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整理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院、浙江省高院、广东省高院、安徽省高院、深圳市中院、盐城市中院、长沙市中院、天津仲裁委共九个法院发布的11个文件以及两届全国民事审判工作纪要中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力主体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主体为建设工程承包人
(一)《合同法》第286条以及最高院批复均明确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为承包人。
(二)分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广东省高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订立总承包合同后,再由总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在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总承包人可以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分包人对自己承建部分主张享有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因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损害分包人利益,分包人可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就其承包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深圳市中院认为,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基础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消防工程、玻璃幕墙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在该工程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总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专业工程分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
二、建设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是否可以转让、放弃
江苏省高院规定了,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其认为,优先权担保的是工程款债权,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主债权转让的,担保物权应一并转让。根据法律条文的表述并不能确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故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他人的,优先受偿权应随之转让。
广东省高院规定,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不能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事后承包人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法定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主张合同约定无效并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5届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则归纳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预先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起诉请求确认上述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确定该预先放弃承包人真实意思的基础上,对承包人的请求不予支持。第二种意见: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预先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起诉请求确认上述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三、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浙江省高院认为,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可予以支持。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安徽省高院规定,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广东省高院认为,《建设工程幕墙装修、装饰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勘察人或设计人是否具优先受偿权浙江省高院规定,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就工程勘察或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安徽省高院也有同样的规定,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就工程勘察或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广东省高院认为,合同法》第286 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五、多个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顺序、比例
盐城市中院规定,多个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时,按各承包人的工程款所占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后总价款的比例进行清偿。
长沙市中院认为,同一建筑工程中往往存在基础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安装施工合同及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等。在同一工程存在数个承包主体的情况下,各承包人均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如何确定其彼此间的受偿顺序、受偿比例,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我们认为,考虑到建设工程的承包主体虽然施工行为有先后,但其优先权产生的基础、指向的对象一致,作为工程价款的构成成分也完全平等,时间上的先后不影响权利本身的效力,因此,同一建筑工程中,数个承包人应平等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各承包人之间应按所确定的债权比例平等受偿。
天津仲裁委认为,数个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间平等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分时间先后。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界定
作者:雷斌来源: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本节整理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院、浙江省高院、广东省高院、安徽省高院、深圳市中院、盐城市中院、长沙市中院、天津仲裁委共九个法院发布的11个文件以及两届全国民事审判工作纪要中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