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由哪家法院管辖?申请需要缴费吗?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导言:解散—清算—注销登记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必经之路,是市场主体完整生命的最后一环。然而,部分市场主体因内部治理机制失灵或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通过或等不到通过自行清算走完最后一公里。

导言:解散—清算—注销登记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必经之路,是市场主体完整生命的最后一环。然而,部分市场主体因内部治理机制失灵或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通过或等不到通过自行清算走完最后一公里。此时,由司法机关等第三方介入的强制清算及破产程序(含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就成了相关利益主体最后的选择和救济方式。
基于此,星瀚微法苑特别设立「星说破产」专栏,聚焦前述机制,由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的破产管理人团队结合实务经验,以问答形式对相关程序的常见疑问作出解答,旨在协助市场主体合规退出市场或重获新生,助力债权人追回债权、投资人顺利退出,各利益主体通过参与司法程序实现自身权益最大化。
前文我们梳理了谁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以及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需要提交的材料 ,本文我们关注由谁受理清算申请,也就是破产清算(规则同样适用于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法院。同时,本文对于提起申请时是否需要缴纳费用一并作出解答。

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一般情况下,破产申请向债务人即待破产主体住所地法院提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由法院根据主体开展业务活动地及决定、处理组织事务的所在地综合判断。如果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由主体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作为住所地。
此外,如果涉及关联企业合并破产且合并审理的,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核心控制企业无法确定的,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关联企业均存在破产原因,但无法合并审理的,法院将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由多个关联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
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一般情况下,破产案件管辖法院的级别根据核准登记债务人的工商行政机关级别确定。在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由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影响面广,对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要求较高,人力物力投入较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执行转破产的案件,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一般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高院批准的可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
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规定,强制清算案件的地域及级别管辖规则与上述破产案件一致,即地域层面由待清算主体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则按照主体登记机关的级别确定。如有特殊情形的,参照破产管辖规则处理。
上海市的集中管辖
在上述国家规定基础上,为合理分配审判任务,聚集法院人力物力资源,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等地在内的地区均对破产及强清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即通过划分主体的企业类型及住所地等要素确定当地几个特定法院集中处理本地区内的相关案件。其中,上海地区的集中管辖规则如下:
*债务人为上海市辖区内金融机构,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位于浦东新区、自由贸易区临港新片区,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辖区内且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破产、强制清算需要缴费吗?
对于破产案件,破产申请费作为破产费用的一部分,从债务人财产或破产财产中优先扣除。原则上,申请破产无需申请人先行缴纳申请费用。对于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免收案件受理费。
对于强制清算的案件,清算费用应当从待清算主体财产中优先支付,如果主体没有财产的,由申请人承担。一般法院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先行垫付清算费用,否则可能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后续如因清算主体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
破产案件受理费及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计算方式一样,都是按照破产债务人财产或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