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营范围到一张照片,创业企业必须重视的隐藏雷区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继有关公司股权安排、公司融资需要注意的法律事项的解读之后,本文将进一步梳理和分析公司经营过程中常见的一些法律问题,以及对应的注意事项,帮助创业者在创业早期少走弯路。

继有关公司股权安排、公司融资需要注意的法律事项的解读之后,本文将进一步梳理和分析公司经营过程中常见的一些法律问题,以及对应的注意事项,帮助创业者在创业早期少走弯路。
留意易被忽视的经营范围
原则
在开展新业务前,对比现有经营范围,及时查漏补缺并避免风险。
创业企业的业务特征往往具有创新性、易变化的特征,因此,经常会出现超越经营范围开展经营的情形。对此,可能会产生如下的责任:
由于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情节的不同,超越经营范围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非法所得3倍的罚款(不超过3万元),或1万元以下罚款,或甚至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此外,一旦被处以行政处罚,便会留下相应的处罚记录。若公司未来开展挂牌、上市等运作时,可能因为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对公司的挂牌、上市造成不利影响,或增加额外的解释工作。
由于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可能导致对外签署的业务合同违约,并进一步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现有的法律规定,若企业超过经营范围签订合同,合同并不因此必然无效。但是在不少业务合同中,都可能会要求服务提供方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若无法满足要求,可能构成对业务合同的违约,从而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可能导致违反与投资方的投资协议,被投资方追究责任。
通常情况下,若公司开展过融资,投资方都会要求公司合法经营。若出现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的情形,可能因此构成对投资协议的违约,产生触发某些投资人权利(例如回购等)的风险。这对公司的稳定发展也无疑是非常不利的。
因此,一旦公司决定开展新的业务,务必提前核查已有的经营范围是否足以覆盖新开展的业务,并在有必要时及时增加经营范围。
关注经营资质并及时办证
原则
除了经营范围,企业亦应当尤为关注特别的经营资质,避免因业务资质缺失而影响业务的合规性。
此前,国内一批视频网站,由于未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而被批量要求进行业务整改,除了网站的粉丝一片扼腕叹息之外,企业自身更是受到了巨大的影响。
由于网络的快速发展,大量的企业都会通过网络开展业务,因此,我们整理了一些企业早期常见的、同时易被忽视与网络有关的经营资质,虽不可穷尽所有,但亦可作为参考借鉴:
1、ICP备案
建有非经营性网站的企业,均应当为其网站办理ICP备案。非经营性的网站通常指为了介绍企业自身等目的,仅仅为了展示信息,而非通过网站本身开展经营的站点。
2、ICP证
全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建有经营性网站的企业,应当根据所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种类,在相应类目中申请该许可证。该证常常被忽视,但当企业迈向资本市场时,却常常因缺少ICP证而受阻。
Tips:我们经常遇到创业者不能很好区分ICP备案和ICP证的区别,有一个比较简单的区分方法,即:判断企业是否将网络服务本身作为经营的业务,并据此向用户收取费用。若是,则应当办理ICP证;若不是,则办理ICP备案即可。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通过网络生产、传播和流通视频、游戏、节目、动画等文化产品并经营的,应当办理该许可证;
4、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通过网络提供数字化作品,或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的,应当办理该许可证;
5、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通过网络提供点播、转播、直播、下载视频、音频等节目的网站,应当办理该许可证。需要指出的是,若企业为了自身宣传,在自有的网站上提供视频、音频的介绍,不属于办理该许可证的范畴。
引入新股东时留意考量其背景
原则
公司引入新股东时,注重考查股东身份、资信情况,若股东为非自然人,则应当留意股东自身股权结构。
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融资、或战略资源的整合,必然会引入新的股东,此时,应当特别留意所引入股东的情况。
首先,应当着重对股东的“中、外”身份进行了解,若股东是外国身份、或含有外资成分,在引入该股东后,可能引起企业本身内资、外资成分的变化。尤其是针对某些存在外资限制的行业(例如互联网、文化行业等),一旦引入外国股东、或含有外资成分的股东,均可能影响公司业务的开展。因此,在引入股东前,就应当确定股东的身份不会影响企业未来业务的发展(实践中,我们已经多次碰到,由于投资人含有外资成分,导致企业无法取得ICP证的尴尬局面)。
第二,在引入新股东时,应当考察股东是否有重大的未结诉讼或重大的资信问题。一旦新股东入股公司后,新股东便持有了公司的股权,若此时新股东因为重大的诉讼或资信问题被追究责任,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极有可能被冻结,从而可能影响公司的整体股权安排。
第三,若企业本身具有进入资本市场的计划,当引入的新股东是公司或合伙企业时,应当着重考量股东自身的股权结构,判断是否存在多层套嵌(若是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多层的伞形结构)。若存在前述的情况,就需要进一步分析是否可能因为股东自身结构过于复杂,增加未来挂牌、上市的复杂程度;此外,若新股东是私募基金,应当进一步了解是否办理了相应的私募基金牌照。
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营销的风险
原则
谨言慎行,确保一切内容均有合法来源。
如今,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媒体提升品牌知名度,已经是非常普遍的营销手段,但在通过网络媒体开展营销的过程中,往往一不留神就会侵犯他人的权益,造成侵权。
在此汇总常见的网络营销侵权情形:
1、文字、图片等作品的著作权侵权
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大家都知道直接使用他人的标语、段子、文章等文字作品会构成著作权侵权,因为直接抄袭文字而侵权的现象正在逐渐改善。
但是,图片侵权的情况呈快速增长的态势。如今的营销文章,为了便于阅读,往往会加入大量的图片,不少编辑在寻找图片时,从网络上搜索后就直接使用,认为“只要从网上搜来的图片,都能直接用”,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对图片的著作权人构成了侵权。因此,除非使用自身原创的内容,否则在使用非原创内容时,都应当留意取得他人的授权,避免产生潜在的侵权风险。
2、肖像权侵权
目前,不少软文中都不难发现一些明星的照片,而通常软文又是带有一定的商业性的。根据法律规定,若出于商业目的,使用他人的形象,属于肖像权侵权。因此,含有明星照片的软文非常容易构成对明星的肖像权侵权,从而被追究责任。因此,在使用明星照片前,应当三思。
3、名誉权侵权
借热点炒作和宣传,仿佛已经是司空见惯的网络营销手段之一。众所周知,如今的热点往往和某些企业或个人的名誉密切相关,同时在热点爆出的初始阶段,在网络上流传的消息往往并非完整的事实真相,若此时人云亦云借热点炒作,极有可能构成对他人的名誉权侵权。因此,在借助热点博取关注的同时,应当务必确保所发表的言论均是事实,而非道听途说的信息。
留意员工要求不缴纳社保公积金的风险
原则
切莫因好意为员工谋福利,而增加公司的风险。
初创企业由于资金有限,员工收入相对一般,此时,不少员工会提出少缴纳社保、公积金的要求,而希望能拿到手更多的报酬。从公司的角度来说,员工主动提出少交社保、公积金,公司也可以相应少交,也降低了公司成本。因此双方一拍即合,不再按照实际收入缴纳社保、公积金。
上面所说的这种情况,虽然看似公司、员工双方都得了好处,但是对于公司而言,风险却非常大。一旦少交社保、公积金的情况被发现,除了需要补交所漏缴的款项外,还可能被处以较高的罚款。
此外,几乎所有的投资人都会在投资协议中要求,若公司由于社保、公积金的原因被处罚,相应的款项需要由创始人自行承担,而非使用投资人的投资款承担。这无疑也会对创始人造成巨大的资金压力。
因此,企业少交或不交社保、公积金,法律风险极大,创始人应当慎重对待。
留意并防范竞争对手的挖角
原则
与核心员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培训期协议,与员工签署反挖角条款。
当前人才市场中,对于核心人才的争夺可谓非常激烈,核心人员的流失对于创业企业往往会造成极其沉重的打击。
因此,对于核心的员工,企业应当与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避免在离职后的短时间内前往竞争对手处工作。通常而言,在引入投资方时,投资方也往往会要求公司与核心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若公司为员工提供了一定的培训,也可与员工进一步签订培训期协议,要求员工必须在公司任职一定的时间,进一步防止员工前往竞争对手处工作。
此外,建议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加入反挖角条款,避免出现核心人员离职后,带领整个团队离职的严重情形发生。
留意开具发票的潜在风险
原则
确保付款流、合同流、开票流三者相一致。
企业早期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有时为了业务便利,开票与收款不一致;或有时为了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购买或让合作伙伴开具发票冲抵成本。
对于这类行为,企业往往认为无伤大雅,但殊不知,除了本身违反了税务管理的相关行政法规外,还极易触犯刑法。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到达一定数额,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到达一定数额,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开具发票不合规,不仅仅是单纯的行政责任,也是极易触发刑事责任,创始人务必予以重视。
在实践中,开具发票时,应当确保发票的开具抬头、实际付款主体、合同签订的主体三者一致,否则均有可能因发票不合规而产生额外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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