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将房子赠与双胞胎女儿,离婚两年后查出非亲生,他做了这样一件事……

来源:FO埃孚欧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为人父母者,对待子女从不吝于付出,有不少人会选择将价值不菲的房屋无偿赠与给子女。不过有位常先生却反悔了,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他赠与双胞胎女儿的房屋。

为人父母者,对待子女从不吝于付出,有不少人会选择将价值不菲的房屋无偿赠与给子女。不过有位常先生却反悔了,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他赠与双胞胎女儿的房屋。
这是一则人民法院报上公布的真实案例,究竟是怎么回事?
1、离婚赠房给双胞胎女儿,两年后竟发现非亲生
常先生与魏女士于2003年结婚,2014年生育双胞胎女儿。2015年3月,魏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双胞胎女儿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
2015年9月,常先生与魏女士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胞胎女儿由魏女士抚养,房屋室内家电家具归双胞胎所有。
2016年10月,常先生委托魏女士出售了房屋,房屋成交价格为122万元,包含家具家电价值后实际售价近180万元。
离婚两年多后,常先生对双胞胎是否是其亲生产生了怀疑。
2018年1月23日,常先生采集了双胞胎女儿的毛发进行了亲生血缘关系鉴定,鉴定结论排除常先生与双胞胎女儿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4月,常先生将双胞胎女儿、魏女士告上法院,要求撤销房屋及家具家电的赠与,依法分割出售该房屋及家具家电所得价款的一半份额,并要求被告方负担鉴定费4000元。
2、魏女士拒绝重新鉴定,法院推定女儿非亲生
▍庭审中魏女士认为,常先生提供的亲子鉴定报告,在样品的采集、保管及鉴定过程均不合规定,直接导致鉴定结论的偏差,对该亲子鉴定不予认可,且魏女士拒绝申请重新鉴定,并称在常先生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也拒绝配合鉴定。
▍法院认为,常先生已经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疑似不是双胞胎女儿的亲生父亲,而魏女士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常先生的主张,又在双胞胎子女跟随其生活只有其有条件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拒绝做亲子鉴定,推定双胞胎女儿并非常先生亲生。
常先生基于具有血缘关系的误解将房屋及家具家电赠与双胞胎女儿,属于重大误解,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条件,魏女士应给付常先生房屋价款87.5万元及鉴定费4000元。
3、赠与双胞胎的房屋为何能撤销?
本案中,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法律规定,婚后一方购买的房屋,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房屋属于常先生与魏女士共同共有。
魏女士将房屋登记在双胞胎女儿行为,视为夫妻双方将夫妻共同财房屋赠与双胞胎。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还约定将房屋室内家具家电赠与双胞胎女儿。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则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从该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父母对于子女的赠与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且夫妻双方离婚对于财产的处置带有很强的目的性,一般情形下不得撤销。
但本案中,常先生经鉴定后才知道双胞胎女儿非亲生这一客观事实。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则仲裁机构变更或则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则仲裁机构变更或则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
常先生基于具有血缘关系的误解将财产赠与双胞胎,属于重大误解,符合可撤销条件。
4、不得不说的亲子关系“推定”
(一)亲子关系“推定”是神马
亲子鉴定是确认父母与子女之间亲缘关系的技术性手段,而亲缘关系的认定直接关系着家庭道德、伦理关系和个人隐私问题。
在缺乏相反证据证实和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进行推定。同时,因亲子关系的认定涉及到个人的道德品质问题,以推定的方式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其结果必然影响到个人的社会评价,甚至对被鉴定者产生影响,因此,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推定”的适用慎之又慎。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在亲子关系的认定上,法律赋予了法院“推定”的权利,即在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上,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另一方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在司法实践中,在一方当事人提出明确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者可能不存在,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
本案中,魏女士拒绝申请重新鉴定,并称在常先生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也拒绝配合鉴定。故法院可以适用亲子关系“推定”法则,推定双胞胎女儿非亲生。
(二)子女“非亲生”能否向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子女“非亲生”能否向对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目前未有定论。
▍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理由:《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时只有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时,才能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男方基于女方未告知非亲子关系要求女方赔偿其精神损害于法无据。
▍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经鉴定,发现与子女之间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的,严重损害了配偶之间的感情。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损害的无过错一方,有权依据《民法总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不要慌!
2018年8月27日下午,民法典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在实践过程中,离婚损害赔偿金的额度普遍偏低。一般重婚赔偿只有2-3万,最高不到5万,而涉嫌家暴的只有不到1万元赔偿,违法成本明显过低。兜底条款的设置是一大进步,如果能将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提高,更能达到补偿受害人,惩罚过错方的目的。
如果最终颁布的民法典这条规定未删除,法官判案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此类案件得到离婚赔偿的概率就大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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