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原告大兴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大兴公司分包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包的某小区的部分劳务。某公司四川分公司两次收取大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宴某保证金共计120万元。后因该小区劳务合同未能由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包,致使大兴公司的分包合同无法履行。大兴公司要求退回保证金120万元,并再赔偿130万元的经济损失。
观点碰撞:
某公司四川分公司认为大兴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证据支持,也没有法律依据。大兴公司以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诺与案外人刘建新签订其他项目合同来解决分包合同中的遗留问题为由提起诉讼,该合同价值130万元,因此,大兴公司要求按照承诺书的约定,按照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价值赔偿损失130万元。
法院观点:
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诺用其他工程来解决遗留问题并不能证明大兴公司的损失存在,因此,大兴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但大兴公司为准备《合作协议》确是做了相应工作,造成大兴公司产生相应费用和利息损失,一审法院酌定该损失为10万元。
法理分析: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因现实状况陷入履行不能,被告承诺以未来可能的合同订立机会来弥补本合同的损失。但原告不能以此后订立合同的机会来主张本次合同缔约过失造成的实际损失。综上所述,画的饼不是真的饼,原告如欲向被告主张损失,不应以未来可能订立合同的机会作为依据,而应当积极准备原告为履行《合作协议》而做的实际工作的证据,这样才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建设工程分包人“空头支票”下的权利突围
作者:武毅超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被告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原告大兴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大兴公司分包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包的某小区的部分劳务。某公司四川分公司两次收取大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宴某保证金共计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