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型私募基金退出风控指南(一):基金清算流程与要点

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引 言 伴随着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我国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的私募投资基金(下称“私募基金”或“基金”)市场。
一、引 言
伴随着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我国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的私募投资基金(下称“私募基金”或“基金”)市场。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的统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基金管理人”)累计备案私募基金223,217只,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40,793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41,218只,创业投资基金25,310只,截至11月底存续基金规模达20.61万亿元。随着存量基金逐渐进入清算期,如何稳妥、合规地完成清算成为各方日益关注的焦点问题。
实操当中,基金清算主要包括在中基协的清算备案(下称“协会清算”)及工商载体的清算注销(下称“工商清算”),彼此程序往往同时进行、交叉完成。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最新提出的“非基金化”的清算方式以及中基协AMBERS系统最新上线的“基金注销”功能,我们认为基金的两种清算模式彼此独立申报和审核,并不以彼此的完成作为前置条件。
私募基金清算的主要法律规则集中在工商清算的组织法层面,私募监管角度的规则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近期我们也帮助客户处理在基金清算过程中遇到的多种实务法律问题。为此,本文以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例,通过厘清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结合实务经验梳理私募基金协会清算的相关概念和程序,供读者参考。

二、私募基金清算的一般流程
(一)确认清算事由并启动清算程序
清算事由的出现是基金启动清算程序的起点。当基金出现清算事由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确认清算事由。实务中基金的清算事由除了《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的法定解散事由外,还包括基金管理人或托管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依法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资质/基金托管资格等共计11种原因。
如因基金合同到期而清算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清算程序启动日期;如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则应当先行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并予以审核,包括:合伙人会议决定清算的决议、已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效法律文书及证明文件等。
确认清算事由成就后,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向中基协进行备案登记并进行信息披露,上传基金清算承诺函和基金清算公告。如未能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与合伙人沟通延期事宜。
(二)确定清算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管理及退出清算等全生命周期都负有信义义务,因此常规基金合同条款中,私募基金的清算人一般由基金管理人或与其相关联的普通合伙人担任。在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也会联合包括其他有限合伙人、专业服务机构等共同组建清算人(清算组),以更好地执行清算事务。如清算人未能及时确定,投资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要是债权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或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在基金清算阶段,除特殊情形豁免,基金不得继续从事投资业务,仅可就现有投资进行管理和有序退出,同时清算基金财产。在此阶段,清算人将全面接管基金,并开展以下主要工作:
1、 清理基金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基金未了结事务;
3、 清缴税款;
4、 清理债权、债务;
5、 处理基金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 代表基金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三)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
清算事务包括核算与处置基金财产及债权债务、制定清算方案、处理清算期间运营事务,并在必要时开展基金清算审计等事宜。
1、核算及处置基金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
清算事务开始后,清算人应当首先梳理基金的财产状况。参考中基协AMBERS系统关于基金清算情况表的要求,清算人应当首先关注基金最后运作日的总资产及各类资产情况,就项目退出情况进行梳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时变现退出,并在扣除各项费用后计算出基金进入清算程序的留存总资产,其中包括:银行存款、备付金、保证金、其他现金类资产、境内外未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新三板投资、境内证券投资、资管计划投资、另类投资、境外投资等。
梳理财产状况时,清算人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对未退出项目投资协议的梳理,关注所持股权享有的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权、拖售权等特殊股东权利,并及时主张特殊股东权利以妥善退出;
(2)针对暂时无法退出的项目,应当进行评估、制定未来退出方案或直接分配。
在确认基金资产情况后,清算人应当梳理并核实基金最后运作日的负债及费用情况,包括银行借款、合同负债,以及设立至今的管理费、投资顾问费、托管费、外包服务费、业绩报酬等,进而编制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制定清算方案
基金清算人可以根据基金财产的核算结果制定清算方案,以作为未来基金财产分配的规划和依据。基金清算方案通常包括:
(1) 基金清算事由;
(2) 清算人或清算组的组成;
(3) 清算人或清算组的职权;
(4) 清算人或清算组会议的召开及议事机制;
(5) 基金财产及其处置原则与安排;
(6) 基金清算费用及支付安排;
(7) 基金债务(如有)及其清偿安排;
(8)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
(9) 合伙型基金注销安排。
基金的清算方案涉及处分基金的财产及所有的其他财产权利(如股权),关乎各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为避免存在潜在争议,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建议清算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将基金清算方案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并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基金财产分配
在完成基金的财产变现或估值、以及债权债务的处理后,清算人可以将剩余的基金财产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处置:(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应缴纳的税费;(3)支付基金费用;(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人进行分配。实践中,基金分配主要采取瀑布式(Waterfall)的分配模式,具体如下:

以分配的资产类别划分,基金分配可以分为现金分配和非现金分配。现金分配一般适用于全部项目均已实现退出,基金账面资产均为现金的情形。当出现基金投资项目在短期内无法实现退出且必须分配时,则面临非现金分配的方式,进而可能面临资产评估、非交易过户等一系列问题。尤其在基金的投资者存在国资背景时,清算人在设置分配方案时还需考虑国有资产交易的特殊要求和程序,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潜在风险。
(五)制作并审议通过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是清算人编制的对基金清算情况的汇报与总结,内容通常包括基金概况、基金的运作情况、清算组的组成、基金的清算流程、清理后的基金财产、基金财产的处置与分配情况等。
清算人完成清算报告后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审议并通过该报告。实务中,为了确保基金财产分配的客观性,中基协要求基金清算报告必须包含基金财产分配情况,并由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及全体投资者共同签署,避免清算人恶意分配基金财产造成潜在的纠纷。
(六)在中基协系统上完成协会清算备案
针对基金清算问题,中基协主要采取事后监管的备案制度,即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57条的规定,自私募基金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清算报告等信息备案,中基协就提交的清算完成信息进行齐备性及合规性核查。为避免监管真空地带,针对短期内无法完成清算的情况,中基协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还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清算承诺函、清算公告等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在基金清算备案前或提交清算开始备案后,虽然基金实质上停止了投资和运作,基金管理人仍需及时完成该基金的季度信息更新及其他信息披露任务。根据我们的实操经验,如未按期完成基金的信息披露任务,基金管理人将无法进入该基金AMBERS系统基金清算备案流程。因基金清算周期跨度较大等客观原因无法重复审计,清算期内的信息披露数据可以基金清算前的最后一个运作日数据为准重复使用。
(七)基金清算资料存档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规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清算完成日后保存以下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1、基金投资决策文件,包括项目投决会文件、投资协议等;
2、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记录,包括双录文件、适当性评价文件等;
3、基金清算文件,包括基金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清算报告等。
上述文件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利的核心文件,也是基金管理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重要证据。妥善保存该等文件既是基金管理人规范化运营的体现,也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环节。
(八)基金清算其他程序的衔接
在完成协会清算后,基金的法律实体并未灭失,退而成为了一般的合伙企业。在此情况下,管理人应当注意与以下两种程序的衔接:
第一,非基金化存续安排。合伙企业可以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等相关规定,作为非基金化的合伙企业继续存续。但合伙企业应当及时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保留“基金”或者其他误导性字样,基金管理人不得担任其合伙人。
第二,合伙企业进行工商清算。在完成协会清算后,该合伙企业应及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包括债权申报、税务清查、账户注销等工作。
三、结语
私募基金清算作为基金终止的一个必经环节,随着私募基金到期潮的到来,基金清算将会成为投资者和管理人共同面临的一大考验。本文为基金退出系列文章的第一期,我们将就基金退出中的系列核心问题持续展开分析,欢迎读者与我们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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