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主体限制政策对新能源项目收购模式的影响

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文章摘要
随着新能源行业技术的日趋成熟,国家对以风电、光伏为代表的新能源项目的政策从大力补贴,逐渐向平价上网转变。

随着新能源行业技术的日趋成熟,国家对以风电、光伏为代表的新能源项目的政策从大力补贴,逐渐向平价上网转变。因此,近年来许多持有新能源项目的中小型企业积极寻求合作,希望通过转让项目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实现退出,存量项目的并购成为新能源行业目前的发展趋势。本文将以最具代表性的风电、光伏项目为例,简述投资主体限制政策对新能源项目收购模式的影响。
一、风电、光伏项目投资主体变更的限制
为了确保项目开发建设的秩序,法律法规对新能源项目投资主体(即股东)的变更有严格限制。
(一)风电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外,不得转让。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风电项目采取核准制,从项目筹备阶段就需要办理许多行政许可手续,故根据上述规定,风电项目的股权转让因涉及诸多行政许可手续受限。
此外,《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第四部分第(五)点明确规定,国家规范风电项目投资开发秩序,杜绝企业违规买卖核准文件、擅自变更投资主体等行为。因此,收购行为因会引起投资主体的变更,需要重新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否则双方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受到影响,还有可能面临不能取得电价补贴、项目暂停或取消等后果。
(二)光伏项目
光伏项目虽然采取备案制,无须像风电项目一样申请核准,但法规仍限制光伏项目的投资主体变更。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明确,已办理备案手续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项目实施中,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因此,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项目,项目公司在投产前被收购,需要征得备案机关同意,投产后收购则应当依法重新备案。
二、新能源项目常用的三种收购模式
鉴于风电和光伏项目对于投资主体的变更都有限制,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收购模式(如图示1),因改变了原本的投资主体,导致收购存在违法违规风险。

为了避免违法违规收购,新能源项目需要采取收购平台公司股权的模式(如图示2)或预约收购模式。从下图可见,采取收购平台公司股权的收购模式,既能确保目标公司的投资主体(即平台公司)不变更,又能通过持有平台公司的股权,间接实现对新能源项目的控制。

由于新能源项目前期筹建的时间较长,且能否办妥全部开发手续具有不确定性,故收购方和转让方也有可能采取预约收购的方式。预约收购是指双方先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转让方负责办理项目手续,待项目并网后再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预约收购的方式也能规避投资主体变更的限制,但是由于合作协议中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属于预约合同的性质,转让方可能在并网后不配合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拒绝配合股权交割等,届时收购方无法直接要求转让方转让股权,亦不可对股权收益等可得利益主张赔偿。
综上可见,投资主体变更限制的规定,对收购模式有关键性的影响,如选择不恰当的收购模式,将有可能被认定为“倒卖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批复文件和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进而对项目产生多种不利影响。因此,需要考虑采取收购平台公司股权的方式,或采取预约收购的方式,相较而言,预约收购的风险是三者中风险最大的,应充分评估项目风险,并在合作协议条款设置时对转让方作出相应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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