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到了适当的年龄上幼儿园、在学校接受教育是人生必经的道路,我们知道小朋友天性活泼跑跑跳跳,就算幼儿园或学校安全防护措施都按照安全标准进行配置,再加上老师的看护,应该是万无一失的,但是还是不能避免意外的发生。本期法条解读对《民法典》中幼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伤的规定进行解读。
法条定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案例
某日,一小孩在某幼儿园参加活动时意外摔倒,导致受伤,经医院诊断,左小腿骨折。现经治疗,小孩伤势基本痊愈。小孩的家属与某幼儿园由此产生纠纷。
园方提出,幼儿园的安全防护措施都是按照安全标准进行配置的,幼儿在室内活动时有老师在旁看护;幼儿园老师第一时间拨打了120电话,并陪同送医院治疗,已尽到及时救助责任;老师已经向家长表示过歉意。
意外的发生双方都不愿意,但幼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发生在幼儿园,幼儿园在解决问题中表现得非常有诚意,幼儿园提供部分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明,建议双方本着互让互谅,互相理解的态度化解矛盾,最后,双方在调解员的协调下达成一致意见,幼儿园愿意就此事补偿幼儿相关费用。
总结
近年来,因学生在校内活动、玩耍不慎引发的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幼儿在幼儿园内受伤后,家长因疼爱和担忧,情绪往往较为激动,这是人之常情,容易导致矛盾激化也在所难免。如何化解此类纠纷,依法维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将事故尽快解决、将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应以幼儿为本,回归到法律框架内,理性解决问题。
《民法典》法条解读“幼儿在幼儿园受伤怎么办?”
作者:吴楚慧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每个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到了适当的年龄上幼儿园、在学校接受教育是人生必经的道路,我们知道小朋友天性活泼跑跑跳跳,就算幼儿园或学校安全防护措施都按照安全标准进行配置,再加上老师的看护,应该是万无一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