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11月25日是联合国确立的“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本文围绕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问题选取典型案例,供读者参阅。
09、法院可根据家庭暴力事实判决离婚
申请人王某(女)与被申请人罗某于2016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王某发现罗某性格粗暴,常因家庭小事发怒,结婚不到一个月就出现家暴行为,几次家暴造成王某身上多处青紫瘀伤。王某为躲避家暴行为返回娘家,罗某寻至王某娘家后殴打王某,并对王某母亲进行殴打。王某认为罗某的家庭暴力行为使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遂诉至黑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要求与罗某离婚,该院立案受理后,王某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罗某殴打、威胁王某及其近亲属;禁止罗某骚扰、跟踪王某及其近亲属。
黑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条件,遂作出民事裁定:禁止罗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王某及其近亲属,裁定有效期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并分别向罗某、王某所在社区、住所地派出所送达了裁定。裁定送达后,家庭暴力没有再发生,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了作用。对于王某诉罗某离婚纠纷,黑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罗某离婚,并对有关财产问题进行了处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之五)
10、具有家庭暴力行为的一方不宜抚养子女
陈某(女)与胡某(男)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现年满5周岁。婚前,胡某对陈某百依百顺,二人相处5个月便步入婚姻殿堂。婚后胡某性情大变,常因生活琐事对陈某拳脚相加,陈某被胡某殴打后报警,并因伤情较重住院治疗。胡某每次实施家庭暴力后均后悔莫及,向陈某保证不再殴打她。但时间不长,胡某仍然会因为夫妻争执,再次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另外,陈某婚后才得知,胡某曾因故意伤害被刑事处罚。由于陈某无法忍受胡某行为,对胡某心灰意冷,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均主张抚养未成年儿子。
法院经审查认为,胡某除在与陈某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外,还曾因伤害他人被刑事处罚,其性格特征不适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另外,双方未成年子女单独随陈某生活的时间较长,陈某的文化程度也相对较高,无不良嗜好,且在当地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法院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未成年子女由陈某抚养,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来源:睢宁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之四)
11、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原告(女)、被告(男)于2006年认识,2011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性格等原因发生纠纷。2012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的眼皮咬伤,原告随即报警,警察到达现场了解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当场再次将原告的眼皮咬破,该案作民事纠纷调解。后被告离开原告回铜梁生活,与原告无联系。原告因经济拮据仅购买眼药水治疗眼睛。现原告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5万元等。
庭审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根据门诊诊断和对原告进行体格检查,鉴定意见为:原告上睑缺损修补整形手术约需人民币1万-2万元。后期角膜药物治疗约需人民币1万-2万元。
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睑缺损修补整形手术费1.5万元,后期角膜药物治疗费1.5万元。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
(来源:重庆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之六)
12、因实施家庭暴力,被撤销小孩监护权
程某(女)与李某(男)系夫妻关系,婚生子李某程。因李某程哭闹,李某在吸毒后用手扇打李某程头面部,造成李某程硬膜下大量积液,左额叶、左颞叶脑挫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后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李某程及程某展开救助,为李某程筹集部分医疗及生活费用。基金会与程某签订《共同监护协议》,约定由基金会作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并由程某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时确认基金会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还约定,为了使李某程更好地康复,经征得程某同意,基金会可以寻找合适的寄养机构照料李某程。程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李某对李某程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基金会作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基金会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驳回了程某的其他申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13、家庭暴力对未成年子女伤害巨大
沈某(男)与杨某(女)经人介绍,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女沈某某。沈某与杨某婚后感情尚可,但近三年,沈某因生意失败,长期酗酒,并怀疑杨某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二人为此经常发生争吵,沈某多次当着女儿的面殴打杨某。双方的婚姻走到了尽头,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沈某离婚,沈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的女儿沈某某因长期目睹家庭暴力,已患上了强迫症、抑郁症并存在自杀倾向,且一看见父亲沈某就浑身发抖。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沈某未经营好婚姻,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多次调解,二人均表示婚姻已无维系下去的可能,均要求判决离婚。因双方均主张抚养女儿沈某某,且沈某某已年满11周岁,法官依法征求其意见,沈某某表示只愿意跟随母亲杨某生活。庭审中,经法庭教育,沈某深深认识到家庭暴力行为给女儿和家庭带来的巨大伤害,并表示离婚后,会负担起女儿治病的费用,努力消除在女儿心中施暴者的形象,杨某也认识到其在经营婚姻过程中的过错。经调解,原被告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来源:睢宁县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之二)
14、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刑法规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不负刑事责任
邱某某(女)和张某甲(男)在案发时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处于分居状态。二人之子张某乙9岁,右耳先天畸形伴听力损害,经三次手术治疗,取自体肋软骨重建右耳廓,于2019年6月5日出院。同年7月2日晚,邱某某与张某甲多次为离婚问题发生争执纠缠。次日凌晨1时许,张某甲到邱某某和张某乙的住所再次进行滋扰,并对邱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后又将张某乙按在床上,跪压其双腿,用拳击打张某乙的臀部,致其哭喊挣扎。邱某某为防止张某乙术耳受损,徒手制止无果后,情急中拿起床头的水果刀向张某甲背部连刺三刀致其受伤。邱某某遂立即骑电动车将张某甲送医救治。经鉴定,张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检察机关以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邱某某因婚姻纠纷在分居期间遭受其丈夫张某甲的纠缠滋扰直至凌晨时分,自己和孩子先后遭张某甲殴打。为防止张某乙手术不足一月的再造耳廓受损,邱某某在徒手制止张某甲暴力侵害未果的情形下,持水果刀扎刺张某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等条件。同时根据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应当认定邱某某的正当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依法宣告邱某某无罪。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之四)
15、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处以司法惩戒
罗某(女)与谌某某(男)系夫妻关系。2018年12月,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在诉讼过程中,以此前谌某某经常酗酒发酒疯、威胁恐吓罗某及其家人、在罗某单位闹事为由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同时提交了谌某某此前书写的致歉书、微信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审核后,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送达给了本案被申请人谌某某。同时,法院向罗某所在街道社区及派出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要求如谌某某对罗某实施辱骂、殴打、威胁等精神上、身体上的侵害行为时,要立刻予以保护并及时通知法院。
2019年2月14日,法院按照内部机制对罗某进行电话回访,罗某向法院反映谌某某对其实施了精神上的侵害行为。后法官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并查明:在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内,双方多次发生激烈争执。争执中,谌某某以拟公开罗某隐私相要挟。随后,双方又因琐事发生冲突,谌某某随即找到罗某单位两位主要领导,披露罗某此前在家中提及的涉隐私内容,导致罗某正常工作环境和社交基础被严重破坏,精神受损,基于羞愤心理意欲辞职。
法院认为,谌某某前往罗某单位宣扬涉隐私内容,上述事实的传播和评价,对于女方而言,是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信息。男方将女方的涉隐私信息予以公开,属于侵犯其隐私。
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控制,谌某某以揭露罗某隐私相要挟,意欲对其进行控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暴力定义的“精神上的侵害”。最后谌某某将隐私公开,进一步造成了对罗某精神上的实际侵害。对此,2019年2月15日,法院作出了拘留决定书,对谌某某实施了拘留5日的惩罚措施。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之五)
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和家庭关系都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家庭共同的责任。
消除家庭暴力,共建和谐家园(下)
作者:龙晓晓来源:万益律师事务所

每年的11月25日是联合国确立的“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