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要领致中企海外仲裁费用畸高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北京仲裁委员会按】2013年10月18日下午,北仲主办“国际仲裁成本效率分析暨国际争议解决方式的多元化竞争研讨会”,由亚洲仲裁界的重量级人物,曾任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现任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芮安

【北京仲裁委员会按】


2013年10月18日下午,北仲主办“国际仲裁成本效率分析暨国际争议解决方式的多元化竞争研讨会”,由亚洲仲裁界的重量级人物,曾任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现任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芮安牟 (Anselmo Reyes) 教授主讲。研讨会上,芮安牟教授就中国企业在海外仲裁发生高昂争议解决成本的原因和应对策略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张维的独家专访。研讨和访谈内容可供中国企业借鉴。


【以下为《法制日报》独家专访全文】(后附研讨会综述)


近年,中国企业参与国外仲裁渐趋普遍,尤其是在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案件日益增长。然而,中国企业的胜诉情况并不乐观。
除了败诉的结果,长期以来,仲裁费用高也成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仲裁时的不能承受之重。如何控制不断攀升的仲裁费用?对此,有着丰富仲裁经验、在亚洲仲裁界堪称重量级人物的原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法官芮安牟(AnselmoReyes)教授在近日参加北京仲裁委组织的“国际仲裁成本效率分析暨国际争议解决方式的多元化竞争”研讨会上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的独家专访。
纠缠于无关案情的内容
记者:中国企业近年来到国外及香港仲裁的表现如何?
芮安牟:我所担忧的是,中国企业在进行国际仲裁时,其法律代表在案情分析、策略和辩术的技巧尚未成熟。当然,现在国内有很多一流的律师和法律事务所,他们提供的服务与国外的一流律所无异。但并不是每一家企业都能负担聘请名气最大的律师。对中小型企业来说,仲裁所涉及的费用往往令人却步,尤其是当涉案金额不是太高的时候。
然而,据我作为仲裁员的观察,如国内企业所聘请的法律代表是来自中小型律所的时候,他们在仲裁中的表现便往往不理想。
举例说,国内当事人的诉状经常过长。很多律师没有把当事人最强的理据通过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进行强调。相反,我所收到的申请和答辩书一般都地厚(也十分地昂贵),但文件的内容却包含很多与案件主要纠纷无甚相关的细节、违背法律原则的论点或是没有证据支持的指称。
在举证方面上(包括文件证据、证人陈述书或专家证供),我也发现同样的问题。当事人提供的文件数量和内容与双方争议范畴不成比例。律师往往不会尝试理清双方争议的主要争议点(从我的经验看,一般案件结果很多时候只取决于2至3个主要争议点),所以仲裁的文档中通常充满大量与案件无关的文件。证人陈述中则充满着称对方欺诈的指控,但这些指控通常没有证据支持的。至于专家证人的证供,由于律师所给予的指引不清晰,故专家的证供很多时候过于零乱并包含大量无关案情的讨论。上述这些均会产生大量的费用和时间。
在聆讯方面,很多代表律师会浪费大量时间盘问与案情无关的事宜,至于案中的关键争议点,盘问则草草了事。
所涉金额脱节致成本攀升
记者:中国企业在控制仲裁成本上比较失败的原因是什么?
芮安牟:以我的经验,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讼费过高是因为与争议涉及的金额脱节。这有两个方面:
首先,当事人没有在准备案件的阶段与律师进行良好沟通。当然,当事人既然聘请律师,就应该相信律师所给的意见,只有勇敢的客户才敢于向律师说不,一般的当事人均恐惧如果在案件中不采取某一个步骤,其后果便是败诉。这就像医生推荐病人进行一个昂贵的手术,病人一般都会采纳医生的建议,以防出现万一。
但我认为客户应该采取一个成熟的态度处理仲裁问题。他们应该询问律师是否有不同的方法处理案件,并考虑不同策略所产生的后果和对讼费的影响。这必须依赖当事人对仲裁有所了解,我认为要降低讼费必须得靠当事人就课题进行备课。
第二,我发现很多时候当事人的思维过分理想化,对仲裁结果常有不合理的幻想。他们通常不会理性化分析本身案情的强弱和胜诉的机会。我常遇到的思维是“仲裁是一场笔墨战争,无论案件强弱,只要投放大量资源,则可以无期限地拖延案件,直到拖垮对方为止”。这种思维有助讼费上涨,而当最终败诉时,当事人亦须面对沉重的账单。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服务所提出的观点和降低讼费有直接的关系。仲裁员的收费固然有下调的空间,可即使仲裁员收费降低,当事人仍然需要负责其法律代表准备案件和在仲裁中代表发言的费用。如果当事人容许其法律代表随意把好的、坏的或无关紧要的内容全部放进案子里,那随着案子情况越来越复杂,讼费也必然越来越高涨。
当事人和业界需留意,在国际仲裁当中胜诉方通常只能从对方收回60%至70%的讼费。因此,如果在仲裁过程中产生高昂讼费,那么即便胜诉,当事人所赢得的金额有大部分可能会用于支付讼费。
企业须应用策略控制成本
记者:企业如何有效控制仲裁成本?
芮安牟:我建议当事人应该理性和聪明地对待仲裁,首先必须了解本身案件的强弱。一般人在打官司之后都会发觉扣除讼费后结果得不偿失,仲裁也是一样,聪明的处理方法是在适当的时候提出适当的和解建议,确保争议在合理和具成本效益的情况下解决。
就控制讼费而言,当事人和律师可以加强互动,确保仲裁能在合理和具成本效益的情况下进行。国内企业应该就仲裁的基本过程、模式和技巧有基本的了解。这样,企业便能和其法律代表进行有意义的沟通,一并研究有哪些步骤是案件必须采取的、哪些内容是非必要的,就仲裁不同环节的步骤进行利弊的考量,从而采取最符合成本效益的策略。
中国企业需要在仲裁过程中采取更积极的态度,参与仲裁的计划和准备。企业需要人才去了解仲裁中法律团队所制定的策略,并进行沟通让法律团队更能了解企业的需要。同时,企业必须准备给予律师明确的指示,例如,如果法律代表所提出的意见是采取猛烈的态度促使对方和解,有关的策略必然会产生相对高的讼费,企业必须明白有关策略会产生的讼费后果(还有风险),并给予其律师明确的指示。
此外,无论在任何地方,仲裁庭必须就办案的时间和成本高度敏感。如果仲裁员有这方面的担忧,仲裁庭不应害怕指出案件有拖延或者成本过高的现象。有时候胜诉方应得的讼费是交给仲裁庭所评估的,在进行有关评估时,仲裁庭应该考虑有关的讼费申请是否与争议金额合乎比例、是否会出现讼费脱钩的情况。

转载自:《法制日报》,2013年11月26日第10版“环球法治”


网址: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31126/Articel10005GN.htm


【附:北仲“国际仲裁成本效率分析暨国际争议解决方式的多元化竞争研讨会”综述】
2013年10月18日下午,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主办的国际仲裁成本效率分析暨国际争议解决方式的多元化竞争研讨活动顺利举行。本次活动由亚洲仲裁界的重量级人物,曾任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现任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芮安牟 (Anselmo Reyes) 教授主讲,由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陈磊副教授主持。超过80余家大型企业的法务人员、部分律师、以及其他关注仲裁事业的人士参与了本次研讨活动。
芮安牟教授自2003年至2012年任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诉法庭,曾就诸如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的理解与适用等国际商事仲裁热点问题进行过裁断,并著有《浅谈仲裁》等相关学术文章。其观点深刻并长远地影响了亚洲地区乃至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发展方向。同时,作为海牙国际司法会议亚太区域办事处代表,芮安牟教授在国际私法领域建树颇丰,针对多项国际私法疑难问题发表过深入且独到的见解,其相关文章一定程度上成为了诸多国际私法从业者的实践指南。
本次研讨活动中,芮安牟教授开门见山地指出司法与仲裁是一种内在统一的关系,没有司法支持和司法审核的仲裁是无水之源。他认为司法支持(保全等临时措施、程序性指导)是保证仲裁效力和约束力、促进仲裁发展的重要支持,而司法审核(承认及执行)是仲裁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但前述司法程序的实际操作应符合国际商事环境的需要,维护仲裁高效、低廉的优势,打造仲裁的公信力。具体来说,芮安牟教授认为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正式组成仲裁庭之前),司法应尽可能地通过相应的司法支持程序促进并加快当事人对于仲裁的参与;在仲裁的管辖权问题上也应尽可能尊重“管辖权自决原则”。他认为,除非必要,不宜以过多的司法程序来处理仲裁程序开始之前的各项程序问题,避免无谓的时间、金钱、资源的浪费。芮安牟教授认为在仲裁程序中,除非有明显的程序瑕疵并导致不公,法院不应干预仲裁庭对于程序问题的管理和处理决定;对于仲裁程序管理和处理的问题,司法应作原则性地规定和指引。对于仲裁程序结束后的司法审查,芮安牟教授认为司法审查的必要性不应成为争议问题。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如何看待现有的三类司法审查标准——⑴仅从裁决本身进行形式审查,对证据在所不问;⑵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不当程序和法律问题听取当事人陈述,仅从争议问题的存在与否核实证据情况,不需再对证据和已由仲裁庭确定的事实进行实质审查。⑶对全部事实和证据进行实体审查。他结合PT Perusahaan Gas Negara (Persero) TBK v.CRW Joint Operation (ICC仲裁,新加坡审查),AJT v. AJU(SIAC仲裁,新加坡审查),高海燕案,Pacific China Holdings Ltd. (In liquidation)v. Grand Pacific Holdings Ltd.(ICC仲裁,香港审查)分析了三种司法审查标准的实际应用情况,并指出采纳第⑵种审查标准对于大多数案件是合适的,并且应该在审查过程中注重高效的诉讼安排,尽可能维护仲裁的高效、低廉性质。除非必要,对确实需要采取第⑶种审查标准的案件,也应该注重禁止反言的安排,不应任由当事人滥用司法资源。
芮安牟教授还以香港为例,提出了改善当前司法与仲裁关系的7点建议:1.对于仲裁相关的当事人司法程序申请,法院应在接受申请后第一时间开始处理;2.对于显然没有合理理由的撤销和不予承认、不予执行申请,法院应及时裁定甚至不予受理;3.对于仲裁相关的当事人司法程序申请,法院立案后应及时排期进行形式/实质处理。以香港为例,原讼法庭的案件应该在2个月内审结,上诉法庭的案件应在6个月内审结;4.在确有必要且可行的前提下,法院开庭审理应在半天至一天之内结束;5.若涉案争议巨大,法院开庭审理不应超过两天;6.为了保证开庭审理的效力,法院应在庭前要求当事人充分、全面地发表书面意见,确定争议焦点和审理范围;7.应保证进行仲裁司法审查的法官具备必要的商事审判经验以及与当事人请求相关联的专业背景。他认为在极特殊的情况下,难以禁止当事人合理利用司法程序来拖延仲裁裁决的实现、无谓增加争议解决成本、甚至仅是增强己方谈判地位的不当行为。但对于大多数想要解决问题的当事人而言,司法支持和司法审核可以有效地提高仲裁公信力。同时若能够提高司法支持和司法审核的效力,也未必会抵消仲裁的高效、廉价的优势。
作为总结,芮安牟教授指出适度的司法干预(支持与审查)本身就是仲裁的有机组成部分。仲裁友好型的司法环境中,司法干预应该是符合理性商人的预期的——这其中包括了对理性商人对高效、低廉的争议解决预期。司法干预不应无谓地拖延仲裁结果的实现或增加争议解决的整体成本。但应正视司法干预的积极作用——适度且合理的司法干预是仲裁公信力的根本。适度的司法干预可以证明仲裁程序公平、合法。对于仲裁程序中可能存在的瑕疵,司法干预和纠正的标准应以“是否影响实质公平”为限。司法不应对仲裁程序吹毛求疵,仲裁程序中可能存在的,没有实质影响的瑕疵不应成为司法干预的借口。此外,本次研讨活动中,芮安牟教授主讲的内容还包括仲裁员、代理人、当事人在推动仲裁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如何形成法律共同体的问题以及司法在这一进程中应扮演的角色等内容。芮安牟教授对于司法与仲裁的真知灼见引发与会听众的强烈兴趣,并在陈磊副教授的主持下踊跃提问,与芮安牟教授和陈磊副教授展开深入研讨。本次研讨活动最终在热烈的讨论中圆满结束。
本会一直关注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动向,并持续地以开放的态度组织人力、物力对各类热点案例进行深入研究。芮安牟教授作为法官裁判的诸多国际仲裁热点案例对亚洲、乃至世界仲裁的业态有着深远的影响,故本会邀请其举办此次研讨活动旨在广纳百家之言、以包容的姿态传播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最前沿的理念及经验。同时我们也希望类似的活动能吸引更多的法律从业者关注国内商事仲裁事业的发展,并促进国内商事仲裁业态的良性竞争。本会鼓励仲裁员、仲裁从业者以及对多元化争议解决事业感兴趣的各界人士继续关注并参与到后续的各类研讨活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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