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前无须向被告发送书面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通知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件争议焦点: 笔者在代理一位八十二岁孤寡老人(原告)起诉其侄子(被告)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中,在案件开庭后,判决前,承办法官与笔者沟通,要求原告一方提供起诉前书面通知被告解除《遗赠协议书》的

案件争议焦点:
笔者在代理一位八十二岁孤寡老人(原告)起诉其侄子(被告)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中,在案件开庭后,判决前,承办法官与笔者沟通,要求原告一方提供起诉前书面通知被告解除《遗赠协议书》的证明,如不能提供,则建议原告一方撤回起诉,待书面通知被告解除该协议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认为该要求不利于我方当事人利益,且于法律规定有所龃龉,遂在接到电话后,与承办法官又进行了两次电话交流,并前往法院与法官及其庭长面对面沟通,试图说服,均未果。
法官前期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自2013年6月4日起施行)的规定,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综上,法官认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无论是属于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均应事先书面通知对方,以保护对方就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权利。
承办律师观点:
笔者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认为,原告在向法院起诉前,无须以书面形式向被告发送解除《遗赠协议书》的通知。具体理由如下:
一、法律没有规定原告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被告发送解除《遗赠协议书》的通知。
根据《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一方面,该条规定仅明确了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需要通知对方,并未指明该等通知须以书面方式作出。
另一方面,该条规定主要目的在于确定合同解除时间点及合同相对方的权利救济方式,并未限定原告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形式及时间要求。
二、原告已经以口头、行动、书面的形式向被告作出解除《遗赠协议书》的意思表示。
(一)原告起诉前以口头形式向被告作出了解除《遗赠协议书》的意思表示
在庭审中,原告陈述,2013年农历八月初,被告到原告住处责怪原告“不知道你长到八十多岁是吃什么长大的,签好的协议不认账,讲话不算数。”原告的陈述,得到了被告的默认,由此可以得知,起诉前,原告已经用口头的形式向被告作出过解除《遗赠协议书》的意思表示。
(二)原告起诉前已经用实际行动向被告作出解除《遗赠协议书》的意思表示
农历2012年6月19日后,原告与被告分开吃饭。农历2013年8月初,原告搬离被告的房屋,单独居住到自己的房屋内。由此可见,起诉前,原告已经用实际行动向被告作出解除《遗赠协议书》的意思表示。
(三)原告起诉时用书面诉状形式及庭审中以口头形式向被告作出解除《遗赠协议书》的意思表示
在原告向法院呈交的起诉状中,原告再次明确告知被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遗赠协议书》。
庭审中,原告也明确表示拒绝被告对其继续进行扶养。
综上,原告以口头、行动、书面的形式向被告作出了解除《遗赠协议书》的意思表示,已经尽到了解除协议的通知义务。
三、原告起诉要求解除《遗赠协议书》,并未对被告的实体及程序权利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出庭应诉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原被告双方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所以,原告的起诉行为,实际上减轻了被告提起诉讼的诉累,客观上也充分保障了被告的实体与程序权利。
四、在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的实际案例中,原告起诉前也无须通知被告解除协议。
根据对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判决书进行的查询,笔者发现,实务裁判中,法院亦未要求一方在起诉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书之前通知对方。具体内容可见2013年3月4日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3123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7月26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杨民四(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
五、如原告再次发送解除《遗赠协议书》通知,将激化双方矛盾,并可能造成不可控的影响。
原告再次采取诉讼的方式要求解除《遗赠协议书》,是考虑到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以避免原被告之间的直接冲突,同时,法院公开的判决结果,亦可减轻原被告双方纠纷全面解决的困难程度。
如果原告现在单方面再次向被告发送解除《遗赠协议书》的通知,那么会激起被告的强烈反感,从而造成被告在言语上对原告的再次伤害,进而引发相关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原告作为八十多岁的老人,如果经受不起打击,将产生不可控的后果,这是各方都不愿意看到的。
综上,原告在向法院起诉前,无须以书面形式向被告发送解除《遗赠协议书》的通知。
法院裁判结论:
经法院业务庭集体讨论,最终达成裁判结论:本案中原告已经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遗赠扶养协议,也明确表示拒绝被告对其继续进行扶养,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遗赠协议书》以解除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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