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冒名股东精选案例
隐名股东显名需要征得名义股东同意吗?
名义股东并非公司真正投资人,仅为实际出资人的代持股权主体,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办理显名登记时无需征得名义股东的同意,只用证明其已征得公司其他股东人数过半以上同意即可向公司请求显名,且公司应当予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名义股东也必须配合。
隐名股东有实际出资证明,为何不能要求显名?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虽签署代持协议,但隐名股东只能根据代持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而不能向目标公司主张权利。如隐名股东想显名直接享受目标公司股东权利的,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则不能成为目标公司股东,不能被显名。
显名股东代持的股权可以被强制执行吗?
基于股权登记公示公信效力,股权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即为显名股东所持有的。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协议仅能约束双方,而不能约束债权人。当代持的股权因显名股东负债被执行时,隐名股东向法院申请撤销被冻结的股权,法院不会支持。
作为实际出资人的隐名股东,能否行使知情权?
隐名股东虽然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即便是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但是我国法律赋予股东的知情权应当以工商登记为前提,因而作为隐名股东在未显明之前,并不能直接行使股东知情权,其并非股东知情权诉讼的适格主体。
隐名股东否认代持关系,名义股东该如何解困?
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形式进行股权代持,从商事外观看属于股权转让,如果双方之间无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名义股东又无法证明实际出资人仍然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很可能被认定双方股权转让关系成立,存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未办工商登记,受让人能否解除?
如果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明知转让人系隐名股东,且标的公司和其他股东对股东转让表示认可未提出异议,即便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也并不影响受让方作为公司股东的合同目的实现,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不得随意解除。
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债权人,法院优先保护谁?
现实中,在公司的设立和经营中,代持股现象十分常见。隐名股东因个人原因选择委托他人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公司股权,而自己实际享受利益。但由于名义股东自身经济状况可能出现恶化,如存在逾期债务不能偿还时,其名下的所代持的股权可能会被债权人申请冻结或强制执行,将直接损害实际出资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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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双方签订了书面代持协议约定了日后显名事宜,且公司股东会决议中也多次对代持事项进行明确的,应视为公司其他股东认可并默许了隐名股东日后进行显名化。即使诉讼过程中其他股东表示不同意的,法院也会判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名义股东不积极催收债权,隐名股东如何救济?
名义股东向隐名股东书面承诺将在收到股权转让款项后3日内支付给隐名股东的,视为在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经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债权之后,名义股东怠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现债权的,隐名股东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无书面代持协议,隐名股东如何证明代持关系成立?
如隐名股东提交的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且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对名义股东有较大控制力、对股权代持进行了特殊安排的,即使双方未订立书面股权代持协议,法院也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对代持关系作出认定。
名义股东公司破产,隐名股东能否要回自己的股权?
当名义股东破产时,隐名股东向法院请求确认股权归属并要求名义股东返还代持股权的,法院应对代持股的外部和内部关系所涉及的利益进行综合衡量。原则上,法院应根据商事外观主义优先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将代持股权作为名义股东的破产财产。
隐名股东解除代持协议,代持股权如何归还?
即使公司其他股东认可隐名股东的出资及持股比例,但若其他股东认为隐名股东显名化会损害公司人合性,而一致反对变更工商登记的,隐名股东显名化的要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权,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名义股东擅自将代持股权转让第三人,该第三人知晓或应当知晓代持关系,且该第三人无偿从名义股东处受让股权的,应当认定该第三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即使已经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名义股东的转让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
隐名股东权利救济的司法裁判规则系列一
隐名股东请求行使股东权利、隐名股东请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显名股东非法处置股权的救济、债权人执行显名股东股权的救济的司法裁判规则。
"被冒名"稀里糊涂成了公司股东,法院:冒名者具有股东资格!
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股东称自己是被他人冒名登记,请求法院确认其不享有股东资格的,法院应结合“被冒名者”和“冒名者”之间的特殊关系、相关的投资行为等对双方存在的究竟是冒名关系还是代持股关系作出认定。
隐名股东出资公司全体股东均认可,为何还办不了工商登记?
即使公司其他股东认可隐名股东的出资及持股比例,但若其他股东认为隐名股东显名化会损害公司人合性,而一致反对变更工商登记的,隐名股东显名化的要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最高院:债权人不能对“名义股东”的股权强制执行!山东高院发文解答
名义股东债权人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一般债权,申请对名义股东名下登记的股权强制执行的,不属于“因商事外观主义而产生合理信赖”的善意第三人,其债权请求不能受到优于实际权利人的保护。实际出资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应裁定异议成立停止执行。
精选案例合辑之“隐名股东、冒名股东”
作者:李慧来源:公司法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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