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再现
生活中是不是经常见到这样的约定:“如到期不能还款,此房屋自动归债权人所有”、“乙方应于2016年8月18日前全部还清全部欠款。如到期未还清欠款,乙方自愿用自己名下四套房产抵偿欠甲方货款”、“甲若于2011年11月30日未能归还乙的借款,上述物业交付乙使用,并于一个月内无条件过户到乙的名下,办理过程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承担。”“有甲房产证抵押,还款时间2014年4月5号,到期不还款房子归乙所有”……
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答案是:无效。这样的约定统称流质条款。流质条款无效。
为什么流质条款会无效?
当事人不得在债权未届满之前或签订担保合同之时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就是所谓的禁止流质。我国法律是明确禁止流质条款的,我国《物权法》与《担保法》分别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原因在于该约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即已固定了对质物或抵押物的处分方式和处分价格,实质上免除了担保债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或质权时,对质押标的物进行评价清算的法定义务,同时也为了防止债务人为形势所迫,以价值较大的担保物担保债权额较小的债权,从而有违民法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但是,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抵押物”的约定不属于流质条款,该约定是有效。该约定与上述流质条款的区别在于债务履行期是否届满,而且抵押权人要实现抵押权,需经过评估拍卖这一过程。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六十六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有效吗?
作者:徐敏慧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情景再现 生活中是不是经常见到这样的约定:“如到期不能还款,此房屋自动归债权人所有”、“乙方应于2016年8月18日前全部还清全部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