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分层及股票转让新规已有两月,但关于新规诸多实务问题,不少人尚未明晰,笔者对于交易中投资者应当注意的一些实操问题,在此例示:
一 关于集合竞价转让
1关于集合竞价转让的报单流程和委托类型
投资者登录证券公司的交易客户端程序之后,在交易委托界面,输入挂牌股票证券代码,选择限价委托及买卖方向,再依次输入委托价格和委托数量,之后提交委托即可。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只有“限价委托”一种委托类型。
2关于投资者委托时的委托价格限制
投资者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50%至200%;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3关于投资者的委托排序标准
同一股票的所有投资者委托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集中撮合成交。
其中,价格优先是指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时间优先是指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4关于撮合前的撤单
股票在每次撮合前的 5分钟内不得撤单,即每日撮合1次的股票在14:55~15:00期间,每日撮合5次的股票在 9:25~9:30、10:25~10:30、11:25~11:30、13:55~14:00、14:55~15:00期间,投资者不可以撤单。其余接受申报的时间段内,投资者可以撤销未成交的委托。
5关于股票撮合时间
基础层股票每个转让日撮合一次,撮合时间为 15:00;创新层股票每个转让日撮合五次,撮合时间为9:30、10:30、11:30、14:00、15:00。
6关于集合竞价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
集合竞价转让挂牌股票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高于成交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成交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与成交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以上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
7关于行情下发频率
一次集合竞价的股票,每个转让日的 9:30、10:30、11:30、14:00 下发一次行情;14:00~14:50期间,每10分钟下发一次行情;14:50~14:55 期间每分钟下发一次行情;14:55~15:00 每 12秒下发一次行情。
五次集合竞价股票,每次撮合前 5 分钟即9:25~9:30、10:25~10:30、11:25~11:30、13:55~14:00、14:55~15:00 每 12 秒下发一次行情;除以上 5 个时间段外,9:15~11:30、13:00~15:00每分钟下发一次行情。
8关于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股票的行情揭示内容
集合竞价转让方式股票的行情揭示,针对有无集合竞价参考价的两种情形作差异化安排。
有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即时行情内容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信息;无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即时行情内容揭示最优一档买卖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二 关于协议转让方式
1关于新规对协议转让进行的调整
与《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相比,《股票转让细则》中的协议转让方式主要有以下不同:
(1)交易时段不同,此前的协议转让在9:30~11:30、13:00~15:00时段进行撮合成交,现行协议转让在15:00~15:30时段进行撮合成交;
(2)最低数量要求不同,此前的协议转让只需要最低1000股即可进行转让,现行协议转让的数量最低不能低于10万股或转让金额最低不能低于100万元;
(3)委托类型不同,此前的协议转让包含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现行协议转让仅有成交确认委托;
(4)行情信息不同,此前的协议转让行情信息会即时显示所有投资者的定价委托和成交信息,现行协议转让不发布即时行情,成交结果不纳入指数计算,转让日结束后,全国股转公司公布当日每笔协议转让成交信息,并将成交量计入当日该股票成交总量。
2关于投资者进行协议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进行协议转让,需满足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最低限额。
对于做市转让的股票,投资者之间、做市商之间以及投资者和做市商之间,只要委托数量或金额满足最低要求,均可进行协议转让。
3关于协议转让的委托类型
协议转让仅有成交确认委托一种委托类型。
4关于参与盘后协议转让的交易委托时间段
现阶段,全国股转系统接受协议转让成交确认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 15:00~15:30。
证券公司通常会将投资者在接受申报时间段外提交的交易委托暂存于其报单服务器内,待全国股转系统开始接受申报后再将暂存的投资者委托统一进行申报。因此,通常投资者可提交交易委托的时间和全国股转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并不完全一致,具体可提交交易委托的时间投资者可自行咨询开户券商。
5关于投资者协议转让委托的操作流程
投资者登录证券公司的交易客户端程序之后,在交易委托界面,输入挂牌股票证券代码,选择成交确认委托及买卖方向,再依次输入委托价格、委托数量、成交约定号,以及对手方的交易单元号和证券账号,之后提交委托即可。
6关于协议转让的价格限制
协议转让的申报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 2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 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无前收盘价、当日也无成交的股票,不能进行协议转让。
7关于协议转让涉及权益变动时的处理
由于协议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受100万股的限制,但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投资者仍应当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暂停交易义务。投资者拟通过协议转让完成交易,且交易完成后将触发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在交易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暂停交易 2 日。
在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应当计算并安排逐笔交易的数量,确保在持股比例拟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及持股比例达到10%以后每增加或减少5%时,均能够及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并暂停交易。
三 关于做市转让方式
1关于新规对做市转让方式的调整
现行做市转让方式和此前相比做了如下调整:
(1)放开协议转让,在15:00~15:30时间段内,对投资者之间、做市商之间以及投资者和做市商之间单笔最低转让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允许进行协议转让;
(2)将收盘价确定机制由当日最后 1 笔成交价调整为当日最后1笔成交前(含最后 1 笔交易)15分钟内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科普新三板转让制度改革后的投资操作若干问题
作者:何协来源:智仁律师

新三板分层及股票转让新规已有两月,但关于新规诸多实务问题,不少人尚未明晰,笔者对于交易中投资者应当注意的一些实操问题,在此例示: 一 关于集合竞价转让 1关于集合竞价转让的报单流程和委托类型 投资者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