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违约责任与行使合同解除权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日常咨询解答中,常常有当事人问:“对方违约了,我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能不能解除合同呀?我已经对他失去基础信任了,不想再继续合作了”。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承担违约责任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问题。

日常咨询解答中,常常有当事人问:“对方违约了,我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能不能解除合同呀?我已经对他失去基础信任了,不想再继续合作了”。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承担违约责任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问题。
典型案例
上海塔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求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二审案
案件情况:2017年4月9日,塔飞公司与求精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求精公司将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工业区XX路XX号房屋租赁给塔飞公司,期限为2017年5月15日至2025年5月14日,首年租金为人民币88万元,以后每两年递增5%,付款方式:首次付款2017年5月1日前支付半年租金44万元,剩余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提前一个月支付;若乙方(塔飞公司)不能按时支付租金,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如逾期30天没有支付,甲方(求精公司)有权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塔飞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塔飞公司)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否则甲方(求精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塔飞公司)应以合同期内全部租金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求精公司)违约应对乙方(塔飞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责任,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赔偿三个月租金作为补偿。塔飞公司支付租金情况:2017年4月9日,塔飞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2017年5月5日,塔飞公司转账支付租金20万元。5月7日,求精公司将20万元房租退还塔飞公司。5月8日,求精公司将10万元退还塔飞公司。
裁判要旨
上诉人塔飞公司与上诉人求精公司就涉案房屋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恪守。上诉人塔飞公司未能按约于2017年5月1日前全额支付首期租金已构成违约,其理应依据合同关于迟延支付租金之违约金条款向上诉人求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求精公司在上诉人塔飞公司迟延支付首期房款后于2017年5月8日即向上诉人塔飞公司退还了已付之租金及保证金并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与租赁合同关于“逾期30天没有支付,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约定相悖。因此,在上诉人塔飞公司迟延支付租金仅8日时,上诉人求精公司尚不具备单方合同解除权。现因上诉人求精公司提前行使合同解除权,将涉案房屋另行出租,导致本案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责任理应归属于上诉人求精公司。虽然上诉人求精公司主张上诉人塔飞公司存在擅自转租的违约事实,但上诉人求精公司并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上诉人塔飞公司也未予承认,故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求精公司上诉要求上诉人塔飞公司按照合同关于三个月租金损失之违约金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经济损失8万元,依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塔飞公司依据合同关于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塔飞公司主张应由上诉人求精公司承担全额违约金责任的上诉请求,因本案系上诉人塔飞公司先迟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上诉人求精公司当时虽不具备合同解除权,但亦系上诉人塔飞公司的违约行为所促使,故上诉人塔飞公司自身也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在上诉人求精公司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予以调整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上诉人求精公司向上诉人塔飞公司承担违约金9万元,尚属合理。上诉人塔飞公司要求上诉人求精公司承担全额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新法治说
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权利人仅凭自己的行为即能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那种权利。因此为了保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合同解除权仅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形式(《合同法》九十三九十四条)。如合同一方在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事由未成就时不得随意解除。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相关规定,即使解除合同成就的,但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行使,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而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一种合同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等相关规定。因此合同解除权与合同违约责任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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