留的情况下,不产生法律效力。
律师提示
1、房屋装修要选择信誉好的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中,消费者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装修过程中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最好亲自到场验货,防止装修公司提供的材料出现假冒伪劣产品。
2、消费者与装修公司口头约定的装修项目内容,尽量与装修公司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3、《装修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有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注意这两点,给某些装修公司粗制滥造和拖延工期制创造了条件。
4、《装修合同》必须注明使用的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规格及型号。除了主材要注意外,辅材细节也应一定要注意。
5、装修后一定要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验收房屋,如发现问题,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提出,固定保存现场的证据指出,并要求装修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维修、整改或重做。
应对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你应该掌握的几点法律常识
作者:赵宏玉 黄溪涓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案情聚焦 2014年8月28日,原告甲方某装修公司与被告乙方张某签订装修合同,甲方为乙方装修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146平方米,约定装修总金额636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