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可以不还车吗?“租金+违约金”须支付

来源:昆玉市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然而合同到期后,承租方未支付全部租金且拒不返还车辆。

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然而合同到期后,承租方未支付全部租金且拒不返还车辆。近日,昆玉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两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承租方将车辆返还给出租方,并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及车辆占用期间的损失。
案情回顾
案件一:叶某与李某于2021年8月7日签订私家车出租合同,约定李某租用叶某所有的轿车一辆,租期自2021年8月7日开始,截止日期未明确,每日租金170元,押金4000元,租赁期满未办延期,按每小时50元支付延迟归还费用。李某如违反任一条款,除赔偿叶某实际损失外,还需按租金总额100%支付违约金。
叶某将车辆交付李某,李某中途以各种理由拒缴租车费用,截至目前,李某仍未归还车辆,也未办理延期手续,共计使用车辆312天,叶某多次联系李某,李某拒不接听叶某电话。故叶某将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立即将车辆还回,支付312天租车期间的租用费42800元及车辆占用期间的损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案件二:叶某于2020年7月20日与任某签订私家车出租合同,约定任某租用叶某所有的“别克”轿车一辆,租期自2020年7月20日开始,截止日期未明确,每日租金180元,押金3000元。任某中途以各种理由拒缴租车费用,并以各种理由拒绝将车开回,共计使用车辆673天。因受2020年7月份疫情影响,叶某减免任某一个月租车费用,但任某至今未支付租车费,也未归还车辆。
故叶某将任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任某立即将车辆还回,支付673天租车期间的租用费97950元,车辆占用期间的违章费1000元,及违章罚分24分;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任某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与李某、任某签订的私家车出租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李某和任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合同到期后未办理延期手续,没有返还车辆,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人民法院对叶某要求李某和任某立即支付未支付的租金、违约金、诉讼费及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约后违约金的数额,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实际造成损失的数额来计算,同时也规定了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车辆租赁解决了人们的用车需求,方便日常出行,但承租人务必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坚持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合法租车,文明用车,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规则和法治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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