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能合法逃避债务吗?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贾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张某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3月4日至2018年3月3日。借款到期后,经张某多次催要,贾某均拒不归还借款。

案情简介
贾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张某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3月4日至2018年3月3日。借款到期后,经张某多次催要,贾某均拒不归还借款。2018年6月1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贾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2018年6月6日,贾某与妻子王某至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共有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均归王某所有,所有债务由贾某承担。张某得知情况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贾某和王某《离婚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内容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书》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均归王某所有,债务均由贾某承担。该约定使债务人可供履行债务的财产减少,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该离婚协议书涉及财产分割的内容应为无效。
律师提示
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常常通过个人信用借款用于中小企业经营。在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保障个人生活或保全家庭财产,想出离婚“妙招”,是否能奏效?
1、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仍应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者其他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债权不具有约束力。
2、夫妻一方债务,离婚财产分割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该分割约定无效。在债务产生后,特别是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夫妻通过离婚分割财产,将全部财产约定由另一方享有的约定,因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而无效。债权人也可以依据合同法七十四条之规定,通过撤销权之诉维权。
3、在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夫妻一方仍通过离婚方式转移财产,则可能要坐牢!在前述第2种情况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清楚,债务人由可能“瞒天过海”,如被发现也仅面临民事赔偿风险。然而,在有生效法律文书后,债务人仍恶意转移财产,则有可能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因此,中小企业老板要做的不是以离婚方式逃避债务,因为这种方式是徒劳的!老板最应该做的事情是法律风险隔离,把企业经营风险和个人分离,真正实现承担创业的有限责任。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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