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的100个法律知识(一)

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知识产权是指人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自己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的统称。

1、知识产权是指人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自己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的统称。
2、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是不同于物权的一个显著特点,使得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关系复杂,增加了侵权的可能.
3、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排他性、绝对性),指知识产权人依法行使知识产权他人不得干涉,没有经过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否则构成侵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理使用的不受惩罚。
4、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以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社会人民利益。包括历史的时间性(历史上发明不受知识产权的保护,后来才受到保护)和“法定时间”有效性(法律保护期限,有效期满,法律保护则终止)
5、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没有域外效力——除非在外国申请知识产权并得到保护,否则只在知识产权取得的国家受到保护,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及法律的规定导致地域性。
6、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过程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是指著作权法和工业产权法)
7、知识产权法具私法性质和公法性质,以私法性质为本质为主要性质。私法性质主要是调整知识产权人与使用人之间关系;公法性质主要是调整国家机关与知识产权人申请注册登记知识产权的行为关系。
8、知识产权法是针对于商法的特别法。其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相结合,主要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9、知识产权法体系一般包括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工业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权法律制度。
10、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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