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文章摘要
事件回顾: 小明向小胖借款1万元,并写下借条约定一个月后偿还 一个月后,小明没还钱,小胖也没催,三年多过去了,小胖想要回当年借给小明的1万元,小明却不同意 小胖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小明返还1万元 最终法
事件回顾:
小明向小胖借款1万元,并写下借条约定一个月后偿还

一个月后,小明没还钱,小胖也没催,三年多过去了,小胖想要回当年借给小明的1万元,小明却不同意

小胖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小明返还1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胖的诉讼请求

疑问?
本案法院为什么判决驳回小胖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经过法定期间而导致该权利的消灭,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立法本意

规定诉讼时效制度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提高经济资源的利用率和降低诉讼成本。



小明向小胖借款,约定借期一个月
小胖起诉小明要求还款时,距约定还款时间已经三年多了,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所以法院驳回了小胖的诉讼请求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旧法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13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新法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188条
风险提示:
权利人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发生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援引时效而享有抗辩权,拒绝权利人请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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