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和企业发展二者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安全生产是党和政府自建国以来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法治保障。2021年9月1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是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在经过2004年、2019年两次修订之后的第三次修订。这部法律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合规意识,最大化地降低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所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瀛之志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部专门针对企业安全生产合规打造一系列合规产品,包含企业安全生产组织、制度、监管和培训等合规。
01什么是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消除或控制危险及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健康、设备完好无损及生产顺利进行。在安全生产中,消除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因素,保障员工安全、健康、舒适地工作,称之为人身安全;消除损坏设备、产品等的危险因素,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称之为设备安全。
总之,安全生产就是使生产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以防止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及各种危险的发生,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以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安全生产是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强调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必须保证企业员工的安全、健康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在保障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的同时还要注意,你的做法不能损人利己,像类似“屋里干净了院子脏了”的做法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杜绝。
02安全生产涉及到的法律体系
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安全生产合规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安全生产合规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是建立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不可或缺的基础和核心。企业搭建合规管理制度体系,首先需要结合企业所在行业和组织形式,列出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规义务清单,这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制度的前提。企业总结梳理合规义务清单,首要工作就是了解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及相关的监管部门,以逐层逐条扫描涉自身安全生产的相关合规义务。
(一)法律体系
从法的效力层级来看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依次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的国家标准构成。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后者不得与前者相抵触。指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位法之间则具备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出现法条竞合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律是企业在识别合规义务时,应当重点关注的部分。
1、法律
现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法律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还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和《电力法》等。
2、法规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规比较复杂,它覆盖整个安全生产领域包含多种形式。可以从涵盖内容不同分成8个类别,包括综合类、矿山类、危险物品类、建筑类、交通运输安全类、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类、其他安全生产类和国际劳工安全类。
①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②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有《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3、规章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4、强制性国家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是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技术生产技术规范,属于强制性的安全生产标准。行业标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是不得与之相抵触。今年我国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即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
(二)部级行政监管部门
1、行政监管原则
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严防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2、 监管分工
为了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要求,2020年12月28日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其以“三必管”为核心,对国务院相关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了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企业可以根据该分工内容,快速识别交叉监管的行政部门,以深入地全面地梳理相关合规义务。
①主责部门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政策措施,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
②其他支持保障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规定中,涉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企业高达37个,下面选取部分支持保障部门对其部分工作职责进行简要介绍:
03谁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界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企业中是哪些人,也就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应急管理部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一书对此问题有所解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根据上述答复和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主要负责人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负责人在企业中具体人员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公司制企业主要负责人
1、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独立董事会。说明,在公司制企业中,法定代表人可能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具体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情况,确定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登记部门显示的登记人员即是公司制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
2、法定代表人与经理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公司制企业的经理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部分的决策权,如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则经理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负责人,也可能同为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
(二)非公司制企业主要负责人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等,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厂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三)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其他负责人
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企业总部,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主要负责人,那么他就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但是还有很多副职,比如很多副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对分管领域的安全要负责任。下属企业里面,安全管理团队配备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导致的事故这个副职是要负责任的。比如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如果下属企业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是要承担责任的……”。
(五)从业人员
应急管理部政务网站就公众留言回复汇总显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范围,不仅限于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应急管理部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中相关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部门。
4因安全生产问题企业面临的相关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6月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当前正值全国开展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制定实施“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的关键时期,新《安全生产法》贯彻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一)刑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七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一条等多处规定相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3月1日实施)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安全生产相关刑事责任的罪名。
1、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3、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5、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8、污染环境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9、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0、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同时构成职务犯罪或其他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行政责任
在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员工安全意识不足、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很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一系列的后果,包括工程和生产进度的影响、事故赔偿金、各种形式的处罚,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资质证书等等。新《安全生产法》大幅提高对安全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三)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义务相关的民事责任包括侵害具体权利人的民事赔偿和侵害公众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两类。
1、侵害具体权利人的民事赔偿诉讼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新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的义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此外,安全生产领域下的民事责任多由于安全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民事侵权行为,对员工或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害,安全生产单位为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除了生产经营单位,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除应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侵害公众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
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结束语
针对新《安全生产责任法》的规定,建议公司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包括完善安全生产合规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与实践、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合规检查排除合规风险、安全事故处理应对等。通过合规体系、责任体系、安全生产培训及定期的风险管控和排查,提前防范风险,做到安全生产合规,事先防范风险。确保公司及子公司安全方面合规经营,风险、事故防范在先,不要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不要发生重大违规情形。对处罚、违规事项较多的子公司加强管理,督促子公司及时整改。一旦发生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公众公司的声誉、股价以及后续的资本运作都会带来不利影响。此外,随着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及实施,在重大违规行为发生后,一旦被提起公益诉讼,引起公众关注,情况就变得更为复杂和不可控,还可能导致巨额的公益侵权赔偿。总之,事先的防范比事后救济更容易做到,并且成本更低。在督促子公司合规经营,采取充分的防范措施后,还应督促子公司出现安全事故隐患、有关违法事项被调查、收到预先处罚通知书以及被处罚等各个阶段,均应第一时间向总部汇报,协同总部作出相应的对策,如涉及需要披露的信息,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企业合规9---企业安全生产(一)
作者:企业合规团队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安全生产和企业发展二者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安全生产是党和政府自建国以来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