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加密数字服务商的法律风险应对——以虚拟货币平台服务商为例

来源: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摘要: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蓬勃发展,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作用日益凸显。

摘要: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蓬勃发展,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作用日益凸显。为了预防虚拟货币交易对金融系统构成的风险,我国对虚拟货币交易采取了严格的监管措施,实施了全面禁止的政策,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海外仍处于蓬勃发展态势,国内也仍然屡禁不绝。除了虚拟货币固有的法律风险外,政府对虚拟货币的严格管控也使得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面临诸多法律“雷区”。本文概述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基本功能及国家针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出台的政策和法规,进一步探讨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可能面临的民事风险与刑事风险。针对这些风险,本文为虚拟货币交易所提出了风险防范的建议与合规方法。
关键词:虚拟货币;法律风险;交易所;刑事风险;民事风险;法律服务;合规性;中国政策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及数字经济的发展,以比特币、泰达币为代表的区块链数字资产席卷全球,各种新型虚拟货币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许多改良后的新币种如莱特币、以太币等等不断进入市场,虚拟货币在投资与支付领域逐渐占有一席之地,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也应运而生。
虚拟货币服务商是专注于提供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一系列服务的公司或组织,它们为个人投资者、企业以及专业交易者提供从基础的买卖、存储、转账到复杂的金融产品如衍生品交易、借贷服务和投资组合管理等多样化服务。这些服务商依赖于先进的技术平台,以确保高安全性、高可用性和高性能。
然而,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的特点,加之市场上存在大量的投机行为,使得虚拟货币交易市场面临诸多法律风险,虚拟货币服务商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挑战。
虽然国家对虚拟货币交易采取了强监管态度,几乎是一刀切地完全禁止,但由于资本本身具有逐利性,虚拟货币背后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即使国家不断强化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也无法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全部关停,境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依旧蓬勃发展,境内的虚拟货币交易市场也涌现出各类“马甲”交易平台,线上线下交易依然广泛存在。
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来说,除了虚拟货币本身价值波动大、交易透明度低等固有的风险外,国家对虚拟货币的强监管政策也使得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交易面临诸多风险,不仅自身的权益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更是极易触碰刑事法律的边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服务商一方面要严防国家政策的红线,另一方面要应对虚拟货币经营管理带来的风险,可谓举步维艰。因此,本文以虚拟货币平台服务商的角度作为研究起点,探究在当前的环境下,虚拟货币平台服务商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并分析如何进行风险防控。
二、虚拟货币平台服务商概述
(一)平台服务商的角色与功能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是为集中交易提供设施和服务、组织和监督虚拟货币交易的平台,具有提供交易信息、撮合交易、抵押、结算、社交等多种功能。
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中,用户可以直接从平台买入或卖出虚拟货币,或在交易平台上寻找其他交易用户,与其他用户进行虚拟货币的买卖。在目前的虚拟货币交易市场中,用户与用户之间的C2C交易是交易的主要模式。在该交易模式中,卖方将虚拟货币托管至交易平台并发布交易信息,买方点击“购买”后,交易平台将锁定对应的虚拟货币,在买方向卖方付款后,平台释放锁定的虚拟货币给买方,从而完成对虚拟货币的交付与转移。币圈最为知名的交易所欧易OKX、币安Binance、Coinbase Pro等均为客户提供了便捷的交易平台服务,用户只需下载交易平台APP,与交易方协商一致并选择货币进行付款,即可完成对虚拟货币的交易。[1]
除了上述正规交易平台外,还有部分交易平台会通过建立QQ群、微信群等在线聊天工具的方式,为交易双方搭建平台,由群主等第三人担任担保人做线上C2C担保交易,在该交易方式中,买卖双方不直接进行交易,而是将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转移至担保人,由担保人再将虚拟货币、法定货币转移至买卖双方。由于国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日趋严格,建立担保群并撮合交易的形式在国内愈发普遍。[2]
(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盈利模式
虚拟货币交易所盈利的主要来源有平台交易手续费、发行平台币、上币费等。如国内知名交易平台otcbtc.com搭建了一个类似淘宝网的交易网站,用户可以自由发布买币卖币等广告信息,交易方式包括支付宝、微信、银联等。每次交易中,平台会向用户收取0.001BTC的广告费,以及0.1%的手续费。除了搭建的正式的服务平台外,通过群聊进行撮合交易的担保人也会通过收取0.5%-1%的“撮合费”、“担保费”获取利润,虚拟货币的每日交易量巨大,平台交易手续费也成为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主要收入来源。
除收取交易手续费外,部分平台还会通过发行平台币或收取上币费的方式获取利润。以著名的火币交易所为例,火币交易所自行发行了5亿枚火币积分,作为购买交易手续费充值卡的奖励。而其他虚拟货币想要在火币交易所进行交易,相关方就需要支付给虚拟货币交易所一笔费用。在火币交易所的上币规则中,需要通过投票在平台获取上币权,而投票则需花费火币积分,因此其他虚拟货币发行商也必须大量购入并支付火币积分,以换取在火币交易所进行货币交易的资格,上币所花费的火币积分也成为了火币交易所的收入来源。[3]
(三)国家政策对境内平台服务商的影响
2013年,虚拟货币在国内的交易量水涨船高,我国投资者对于比特币的投资不断增加,比特币的价格在2013年从几美元上涨到超过1000美元,涨幅超过了100倍,我国也成为比特币的最大交易国之一,此时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各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但该通知仅对金融机构作出了规制,并未完全禁止比特币的交易,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仍然拥有参与的自由。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虚拟货币交易所进行了严厉的打击与管控;同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达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程度。
对于政府的强监管举措,最先作出反应的是火币交易所,十部门监管通知下发当天,火币交易所便宣布停止中国大陆新用户注册,并迅速发布声明,将在保证用户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完成有序清退。此后,包括币安、OKEx、抹茶、BHEX 等多家交易所也纷纷宣布跟进退出举动,大意均是将对平台用户进行清查,退出中国大陆市场,后续将主攻海外市场。[4]
然而,虽然国家对虚拟货币的交易采取了严格的禁止措施,但是虚拟货币的交易并未被完全禁止。在香港,虚拟货币交易所平台只需获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第1类受监管业务(证券交易)及第7类受监管业务(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牌照,即可进行虚拟货币的交易,国外的虚拟货币市场更是完全开放的状态。因此,境内的部分经营者采取了建立“马甲”平台、微信群聊等方式,绕过监督和管理,继续承担着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功能,通过协助投资者跨境跨国购买或出售虚拟货币,从中获取手续费。
三、虚拟货币平台服务商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民事法律风险
1.合同无效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规范性文件,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其中,《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更是明确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虽然各部门发布的文件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在实践中,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签订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的裁判不在少数。如深圳众盈盈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盟云技术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5]中,法院认定案涉《技术开发合同书》约定被告帮助原告开发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且欲在内地实施虚拟货币的经营,可能造成危害金融秩序的后果,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与赔偿款等均不予支持。在国合区块链(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头条百科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6]中,法院明确指出:“目前并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为买卖虚拟货币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但参照上述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所明令禁止‘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规定,案涉头条百科公司为买卖虚拟货币提供中介服务,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亦可能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损害公民的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应对该类行为予以禁止,并作否定性评价。”最终,法院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案涉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通过法院的裁判思路不难看出,尽管没有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在国家大力管控虚拟货币交易的情况下,大部分法院还是在裁判说理过程中直接将“虚拟货币交易”与“危害金融秩序”直接划上了等号,并以此认定合同无效。且在认定合同无效后,法院在责任的分配上也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部分法院认为,虚拟货币在国家明文规定不得交易的情况下,双方仍然进行交易,双方对于合同无效的后果均存在过错,故应当根据过错分担损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投资存在风险应有必要的认知,对于虚拟货币的投资应当具备谨慎的心态。如在李杰诉苗淑云合同纠纷一案[7]中,法院认为李杰作为主动邀请苗淑云投资虚拟货币的人,对此的认知能力应高于对方,因此其帮助苗淑云选择了投资项目,并导致苗淑云造成了财产亏损,在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法院综合考虑双方主观过错、认知能力、在涉案交易中所处的地位等综合因素,法院酌定双方对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因此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法院极有可能依据双方的过错分配财产损失的责任,而虚拟货币平台服务商往往会被认为在专业知识上更丰富,对危害后果的明知程度更高,因此应当承担更多的过错责任。
2.侵权责任风险
除了法律监管带来的风险,虚拟货币交易所还时常面临着互联网络上的黑客攻击、高管管理不善滥用客户资金等经营风险。如韩国最著名的Bithumb自2014 年成立起,就屡次受到各种攻击。2017年2月,Bithumb的系统被黑客攻击,并被窃取了近700万美元,2018年6月,Bithumb员工的个人数据被利用,近3200万美元的加密货币被非法转移。2019 年,全球领先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币安 (Binance) 也遭遇了一起大型的黑客攻击,黑客利用网络钓鱼技术和病毒攻击了币安的安全系统,并窃取了用户的双因素身份验证代码和API密钥,这次入侵使黑客们从平台钱包中窃取了7074个比特币,在当时价值超过4000万美元。[8]
平台方作为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而一旦投资者的资金被外来入侵者窃取或因其他原因灭失,平台服务商作为网络的运营人,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也对平台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黄某甲、许某密谋通过帮助诈骗分子洗钱的办法赚取报酬。在获取了犯罪所得的赃款后,许某即通过QQ与乐酷达公司客服“莱特勇士”联系,要求充值比特币至林某某的账户中,乐酷达公司客服在没有确认此笔业务的操作人与注册客户是否为同一人的前提下,即同意许某的充值要求。许某以林某某名义获得充值后,通过林某某在乐酷达公司注册的账号,利用乐酷达公司网站“OKCOIN”交易平台,分34笔购买价值约200万元的比特币。后许某操作该账户陆续将购买的比特币全部提出平台,伙同黄某甲在澳门地下钱庄将比特币卖出,所获取的现金被二犯罪嫌疑人挥霍、还债。法院认为,乐酷达公司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即未核实林某某身份就为其账户充值,对林某某账户的异常交易情况视而不见。因此,乐酷达公司的违规行为在客观上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其漠视的态度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配合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效果,造成了受害人款项被挥霍,无法追回。对此,乐酷达公司存在过错。故综合乐酷达公司的违规情形、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及起到的不良示范作用,其对华晨公司不能追回的损失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因此,作为虚拟货币服务平台,如果未能履行审慎监管义务,则对于造成的损失,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且自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出台后,从事虚拟货币交易活动被严令禁止,因此一旦虚拟货币服务平台出现经营风险,平台的经营者则会直接被法院认定为存在过错,从而承担客户资金损失的侵权责任。
(二)刑事法律风险
1.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2024年6月,Filecoin生态的LSD协议STFIL Protocol因涉及“3.28”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件,交易网站被湖南省汉寿县公安局查处,并依法扣押了一批涉案FIL虚拟币,这一扣押行为导致大量持币者的虚拟货币被公安机关划转扣押,本文笔者的律师团队也代理了本案中大量持币者,帮助他们追索FIL虚拟币。[9]
在司法实践中,被定性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不在少数。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主要包含以下三种行为,第一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第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第三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对于虚拟货币平台服务商来说,单从刑法条文上看,似乎从事虚拟货币平台服务并不违反该条规定,因此许多平台服务商往往会忽视这一法律风险。但如前文所述,我国最新出台的政策已经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而“相关业务”一词则是一个十分模糊的定义,从狭义上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应当指境内的虚拟货币平台服务商直接帮助交易双方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或者利用微信群聊等媒介充当“中间商”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但如果从广义上理解,在平台上发布交易信息,提供货币的交易价格、市场交易量等资料也可以视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从客观上来看,这些行为也的确间接促进了虚拟货币的交易往来,这也使得部分司法机关以当事人“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为由,指控其涉嫌本罪。利用这一模糊规定将该罪名变成了虚拟货币平台服务商的口袋罪。
2.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也是虚拟货币平台服务商极易触犯的罪名。虚拟货币本身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的特点为赌博活动提供了一个相对隐蔽的环境,再加上虚拟货币的智能合约交易本身也有以小博大,通过杠杆来放大收益的作用,也使得利用虚拟货币平台赌博的行为在交易平台上普遍存在。
成都链安发布的《2022全球虚拟货币犯罪态势及打击研究报告》中记载了将虚拟货币作为赌博投注对象的杠杆合约交易和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开发赌博应用两种不同类型的涉赌犯罪。其中,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开发赌博应用是较为常见的犯罪形式。
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市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七谢某某、刘某某等人利用区块链合约技术开设赌场案,是全国首例利用区块链合约技术开设网络赌场案,也是一例典型的利用虚拟货币开发赌博应用的案例。2018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等10人经胡某某召集,在区块链平台先后推出多个赌博游戏,并支持用户在该赌博平台使用虚拟货币EOS币投注赌博,总赌资累计达3.3亿余个EOS币,总盈利1000余万元人民币。[10]
除了直接创建赌博游戏外,虚拟货币本身的价格波动同样可以作为赌博的依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第146号指导性案例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就是典型的以二元期权之名,行赌博交易之实的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设立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以“二元期权”交易的名义,在法定期货交易场所之外利用互联网招揽“投资者”,以未来某段时间虚拟币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按照“买涨”、“买跌”确定盈亏,买对涨跌方向的“投资者”得利,买错的本金归网站(庄家)所有。在这样的交易机制下,盈亏结果不与虚拟货币的价格实际涨跌幅度挂钩,本质上是赌博中的“押大小、赌输赢”,是披着期权交易外衣的赌博行为。[11]

作为虚拟货币平台服务商,一旦平台被认定为赌博场所,则平台服务商也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从而面临刑事处罚。
3.洗钱罪
2023年11月,世界知名加密货币交易所FTX创始人,山姆·班克曼·弗里德(SBF)被指控涉嫌欺诈与洗钱,面临潜在最高110年的监禁,2024年3月28日,负责此案的法官卡普兰宣布SBF被判处25年监禁,并附加没收了110亿美元的财产。[12]无独有偶,2024年币安及其前首席执行官赵长鹏 (CZ) 被三名加密货币投资者提起集体诉讼,投资者称由于币安交易所未能有效防止洗钱行为,导致无法追回被盗资产。CZ在接受创纪录的43亿美元天价和解条件后,又遭检方指控利用币安平台纵容洗钱,涉嫌犯罪。经过双方较量,CZ最终因违反美国反洗钱法,被美国西雅图联邦法院判处四个月监禁。[13]
从SBF到CZ,不难看出虚拟货币服务平台或他们的创始人极易涉嫌洗钱指控,这是因为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通常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动,而这些资金可能来自各种来源,其中就包括诈骗、走私犯罪等非法来源。而作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遵守反洗钱规则是平台服务商必须要遵守的义务,一旦未能充分遵守反洗钱等合规要求,或者没有建立有效的监测和报告机制,就极容易被指控涉及洗钱行为。
另一方面,加密交易机构在过去经历了快速增长和广泛采用,这种增长也引起了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的关注。中国于2007年1月1日通过了现行的反洗钱法,而近期的修订将虚拟资产交易纳入其中,即首次承认了“虚拟资产”交易,这是近二十年来对该国反洗钱框架的首次重大更新。根据最新的修订内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虚拟资产,尤其是加密货币交易,由于其匿名性和跨境流动性,已经成为洗钱活动的重要渠道。为了有效打击洗钱行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修订《反洗钱法》时,特别增加了对虚拟资产交易的监管规定。202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这意味着,所有涉及虚拟资产的交易活动,包括加密货币的买卖、转移等,都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控和审查。
四、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法律风险防范
在数字经济时代,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及服务提供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正如前文所述,由于虚拟货币自身的固有缺陷及监管政策的日益严格,境内外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服务提供商也面临着日益增多的民事与刑事风险。因此,平台服务商需要采取积极手段,应对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完善企业交易模式,规避民事法律风险
首先,虚拟货币平台服务商在运营过程中,需要确保业务活动的合法性,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发布的规定和指导原则。这包括对合同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避免签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避免在合同中约定涉及虚拟货币兑换、买卖或提供中介服务的条款,以免被认定为破坏金融秩序。
其次,平台服务商需要加强数据安全措施,保护客户信息不被泄露或非法使用,并投资于先进的技术防护措施,以防止黑客攻击和其他网络安全威胁。同时,建议虚拟货币平台服务商制定完善的应急响应计划,以便在发生安全事件时能够迅速采取行动,减少损失。同时,可以考虑购买责任保险,以覆盖因侵权行为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
最后,虚拟货币平台服务商应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和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业务策略,确保合规,在签订合同时向客户充分披露虚拟货币交易的风险,教育客户理性投资,并提供透明的信息,帮助客户理解虚拟货币交易的潜在风险,以实现风险的有效管理。通过这些措施,平台服务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合同无效和侵权责任的风险,保护自身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企业合规建设,避免触及刑事红线
1.针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经营建议
虚拟货币平台服务商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尤其是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相关条款。由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存在被滥用的趋势,为了避免相关经营被认定为违法活动,平台应当与监管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和响应监管要求。在发现任何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迹象时,主动与执法机关合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2.针对开设赌场罪的经营建议
鉴于虚拟货币平台服务商可能涉及开设赌场罪的风险,平台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预防和打击利用平台进行赌博的行为。首先,平台应加强对智能合约的监管,防止其被用于开发赌博应用。其次,平台应实施严格的用户身份验证措施,以识别和阻止可疑的赌博活动。最后,平台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所有业务活动均符合法律法规,避免因疏忽而触犯开设赌场罪。
3.针对洗钱罪的经营建议
虚拟货币平台服务商在经营中必须严格遵守反洗钱法规,以降低涉嫌洗钱的风险。平台应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控、可疑交易报告等。同时,平台应加强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审查,确保所有交易均符合法律规定,无洗钱嫌疑。此外,平台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提高他们对洗钱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通过这些措施,平台可以在保护自身免受法律风险的同时,也为打击洗钱犯罪做出贡献。
(三)建立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
建立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对于平台的运营至关重要,团队应由熟悉虚拟货币领域法律法规且经验丰富的律师组成,他们能够提供实时的法律咨询和支持,在进行重大决策或处理复杂问题时提供专业意见,与监管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参与到平台的风险管理中,帮助识别、评估和处理法律风险,并在面对法律诉讼、监管调查或其他法律挑战时提供有效的法律辩护和危机管理。通过这些措施,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可以在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中保持合规,同时保护平台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未来国家将继续强化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但与此同时,虚拟货币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府会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的研发与应用,并出台适合中国国情的虚拟货币发展政策。因此,未来国家会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以保障数字货币市场的健康发展。一方面,国家会鼓励技术创新和试点应用;另一方面,国家对于虚拟货币的发行与推广也会加强合规监管,确保金融稳定与国家安全不受威胁。
在数字经济时代,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及服务商在促进金融创新和交易便利化的同时,也面临着日趋复杂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不仅涉及民事责任,更包含了刑事追责的可能性,对平台的稳健运营构成了严峻挑战。但虚拟货币的推广是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及服务商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保障自身的稳健运营,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参考文献
[1]《币圈十大交易所(2024最新排名)》,载脚本之家网,https://www.jb51.net/blockchain/886587.html。
[2]《揭秘比特币场外地下交易:微信群日交易流水30万群主月赚9万》,载未央网,https://www.weiyangx.com/266010.html。
[3]参见陈俊雹:《交易所背景下虚拟货币的风险探析》,载《产业创新研究》2022年第21期,第130页。
[4]参见刘四红:《最严监管年交易所真假“逃亡”》,载《北京商报》2021年第007版。
[5]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
[6]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5456号民事判决书。
[7]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7民终23号民事判决书。
[8]《盘点历史上十大中心化交易所遭黑客攻击事件》,载腾讯网,https://new.qq.com/rain/a/20240813A03MNH00。
[9]《湖南汉寿公安提醒STFILProtocol的质押和借贷用户及时配合反映情况》,载腾讯网,https://new.qq.com/rain/a/20240624A01SDJ00。
[10]《全国首例区块链技术开设网络赌场案宣判,案件入选盐城市十大典型案例》,载新浪网,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4-03-13/doc-inancqsy0914408.shtml。
[1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赣刑终93号刑事判决书。
[12]《世纪骗局落幕:“加密货币之王”SBF的疯狂人生与FTX帝国的崩塌》,载网易网,https://www.163.com/dy/article/IVQVD7FD05118O92.html。
[13]《币安创始人赵长鹏在美被判4个月监禁》,载观察者网,https://www.guancha.cn/internation/2024_05_01_7334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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