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跳票”,债权人能否直接主张债权?

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人作为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以外的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相对于银行承兑汇票,风险大贴息难,其信用度不能普遍被持票人接受。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人作为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以外的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相对于银行承兑汇票,风险大贴息难,其信用度不能普遍被持票人接受。但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企业信用支付结算工具,有利于促进银行和企业商业信用的有机结合,加快资金融通,缓解融资难矛盾,对促进企业发展、银行经营、市场流通、经济繁荣以及社会信用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与作用,因此,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依然广泛流通。那么当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承兑时,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如何保护呢?
今天,我们通过两篇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与大家共同探讨学习。
【案件信息】
1、指导案例117号: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2、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梳理-案例一

争议焦点
6000万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是否只能行使票据追索权?
法院观点
文峰公司如期开具真实、足额、合法的商业承兑汇票,仅是履行了其票据预约关系层面的义务,而对于其债务承担义务,因其票据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被冻结而不能兑付案涉汇票,其并未实际履行,中建三局一公司申请法院对文峰公司强制执行,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
根据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法院可以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担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
债务人用商业承兑汇票来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虽然开具并向债权人交付了商业承兑汇票,但因汇票付款账户资金不足、被冻结等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
案情梳理-案例二

宏信公司出具《承诺书》,保证上述承兑汇票到期日将支付该商业承兑汇票的款项,并且保证承担商票记载的兑付金额及因不能及时兑付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
争议焦点
9500万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是否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
法院观点
案涉13张商业承兑汇票不应视为已付工程款,理由如下:
其一,宏信公司向山河集团支付13张商业承兑汇票,目的在于支付工程款,属于清偿债务方式中的一种。在案证据显示,案涉13张商业承兑汇票系因余额不足而被银行拒绝承兑,山河集团对此不存在过错。该13张商业承兑汇票并未实际产生偿付9500万元工程款的效力,山河集团有权要求宏信公司继续履行支付该9500万元工程款的义务;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票据追索权是“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是使得持票人享有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权利,而非限制持票人只能通过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该条规定并不排斥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或原因行为主张权利。本案中,山河集团提起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山河集团与宏信公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宏信公司负有向山河集团支付工程款的给付义务。汇票只是支付工程款的一种手段,山河集团已经提交证据证明案涉13张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且明确要求在本案中向宏信公司继续主张被拒绝承兑汇票对应数额的工程款给付义务,此种情形下,应当尊重债权人根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选择,一审判决认定山河集团应通过行使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将另行诉讼的不利分配给了债权人,属认定不当;
其三,山河集团二审新提交的宏信公司向山河集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
“我公司(宏信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支付给贵公司(山河集团)的9500万元承兑汇票(13张),因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兑付。现本公司(宏信公司)认可该9500万元承兑汇票不予抵减我司欠贵公司的工程款。但恳请贵公司给予我司一如既往的支持,尽量不要通过诉讼解决我们之前的欠款纠纷,我们欢迎协商解决。”
宏信公司知晓案涉13张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的事实,并认可该13张商业承兑汇票共计9500万元不予抵减欠付工程款。此种情形下,宏信公司主张已经通过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向山河集团支付9500万元工程款,山河集团应通过票据追索权另行主张该9500万元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因宏信公司并未向山河集团承诺在商业承兑汇票不能兑付时视为此笔工程款未支付,故在山河集团未行使上述票据追索权及相应的损失请求权的情形下,山河集团主张宏信公司此笔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不应计入已付工程款的诉请理由不能成立,对此不予采信。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案例评析】
根据上述裁判观点可知,当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承兑时:
一、原民事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为持票人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票据追索权,但并不因此阻却其向债务人主张相应债权的权利;
二、原民事法律关系的债权人已经将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第三人时,若第三人选择向债权人行使追索权,则债权人依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相应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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