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语:随着住宅小区的管理逐渐形成以物业管理企业为主导的市场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物业管理纠纷也日益增多。而对于那些侵害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院虽然分别于2003年和2005年就个案发布过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但其态度也并不明确。这也使得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这一问题的认定有所分歧。因此,有必要就这一问题进行相关的探讨。
对于业主委员会如何实现其诉讼主体资格,本律师团队经检索研究相关案例、法规、走访法院等,对该问题形成如下结论,以期为实践操作提供些许参考,欢迎大家提出不同意见。
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因此,其就涉及小区全体业主权益的事项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在法律上一般被看做“其他组织”,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对于诉讼,业委会应获得业主的依法授权,且该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即应就起诉事项召开了业主大会并形成决议,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00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指出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005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指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主体的程序
现阶段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在审理以业主委员会为一方的纠纷案件时,已经认可其具备一般的诉讼主体资格。主要从以下四点来重点审查、判断业主委员会在具体个案中是否为适格主体:
1、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成立,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2、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是否经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授权
首先,该授权必须在《议事规则》中明确。此外,在具体的个案诉讼时,业委会是否需要再次召开业主大会获得授权,本团队经过走访西安市部分法院得知,各个法院要求尚不统一:
A法院立案庭称,对于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虽然在《议事规则》中已经明确授权,但是为防止业主委员会滥用职权,对于业主委员会每一次提起诉讼,都必须再次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以便在程序上确保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反映了广大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
B法院立案庭答复称,全体业主如在《议事规则》中已经明确授权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立法精神,在以后的个案诉讼时,不需重复授权。
C法院答复称,业委会代表业主诉讼的立案要求是:(1)业委会是依法成立并经备案的;(2)《议事规则》中全体业主已经授权业委会具有代表诉讼的权利;(3)业委会是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只要满足这三个条件,就可以立案。但是进入审判程序以后,因涉及到诉讼费缴纳等问题,所以,具体的个案如果没有依法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院最终会驳回起诉。
3、是否在物业管理纠纷范畴内
即业主委员会不得超出职责范围提起诉讼。
4、是否涉及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
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其局限,并不是在所有诉讼中业主委员会均是适格的主体。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 497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共同权益诉讼事项属于业主的共同管理事项之一,必须有相应足够的人数比例和专有面积比例的业主支持该诉讼,方能使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该条中并未区分侵害业主权利行为和为业主纯获利益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起诉这一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故对于该事项可以由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并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来加以决定。根据杭州市西湖家园业主代表大会出具的《授权书》授权西湖家园业委会行使“要回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和使用的公建二”以及西湖家园业委会提供的《书面征求意见表决书》等材料,西湖家园业委会在本案中代表西湖家园全体业主行使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相关大数据检索
业主委员会涉诉案件时间分析(涉诉案件呈增长趋势)

业委会涉诉案件地域分析(广东、浙江两省涉诉案件居多)

业委会涉诉案由分类(民事案件约占90%)

业委会涉诉民事案由分类(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居多)

业委会涉诉案件行业分析(房地产业约占80%)

对于业主委员会如何实现其诉讼主体资格,本律师团队经检索研究相关案例、法规、走访法院等,对该问题形成如下结论,以期为实践操作提供些许参考,欢迎大家提出不同意见。
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因此,其就涉及小区全体业主权益的事项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在法律上一般被看做“其他组织”,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对于诉讼,业委会应获得业主的依法授权,且该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即应就起诉事项召开了业主大会并形成决议,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00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指出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005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指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主体的程序
现阶段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在审理以业主委员会为一方的纠纷案件时,已经认可其具备一般的诉讼主体资格。主要从以下四点来重点审查、判断业主委员会在具体个案中是否为适格主体:
1、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成立,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2、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是否经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授权
首先,该授权必须在《议事规则》中明确。此外,在具体的个案诉讼时,业委会是否需要再次召开业主大会获得授权,本团队经过走访西安市部分法院得知,各个法院要求尚不统一:
A法院立案庭称,对于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虽然在《议事规则》中已经明确授权,但是为防止业主委员会滥用职权,对于业主委员会每一次提起诉讼,都必须再次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以便在程序上确保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反映了广大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
B法院立案庭答复称,全体业主如在《议事规则》中已经明确授权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立法精神,在以后的个案诉讼时,不需重复授权。
C法院答复称,业委会代表业主诉讼的立案要求是:(1)业委会是依法成立并经备案的;(2)《议事规则》中全体业主已经授权业委会具有代表诉讼的权利;(3)业委会是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只要满足这三个条件,就可以立案。但是进入审判程序以后,因涉及到诉讼费缴纳等问题,所以,具体的个案如果没有依法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院最终会驳回起诉。
3、是否在物业管理纠纷范畴内
即业主委员会不得超出职责范围提起诉讼。
4、是否涉及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
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其局限,并不是在所有诉讼中业主委员会均是适格的主体。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 497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共同权益诉讼事项属于业主的共同管理事项之一,必须有相应足够的人数比例和专有面积比例的业主支持该诉讼,方能使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该条中并未区分侵害业主权利行为和为业主纯获利益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起诉这一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故对于该事项可以由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并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来加以决定。根据杭州市西湖家园业主代表大会出具的《授权书》授权西湖家园业委会行使“要回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和使用的公建二”以及西湖家园业委会提供的《书面征求意见表决书》等材料,西湖家园业委会在本案中代表西湖家园全体业主行使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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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涉诉案由分类(民事案件约占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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