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违背发放新贷款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无法收回,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过桥资金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期限以六个月为限,是一种与长期资金相对接的资金。提供过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过桥资金的融通,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然后以长期资金替代过桥资金。过桥只是一种暂时状态。

前言
过桥资金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期限以六个月为限,是一种与长期资金相对接的资金。提供过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过桥资金的融通,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然后以长期资金替代过桥资金。过桥只是一种暂时状态。
司法实践中,关于过桥资金无法收回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方是哪方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过桥资金提供方在提供过桥资金前,如果银行做出了续贷承诺(多数是书面承诺),承诺用续贷资金偿还过桥资金,但是银行在收到过桥资金后,如果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的资金无法收回,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将从银行的角度,通过最高院指导性案例作为指引,同时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上述问题,以期为银行业务实践提供一些参考。
案情来源
最高院(2022)最高法民申230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案由是否合理、建行辉南支行和建行通化分行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为杨云燕因向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提供1000万元过桥资金无法收回而引发的诉讼。申请再审期间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本案案由是否合理、建行辉南支行和建行通化分行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
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的行为使永昌米业因产生银行发放新贷的信赖而进行借新还旧的倒贷行为,杨云燕亦基于该发放新贷的承诺而提供过桥资金。建行通化分行在收回永昌米业偿还的不良贷款本息后未予续贷,直接导致杨云燕出借资金无法得到偿还,使其财产权益遭受损害从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故原审法院依据杨云燕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请进行审理于法有据,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该主张不能成立。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在联系杨云燕提供资金时故意告知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使杨云燕产生错误信赖而提供资金,产生资金八年多无法收回的损害结果,故原审法院认定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构成侵权并判令其赔偿杨云燕占用资金1000万元并无不当。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劳务派遣情形下单位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定,主张其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的再审申请。
法律分析
通过搜索最高院相关案例,银行在收到过桥资金后如果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的资金无法收回,银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如下:
第一,银行明确作出过相关承诺,该承诺的方式既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司法实践中书面承诺较多。例如:(2017)最高法民再188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是:“过桥资金”提供方出借款项给借款人用于偿还借款人欠付银行的款项,若银行向“过桥资金”提供方承诺旧贷清偿后立即发放新的款项给借款人,如银行违背承诺,是对“过桥资金”提供方信赖利益的侵害,如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的资金无法收回的,银行应对“过桥资金”提供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银行与借款人认定构成恶意串通,双方共同实施欺诈行为骗取“过桥资金”。例如:在(2017)最高法民申3656号案件里,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借款人无力清偿对银行的到期贷款,银行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作为主管人员参与为借款人寻找“过桥资金”,未如实向“过桥资金”说明借款人经营状况,并做出会在短期内对借款人的案涉贷款进行续贷的承诺,银行收到“过桥资金”偿还贷款后未对借款人重新发放新贷款,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借款无法收回,借款人当时的经营状况并不足以偿还所借银行贷款,质押物也并不存在,应认定为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对“过桥资金”提供方进行了欺诈,银行和借款人应对“过桥资金”提供方的损失(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银行对“过桥资金”提供方实施“第三人欺诈”,导致“过桥资金”无法收回。 例如:在(2018)最高法民再360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过桥资金”提供方出借款项给借款人用于偿还借款人欠付银行的款项,若银行向“过桥资金”提供方承诺旧贷清偿后立即发放新的款项给借款人,如银行违背承诺,是对“过桥资金”提供方信赖利益的侵害,如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的资金无法收回的,银行应对“过桥资金”提供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过桥贷款资金若最终未能偿还,最终还款方将由借款人或银行承担。有经验的过桥资金提供方在发放过桥贷款时,一般都会到银行了解“还后再贷”的情况,如果银行不承诺续贷,过桥资金提供方一般不会提供过桥资金,如果银行承诺续贷,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承诺,假如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资金无法收回,根据相关判例,有可能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实务中,银行为避免承担过桥资金还款的风险,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抵质押物、还后再贷等情况是进行详细审慎调查。
2.贷前、贷中、贷后各个环节做到合法合规化管理。
3.关于过桥资金的用途,各个环节做好双录保存工作。
4.银行加强对从业人员(如行长、副行长、业务部门负责人、贷款经办人、风控负责人等)的选任、培训、监管等。
5.银行需要强化印章规范化管理,铭记合同有风险,签字盖章需谨慎。
综上,银行在实务操作中,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借款需求合理确定授信金额、授信期限、还款方式,尽量不要使用过桥资金,对于经营状况良好,只是还款能力暂时出现问题的小微企业,可以考虑采用无还本续贷等方式解决相应问题。如果需要过桥资金介入,由于续贷资金需要归还过桥贷款,要谨慎评估背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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