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有何规定?

来源:兰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文章摘要
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规定,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规定,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说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有专属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才有权审查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法定撤销情形
当事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需要基于法定的撤销情形。这些情形包括:
1.没有仲裁协议:即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权进行仲裁,所作出的裁决也应被撤销。
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裁决应限于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事项,超出该范围的裁决无效。同时,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其有权管辖的争议进行仲裁,若超出权限范围作出裁决,也可被撤销。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如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未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辩论机会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可能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如果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被伪造的,那么该裁决的基础就不真实,自然可以申请撤销。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一方当事人持有重要证据但故意隐瞒,导致仲裁裁决不公正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该裁决。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这种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行为,使得仲裁结果失去公正性,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各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某些设区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有专属管辖权。这样规定是因为:
(1)便于人民法院传唤当事人,勘验核对事实和证据,便于仲裁案卷的移送。虽然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但当事人大都选择与争议有某种联系或者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以给当事人带来便利。
(2)如果不对法院进行级别上的限制,可能会使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受到损害,当事人也可能会滥用申请权。所以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此类案件。
综上所述,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规定明确了管辖法院、法定撤销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在申请撤销裁决时,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存在法定撤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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