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半男童抽奖中宝马 是“年度锦鲤“?还是一场乌龙?

来源: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文章导读 近日,容县某超市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称“消费满38元即有机会抽中宝马小车一辆”,结果该大奖被一名两岁半的男童抽中。

文章导读
近日,容县某超市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称“消费满38元即有机会抽中宝马小车一辆”,结果该大奖被一名两岁半的男童抽中。就在众人羡慕不已的时候,当地工商部门对商家的行为介入调查,因为该抽奖活动最高奖的金额已超过5万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惊喜:商店搞活动,男童抽中“宝马”
近日,网上热传一段视频,视频中传来一阵画外音,“两岁半的小朋友,抽中‘宝马’”。画面中的小男孩并没有意识到发生了什么事,表情显得有些不知所措。身旁奶奶模样的人在给家人打电话,似乎在告诉家里人这一喜讯。
事后,据相关媒体记者了解到,视频拍摄于12月16日晚上,地点在容县河南大道上的一家商店。当时,该商店正在搞周年大庆活动,称顾客购物满38元,可获得刮刮乐抽奖券一张,有机会抽中宝马小轿车。
据当地一名陈姓市民介绍,商店为了聚集人气,除了抽奖活动外,还开展多种商品特价促销活动,引来了许多市民前来购物。
转折:商家涉嫌违法,已被工商调查
据了解,商家送出的小车是宝马118i,相关汽车网站报价16.78万~31.78万。除此之外,奖品还有电动车和黄金手链等。据商家的微信公众号介绍,此次活动准备了价值100万元的礼品。
就在容县市民对商家的大手笔议论纷纷的时候,容县工商部门突然对该抽奖活动进行调查。这是因为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在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时,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12月24日,媒体记者致电当地工商部门,一名工作人员回复,目前该起案件正在调查中,不方便透露其中细节。“等到案件调查结束,我们会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处理结果。”
调查:商家不愿回应,知情者称有顾虑
据媒体记者了解到,涉事商家名为容县至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至佳商贸),名下经营着多家百货商店和超市,上述提及的商店是该公司的一家分店。
对于工商部门的调查,至佳商贸如何解释?记者多次拨打至佳商贸网上公布的办公室电话,但均无人接听。随后,记者辗转拿到涉事商店管理人员的微信号,在向对方表明身份和来意后,对方不愿交流。而其他分店在谈及这一话题时,均表示不知情。
当地一名媒体工作者表示,事情刚曝光之前,商家曾接受当地几家媒体的采访,自称抽奖活动得到很多市民支持,“但随着事情不断发酵,商家有所顾虑,已不愿意接受媒体采访”。
雷眼观察:这辆宝马车,会不会被收回?
据商家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说法,车辆已被男童的家属开走。而根据抽奖规则,得奖者须自行办理入户手续及缴纳个人所得税。许多网友提出疑问,虽然车辆已被得奖者开走,但是商家已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假如部门认定商家行为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车辆或者其他奖品是否会被收回呢?
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对于达到一定条件(例如消费达一定金额或者购买指定商品等)的消费者给予一定的免费参与抽奖机会。本文前述案例中,该超市采取的便是对消费达一定金额的消费者给予免费抽奖机会的方式。在消费者达到超市指定的消费额度领取了超市的抽奖券后,即已经和超市形成了射幸合同法律关系。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射幸合同,但射幸合同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很显然,超市此次抽奖式有奖销售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宝马”大奖就无效了呢?
前文已经阐述过在消费者在获得超市的抽奖券时,便已经和超市形成了射幸合同法律关系。所以,消费者能否取得宝马车,取决于该射幸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可以细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可以根据以下几点来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是合同继续有效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定为该规定为效力性规定。
3.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则该规定就不属于效力性规定,而是取缔性规定,即管理性规定。
虽然,超市与消费者之间的射幸合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且不成立,且超市履行该合同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应当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综上,虽然超市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并不存在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超市与消费者之间的射幸合同为无效合同。消费者可取得相应奖品。
法条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有奖销售的条款
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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