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作为当今信息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其普及性和影响力日益显著。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是法外之地,任何在互联网上的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也必将会遭受法律制裁。我们在享受互联网所带来的种种便利时,切不可忽视它的负面效应。当今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网络谣言、人肉搜索、盗取及侵犯个人信息现象屡次出现,网络侵权现象正呈现出愈发广泛的扩大趋势,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急需保护。本文将通过简单案例形式,阐述互联网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构成要件及侵权事实认定,探讨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10月上旬,严某某在其拥有几千粉丝的抖音账号“xx美发”上发布“xx商会的李某某是个骗子,租我的房子不给钱”和“李某某不要脸,租房子不给钱,怎么会有这样的人渣”等多个诽谤、诋毁李某某名誉的小视频,引发上万次的播放,多人点赞,给李某某的声誉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的后果。李某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名誉权受损为由提起诉讼,要求xx美发以及发布视频的严某某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实际经济损失。
经查,该抖音账号由严某某注册并使用,该抖音账号的企业认证信息为“xx美发”,而xx美发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为王某。另查明,自2021年起,由严某某实际经营xx美发。
基于该抖音侵害名誉权案,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受害人确有名誉受损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侵犯名誉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对于公众平台上发表的言论是否对他人名誉权造成侵犯时,不仅要符合侵犯名誉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综合考虑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显要特点,同时结合案件侵权主体、损害程度、传播范围等多个具体因素及维度进行最终判断。
本案中,被告严某某在其本人注册使用并拥有几千粉丝的抖音号“xx美发”上发布了以多张原告李某某图片为背景的视频并配以“xx商会的李某某是个骗子,租我的房子不给钱”“李某某不要脸,租房子不给钱,怎么会有这样的人渣”等明显带有侮辱、诽谤性言论,存在侵害原告李某某名誉权行为的事实,同时也表明被告严某某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由于该抖音号拥有几千粉丝,具有一定客观实际的影响力,结合抖音作为一种互联网平台其信息传播具有迅速性与广泛性,该涉案言论确实容易引导公众对原告李某某产生负面的看法,进而降低原告李某某在社会中的评价,造成名誉受损的事实。被告严某某的侵害行为与原告李某某名誉受损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满足了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因此,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李某某名誉权的侵犯。
基于被告严某某述称发布言论的起因是由于原告李某某欠租不还,对于该事实被告严某某应提交相关证据以佐证其发表的相关言论具有的客观真实性。即便如此,就算真的存在相应事实,被告严某某也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予以解决,而不应以侵犯他人名誉权作为代价。
二、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责任及承担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1]、第九百九十五条[2]、第一千条[3]以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4]规定,侵权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同时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5]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6]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7],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在诉讼请求中要求xx美发以及发布视频的严某某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实际经济损失。基于涉案视频在发布时的企业认证信息为xx美发,虽然xx美发的工商登记经营者为王某,但由于当时xx美发的实际经营者是严某某,结合该抖音账号是由严某某注册并实际使用,且该视频发布者也是严某某,因此,严某某才是侵犯李某某名誉权的实际侵权人,实际侵权行为与xx美发以及王某无关。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严某某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在综合考虑被告严某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侵权持续时间以及侵权造成的影响结果后,判定被告严某某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应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8]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本案中,李某某为维权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均属合理开支,均应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三、如何认定互联网平台发布的言论造成侵害名誉权事实
1.民事名誉权纠纷的认定
基于前述案例,笔者认为,若是在一个粉丝基量较大的抖音账号上发布一个带有侮辱、诽谤某自然人名誉权的视频,即使在发布后短时间内及时删除,但若该视频已被广大网友知晓,即会进行线下传播,该传播速度及传播范围或将呈现不可控趋势,该自然人的名誉权将会遭到实质性侵害。因此,就互联网平台发布的名誉权侵权言论,不能单从发布时长及阅读、点赞、评论数量来认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事实。
在互联网平台上,当侵权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名誉受损,致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并因此产生了外部声誉、内部信任以及财产流失等多方面的损失时,我们可以采用推定的方式来确认这种损害事实的存在。在此情况下,被侵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人对自己造成的侮辱、诽谤性质言论已被除自己以外的第三方所知晓,进而确认其名誉受到了侵害。只要这些条件均得以满足,我们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了对名誉权的侵犯。
2.民事名誉权纠纷与刑事侮辱、诽谤罪的界限
在民事名誉权纠纷中,只要侵权人的言论被第三方所知晓,行为对他人名誉造成了损害,就可能构成侵权,但不一定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在刑事侮辱、诽谤罪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9],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例如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在互联网中发布诽谤信息点击量达到五千次及以上,两年内因诽谤他人受过行政处罚不知悔改,侮辱他人名誉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等等,才可能被判定成立侮辱、诽谤罪。
民事名誉权纠纷与刑事侮辱、诽谤罪在法律依据、事实性质、行为严重程度、责任承担方式及解决程序等方面均有不同。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判断,以便采取合适的法律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互联网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
1.及时收集并保留证据
本案中,李某某针对该侮辱、诽谤性视频及时保留并做了公证,以在开庭质证时能够及时出示该有效、直观的证据进行佐证。在实践中,如若自身遭遇名誉权被侵害之时,肯定会出现心情郁结、内心愤怒等情况,此时我们应稳定自己的情绪,保持平和心态及时收集证据,并及时做出相应公证,保留最有效、最直观的证据,为日后庭审有效制裁侵权人做出铺垫。
2.申请“人格权保护令”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从该项条款中也可以总结出三条“人格权保护令”的适用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该证明标准以“高度盖然性”为认定标准;二是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即具备“侵害的急迫性”的必备条件;三是难以弥补的损害,即体现了损害程度所需达到的标准。
基于此,本案中李某某在发现严某某在抖音账号发布侮辱、诽谤性视频时,可向法院申请对严某某的违法行为采取紧急措施,例如删除该视频等,做到及时止损,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害。
3.直接向法院起诉
本案中,李某某选择了收集证据进行公证,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处理纠纷。在实践中,作为一名守法好公民,在遇到纠纷时,我们也应当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进行解决,而不是像严某某那样采取极端的手段予以报复。严某某的行为既不能起到实质性的解决效果,还会造成更大社会秩序的紊乱。
4.法院审判实践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在审判实践中,针对互联网平台发生的名誉权侵权案件,为了消除名誉侵权带来的不良影响,通常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发布道歉声明或视频,以及向被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若侵权人拒绝履行这些义务,法院将公布相关的裁判文书。结合侵权言论的恶劣程度、发布频率、持续时间、互联网传播的迅速性及广泛性,这些都是法院审判中对道歉声明及视频具体时长和精神损失赔偿具体数额的综合考量因素,以判定侵权人承担的侵权责任能与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五、总结
公民的名誉权是我国法律明确保障的重要人格权益。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名誉侵犯不仅可能引发民事纠纷,还可能升级成为刑事犯罪。因此,每一位公民在发表言论时,都应当秉持审慎和尊重的态度,严格遵守法律和道德准则。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我们也应当选择合理、合法的途径,避免采取过激或违法的方式。若发现有人利用互联网发布一些不良或不实信息,恶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将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和追责。让我们共同维护互联网的清朗,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关于互联网名誉权纠纷的法律解读——以利用抖音侵害名誉权案为例
作者:胡依卿来源:墨娱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作为当今信息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其普及性和影响力日益显著。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是法外之地,任何在互联网上的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也必将会遭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