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支付宝有权冻结违规账户

来源:网络法实务圈

文章摘要
裁判规则 在用户有重大违规情形时,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商为控制交易中的支付风险以及维护平台安全的需要,有权依据线上协议的约定冻结用户账户。

裁判规则
在用户有重大违规情形时,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商为控制交易中的支付风险以及维护平台安全的需要,有权依据线上协议的约定冻结用户账户。
案件概述
上诉人李杰在注册支付宝账号时与被上诉人支付宝公司签订了《支付宝服务协议》、《线上支付服务协议》等线上协议。其中,《支付宝服务协议》第三条约定了关于帐户安全协议约定,用户同意,为了用户的支付宝帐户及其内资金的安全,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法律法规及支付宝公司依据自行判断认为的可能对支付宝帐户产生风险的情况,支付宝公司可以对用户的支付宝帐户进行冻结。《线上支付服务协议》第三条约定了服务限制及注意事项约定,用户仅能将本服务用于实物及实名制商品的销售,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游戏币等虚拟产品等销售,否则支付宝公司随时有权终止服务。而李杰数笔交易涉及挂实卖虚,被买家投诉,支付宝通知其提供部分交易聊天记录、纸质物流凭证等材料以供核查,而李杰未能提供纸质物流凭证,支付宝公司冻结了李杰支付宝帐户。
判决书原文(节选)
原审法院认为:李杰与支付宝公司之间的《支付宝服务协议》、《线上支付服务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应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合同依据。本案中,李杰以挂实卖虚的方式利用支付宝从事线上虚拟产品交易,违反了双方之间《支付宝服务协议》、《线上支付服务协议》中约定支付宝仅能用于实物及实名制商品的销售,不得利用线上支付服务从事游戏币等虚拟产品交易等约定,李杰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以上协议约定,支付宝公司有权冻结李杰支付宝帐户内的相应资金。现李杰认可其从事交易的系虚拟类商品的交易,故支付宝公司冻结李杰支付宝帐户内资金合法有据。李杰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支付宝公司系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商,为互联网用户间的线上支付提供免费服务。支付宝公司为控制交易中的支付风险以及维护平台安全的需要,制定并发布《支付宝服务协议》、《线上支付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则,并在网站上进行公告。上述协议明确了账户安全协议约定、支付宝服务使用限制约定、服务涉及交易风险特别约定等内容。上诉人李杰自愿注册支付宝账号,应视为其接受上述规则的约束。在李杰存在重大违约情形时,支付宝公司有权依约对其账户进行冻结。……本案考虑到李杰的挂实卖虚的行为,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且其多笔交易被买家投诉为非本人操作或被刷信用卡持卡人投诉为盗卡交易,支付宝公司多次要求李杰提供相关凭证解决纠纷,李杰在未配合的情况下要求支付宝公司立即解除冻结,依据不足,而支付宝公司继续冻结李杰支付宝账户内的相应款项有其一定合理性。综上,本院对李杰在本案中要求支付宝公司立即退还其68580元款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
李杰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浙杭民终字第2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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