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调岗降薪,员工拒绝上班是否算旷工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甲于2020年1月1日入职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部门经理,月薪5000元。

甲于2020年1月1日入职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部门经理,月薪5000元。
2021年6月1日,A公司将甲的职务由部门经理调整为质检员,工资标准由5000元/月调整为3000元/月,调整工作岗位后,甲不同意A公司此次调岗,自2021年6月1日起未再到A公司上班。
2021年8月1日,A公司向甲邮寄《上班通知书》,该通知书通知甲于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期间连续旷工达到62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甲已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并通知甲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公司报到上班,或提出旷工期间合法有效的其它材料及理由,逾期将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甲于2021年8月3日签收。
2021年9月1日,A公司作出《关于对甲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关系。
2021年9月10日,甲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不予支持。甲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单方调岗降薪,员工可以依法维权,但不能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 2021年6月1日,A公司调整甲的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甲主张A公司属于单方变更工作岗位、降薪,对此不予认可,回家待岗,甲不接受公司调整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的决定,可以就此与公司进行协商,或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直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甲并未积极的采取上述行动维权。在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期间,甲未打卡考勤上班,其以消极怠工的方式对A公司调岗降薪的行为进行抵制或对抗。在甲签收A公司向其发出的上班通知书后,也并未回公司上班,甲的旷工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A公司据此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违法或不当。因此,甲主张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甲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调岗降薪违反合同约定,但员工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到公司上班,A公司与甲于2020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2021年6月1日,A公司将甲的职务由部门经理调整为质检员,工资标准由5000元/月调整为3000元/月。甲调整后的岗位与劳动合同约定不符,且调整后的工资待遇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甲作为职工,应就A公司的上述调岗行为向公司提出异议并与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后,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上述劳动合同。但自2021年6月1日起,甲未到公司上班,直至2021年8月1日,因甲一直未到公司上班,公司于2021年9月1日以旷工为由与甲解除了劳动关系。虽然A公司对甲无故调整工作岗位并降低工资标准的行为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但甲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到公司上班,且其在A公司向其邮寄上班通知后,仍未回公司上班,其行为应属于旷工。据此,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并履行相关程序后与甲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甲无权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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