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课教师基于劳动关系所享有的权益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代课教师,曾经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顶梁柱,从我国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代课教师在我国教育历史中逐步开启泪水与汗水交融的长河。山区以及农村地区的代课教师更是乡村教育的中流砥柱。

代课教师,曾经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顶梁柱,从我国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代课教师在我国教育历史中逐步开启泪水与汗水交融的长河。山区以及农村地区的代课教师更是乡村教育的中流砥柱。但是不论代课教师如何辛苦,始终避免不了国家清退政策的施行。然而在逐步清退的过程中,代课教师的待遇问题又一次展现在公众面前。以往拿着低于平均工资标准的工资,没有缴纳社保等事实成为了即将离开或者已经离开教学岗位的代课教师关心的问题。那么这些代课教师是否可以要求补齐工资、补缴社保呢?
一、代课教师与学校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近些年的代课教师一般会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合同制的教师,这些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一般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往前几年或者是现在乡村地区的代课教师往往是不存在书面合同的,他们因为学校的一句话而上岗,同时也兼顾着家里的农活,看起来就好像是在兼职一般。因此,认定这些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对于保护代课教师的劳动者权益,属于根本性的前提。
“江苏高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08-2010年度)”中案例七,法院认为,长期以来,代课老师因为没有事业单位编制,所以对他们无法用国家制定的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进行保护,但代课老师与学校之间也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管理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因此,代课老师理应享受劳动法的全面保护。据此,应当认可代课教师与学校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代课教师享有什么权利
1、在我国的实践之中,代课教师往往因为学校的一句话就直接上岗,并不会存在正式的书面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我国农村地区的代课教师的薪资水平过低,甚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这本身是对代课教师权利的剥削,代课教师可以依照法律以及当地市政府所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在我国农村地区,代课教师往往都是自己缴纳社保或者不缴纳社保,只参与国家强制要求的医疗保险或者农村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学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缴纳,代课教师也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举,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学校予以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江苏法院2020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案例六,其裁判要点为劳动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免除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定义务。因此农村地区的学校也不得以代课教师已经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由抗辩。同时,即使代课教师自己缴纳了医疗保险,也不能免除学校作为用人单位的缴纳社保的责任。
但是根据劳动法以及社保条例等规定,社保的缴纳要求应当是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行政部门责令学校缴纳,并不能由学校将此笔款项折价现金发放给劳动者。
三、代课教师被学校辞退后可以要求什么赔偿或者补偿。
因为农村地区的代课教师与学校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代课教师也不知道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学校也不知道自己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担责。往往一句话叫来上课,又一句话辞退不用。如果劳动者不存在法定的应当被辞退的事项,则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随着教育产业的逐步正规化,农村地区的代课教师也终将走向时代的洪流之中,成为被人们所遗忘的历史。但是我们不可能否认和磨灭代课教师在新中国发展建设中所作出的不可或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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